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蕪湖市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2日蕪湖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11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市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1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使用的各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負責組織領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並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城管、衛健、文旅、體育、民政、交通、商務、民族宗教、國資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範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正確使用房屋,並依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築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並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房屋設計用途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改變的用途正確使用房屋;
(二)按規定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對危險房屋採取維修加固、拆除等治理措施;
(三)依法進行房屋裝修活動;
(四)依法申請房屋安全鑑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各區(開發區)應當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房屋安全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危險房屋、重要公共建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排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隱患。發現重大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區人民政府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市房屋安全鑑定處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市房屋安全鑑定處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房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地基基礎或者結構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損壞、腐蝕等異常情況後仍需繼續使用的;
(五)房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十條 市房屋安全鑑定處受理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實施鑑定。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與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承擔鑑定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費用保障政府組織的市區房屋安全排查、低收入家庭和因不可抗力損壞的住宅危險性鑑定。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單位對鑑定出的C級、D級危險房屋,應當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等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經鑑定為C級、D級危險房屋的,市房屋安全鑑定處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放《危險房屋通知書》,並抄送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
第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後,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並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同時抄送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相關部門。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措施。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採取治理措施,並將治理情況上報區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 對危險房屋實施維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管理規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房屋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分攤。
對危險房屋採取維修加固治理措施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涉及區分所有權房屋共有部分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治理救助制度,安排資金用於補助低收入家庭和因不可抗力損壞住宅的危險房屋治理費用。區人民政府按不高於300元每平方米的標準對救助對象進行補助,所需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房屋治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明確治理方式、時限、責任人。
經鑑定應當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已納入土地儲備或徵收計畫的,可以安排提前收儲或徵收;未納入土地儲備計畫、原址重建符合規劃要求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拆除重建。拆除的危險房屋是房屋所有權人唯一住房的,可以納入住房保障,優先予以安排。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危險房屋安全檢查、監測制度,完善應急處置組織體系。
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情況的,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根據實際需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三)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四)對危險房屋採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怠於採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置預案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對鑑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限期遷出、拆除。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安全隱患、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市)參照執行。

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一)決策背景:近年來,貴州貴陽“5.20”、貴州遵義“6.14”、天津市“6.16”、江西萍鄉“2.26”、四川宣漢“9.19”、福建泉州“3.7”等房屋倒塌事故多發頻發,房屋安全形勢嚴峻。國務院主要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房屋安全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住建部多次發文要求各地加強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危險房屋整治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貴州省遵義市近期兩起房屋倒塌事故情況的通報》(建辦質【2015】33號)明確提出:“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快研究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各方責任,逐步形成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社區、街道協調聯動的管理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5】127號)提出:“全面落實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加快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危險房屋整治工作”等具體要求。
實際工作中存在民眾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缺乏、房屋安全隱患發現不及時、危房治理不及時、違法建設、擅自裝修改建、相鄰施工影響等房屋安全問題,急需對房屋使用安全進行規範化管理,並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本辦法。
(二)起草依據:為提高安全管理效能,解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具體政策問題,最大限度地遏制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市住建局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2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省政府203號令)、參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借鑑浙江 、江蘇等先進省份及南京、蘇州等先進地市的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起草本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蕪政辦秘〔2020〕10號)檔案要求,為落實2020年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解決房屋安全排查治理過程中房屋安全鑑定無規可循、無法可依的現狀,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本辦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部門去外地學習情況。2018年赴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湖州市考察學習;2020年赴江蘇蘇州考察學習。
(二)起草初稿。2020年5月28日,完成初稿並向市在住建局內部徵求意見;2020年6月19日,局內部完成送審稿並審定通過;2020年9月18日,向市政府請求審定送審稿。
(三)在行政機關內部徵求意見。2020年6月30日,市住建局徵求各區住建局、各開發區規劃建設局意見;2020年10月23日,市住建局徵求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意見;2020年10月27日至30日,市司法局徵求各縣(市、區)、開發區,市直有關單位意見。
(四)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2021年1月25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明晰產權人、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安全責任,理順管理思路,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體系。同時以消除危險房屋為目的,建立危險房屋的形成階段(房屋使用安全防範)、危險房屋的發現階段(房屋安全排查)、危險房屋的確定階段(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的治理(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全過程管理。實現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維護,危險房屋的及時發現和處置。
五、主要內容
(一)《辦法》通過明確房屋使用安全主體責任,對各級政府部門進行職責劃分,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體系。
(二)明確房屋使用過程中的禁止事項、房屋安全排查主體、排查時間間隔等管理事項。為保障房屋安全鑑定正常開展,明確了需要房屋安全鑑定的情形、組織流程。
(三)針對危險房屋治理問題,提出危險房屋的治理措施、具體要求、費用來源和政府補助情況、應急處置的實施主體和方式方法。
六、創新舉措
一是本辦法為安徽省內首個較完整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實現從危房的形成、發現、確定到治理的全過程管理;二是首次提出了危險房屋治理補助政策。
七、保障措施
成立了蕪湖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開展指導、檢查工作;將全市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促進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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