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22年5月23日蕪湖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3日印發,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3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瓶裝燃氣事業發展,加強瓶裝燃氣管理,預防瓶裝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瓶裝燃氣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從業人員、瓶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電子標籤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瓶裝燃氣管理信息系統技術參數要求,建立本單位的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充裝瓶裝燃氣的,應當建立本單位的氣瓶充裝信息平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瓶裝燃氣作為城市生命線工程,採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等管理措施,實現與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氣瓶充裝信息平台和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實時聯通。
第二章 生產與經營
第四條 經營瓶裝燃氣應當設立企業並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核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範圍跨行政區域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職責核發管理區域內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五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當經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 瓶裝燃氣經營實行實名制銷售,居民用戶應當憑本人身份證購買瓶裝燃氣,提供使用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非居民用戶應當憑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購買瓶裝燃氣,提供使用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用戶首次購氣開戶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登記用戶姓名、聯繫方式、用氣地址、非居民用戶單位名稱等信息,將用戶信息錄入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已登記用戶再次購氣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核對購氣用戶信息。
第三章 運輸與配送
第七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或委託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運輸瓶裝燃氣,運輸車輛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發放的《道路運輸證》。
第八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運輸瓶裝燃氣應當嚴格遵守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第九條 瓶裝燃氣實行配送經營,由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指派配送人員,將用戶預訂的瓶裝燃氣直接送給用戶。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瓶裝燃氣。
第十條 配送人員未能及時送出的氣瓶應當送回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充裝站或者供應站,不得在自有或者租用房屋、車庫(車位)、運輸或者配送車輛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氣瓶。
第十一條 配送人員應當在配送服務時同步對瓶裝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並宣傳安全用氣知識,檢查後應當填寫安全檢查表單,紙質記錄單一式兩份,用戶和企業各留一份存檔,保存期不少於3年;電子記錄單由企業存檔,保存期不少於3年,用戶可拍照留存。
第十二條 配送人員安全檢查發現用戶端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向用戶開具隱患告知單,並及時協助用戶按照要求改正。對於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下列隱患內容屬於重大安全隱患:
(一)燃氣器具、燃氣器具連線管、氣瓶、調壓器泄漏;
(二)使用直排式熱水器,熱水器無煙道或者煙道安裝不規範;
(三)同一用氣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氣源;
(四)軟管破損、接三通、中間有接頭、無管卡、暗埋、超期使用等;
(五)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地上密閉房間、瓶組氣化站等應當安裝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用氣場所,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的,或者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未定期檢驗及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六)氣瓶超過使用年限或者超過檢驗期;
(七)在開放式廚房或者臥室、浴室等非用氣房間使用燃氣設施;
(八)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調壓器;
(九)氣瓶安放場所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十)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
(十一)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十二)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後果的隱患。
第四章 用戶管理
第十三條 瓶裝燃氣用戶,其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氣瓶調壓裝置、連線管、燃燒器具由瓶裝燃氣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第十四條 瓶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對存在的燃氣事故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對被指出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用氣行為應當及時按要求改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要求暫停用氣,並立即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並經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用氣。
第十五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瓶裝燃氣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每日檢查氣瓶調壓裝置、連線管、燃燒器具是否漏氣,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章 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十六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瓶裝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根據各自職責對瓶裝燃氣用戶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用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暫停供氣,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關於瓶裝燃氣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現場查看,確實存在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條例》規定,由燃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對違反瓶裝燃氣相關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處罰,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工作銜接規範(試行)》等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瓶裝燃氣監督管理中發現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可以協商城市管理部門提前介入,共同調查,蒐集現場勘驗檢查材料及問詢筆錄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配備或者未委託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車輛運輸瓶裝燃氣的,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運輸瓶裝燃氣未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時間、路線、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瓶裝燃氣用戶違反《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或者線索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瓶裝燃氣與《條例》所稱瓶裝燃氣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蕪政辦〔2022〕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於6月13日印發施行,化工專業高級工程師、蕪湖中燃百江燃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王前就檔案內容做如下解讀:
一、制訂《實施細則》的必要性
2021年我市人大出台《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於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對瓶裝燃氣的生產、經營、運輸、配送、用戶管理、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條例》引領我市瓶裝燃氣行業發展和管理的大方向,相關條款如何落實,需要制訂《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強化瓶裝燃氣管理,保障《蕪湖市瓶裝燃氣管理條例》順利施行。
二、《實施細則》主要細化的內容
一是細化實名制購氣的具體流程。《條例》規定,居民用戶憑本人身份證購買瓶裝燃氣,非居民用戶憑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購買瓶裝燃氣。為方便用戶購氣,減少重複查看證件的購氣流程,《實施細則》要求,用戶首次購氣開戶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登記用戶姓名、聯繫方式、用氣地址、非居民用戶單位名稱等信息,將用戶信息錄入瓶裝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已登記用戶再次購氣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可以通過用戶服務信息系統核對購氣用戶信息。
二是強化用戶端用氣安全管理。瓶裝燃氣用戶端用氣安全需要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瓶裝燃氣用戶、相關監管部門共同維護。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配送人員應當在配送服務時同步對瓶裝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並宣傳安全用氣知識,安全檢查發現用戶端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或者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向用戶開具隱患告知單,並及時協助用戶按照要求改正;對於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現場查看,確實存在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瓶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燃氣事故安全隱患,及時改正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用氣行為;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要求暫停用氣,並立即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並經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用氣。
三是《條例》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瓶裝燃氣用戶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實施細則》明確此項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實施細則》對瓶裝燃氣配送的具體規定
瓶裝燃氣有泄漏爆炸的風險,和普通商品不同,採取配送制經營,由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指派配送人員,將用戶預訂的瓶裝燃氣直接送給用戶,配送人員應當在配送服務時同步對瓶裝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並宣傳安全用氣知識,檢查後應當填寫電子或紙質安全檢查表單。因為瓶裝燃氣存放場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範設定安全裝置,不能儲存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實施細則》規定,配送人員未能及時送出的氣瓶應當送回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的充裝站或者供應站,不得在自有或者租用房屋、車庫(車位)、運輸或者配送車輛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氣瓶。
四、《實施細則》對瓶裝燃氣使用環節中的重大安全隱患處理的具體規定
相關部門發現瓶裝燃氣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現場查看,確實存在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對於一般安全隱患,《實施細則》要求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向用戶開具隱患告知單,並及時協助用戶按照要求改正;對於重大安全隱患,尤其是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將採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從源頭防範事故的發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