蕪湖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蕪湖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2021年蕪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蕪湖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2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1年6月21日
蕪湖市市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本市土地儲備管理,提高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儲中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市政府設立的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土地儲備供應中的重大事項。
市土儲中心負責市區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生態環境、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
市土儲中心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統籌安排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
前款所列單位根據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土地市場供需狀況和調控需要等,結合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提交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規劃調整以及土地市場供需狀況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備案、報批。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經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且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土地中,原則上將規劃用途明確、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的土地納入儲備範圍,面積較小且零星分散的地塊一般不進行收儲。
第九條 以收購方式實施儲備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
(一)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儲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二)核查情況。市土儲中心對申請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權屬、面積和土地四至範圍、用途等現狀進行實地調查,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
(三)確認規劃。市土儲中心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明確申請收購土地的城市建設用地分類。
(四)評估測算。市土儲中心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開展評估測算,並根據評估測算的土地收購費用與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協商。
(五)方案報批。市土儲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提請市政府審議批准。土地收購方案應當包括:擬收購土地基本情況、規劃要求、土地收購成本確定方式、土地收購費用和支付進度要求、土地交付時間和標準要求、土地管護要求等。
(六)契約簽訂。土地收購方案經批准後,市土儲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七)費用支付。市土儲中心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使用權收購費用。
(八)土地交付。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向市土儲中心交付被收購土地。
(九)產權登記。市土儲中心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經批准的土地收購方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土地收儲方式分類確定相關費用,具體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收回方式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依法應當予以補償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補償費用。
(二)收購方式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現狀土地和房屋評估備案價格與收購土地面積的40%乘以所在區域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40%之和確定收購費用。
現狀土地及房屋用途、權屬性質等均以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為準。
(三)收儲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用)各項之和確定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地上建(構)築物、附屬設施等在收儲過程中需要進行拆除和處置的,市土儲中心可以委託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入庫儲備的土地權屬應當明確,取得方式和程式應當符合規定,應當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完成登記手續的辦理。
對列入收儲計畫的地塊,市土儲中心根據規劃用途情況,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排查,明確土壤污染風險;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第十三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符合入庫儲備標準和下列條件的,市土儲中心應當辦理入庫手續,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一)市土儲中心已經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年度儲備計畫;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已經按照規定履行完土地收回手續;
(三)依法應當補償的,已經完成補償工作;
(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已經完成土地(含地上房屋)權屬註銷工作,並將土地交付給市土儲中心。
第十四條 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入庫儲備標準和下列條件的,市土儲中心應當辦理入庫手續,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一)市土儲中心已經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年度儲備計畫;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土地報批工作,並提供用地批准和完成土地轉用手續的證明資料;
(三)各區人民政府已經完成土地徵收、補償工作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四)各區人民政府已經完成地面清表工作,並將土地交付給市土儲中心。
第十五條 收購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入庫儲備標準和下列條件的,市土儲中心應當辦理入庫手續,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一)市土儲中心已經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年度儲備計畫;
(二)收購雙方已經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事項;
(三)已經完成權屬註銷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土地,符合入庫儲備標準,且已經納入年度儲備計畫的,市土儲中心辦理入庫手續,納入儲備庫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市土儲中心辦理土地入庫手續之前,應當對土地的取得方式和程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收儲工業用地和其他疑似污染土地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庫存儲備土地應當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市土儲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所需費用經審計後納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九條 市土儲中心應當按照土地供應計畫要求,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
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土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地塊內的桿線遷移、土方清運、場地平整、圍擋建設、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隱蔽工程處理等。
第二十條 市土儲中心應當對儲備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動態巡查制度,發現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及時制止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期間,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市土儲中心可以將儲備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臨時利用收益全額繳納至市級財政。
臨時利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臨時利用期間,需要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當徵得市土儲中心同意,並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但是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經營性設施。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具備供應條件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供應。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結論應當明確該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供應已經核發“儲備土地權證”的儲備土地之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收回並註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二)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批准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和管護費用;
(三)償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市政府批准,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儲備規劃研究與編制、市場調查與分析、地籍與權屬核查、土地測繪與登記、土地與房屋價格評估及庫存儲備土地污染防治;
(五)經市政府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按照規定接受市財政、審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的資產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管理、儲備土地管護、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的具體辦法由市土儲中心會同市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土地儲備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縣(市)土地儲備及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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