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儲備資金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入管理,第四章 土地儲備成本費用管理,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核算,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管理、保證土地儲備資金安全運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增加土地收益。根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5號)和《炎陵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炎政發〔2011〕17 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是指土地儲備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土地儲備工作所發生的資金籌集、使用和結算等財務活動行為。土地儲備機構應設立土地儲備資金專賬,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收支管理按現行財政預算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以下渠道:
(一)財政撥款。主要是指財政部門按預算撥入的資本金和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等;
(二)經批准按規定程式舉借的金融機構貸款;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四)土地儲備專戶利息收入。
第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安排和土地儲備的需要,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三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入管理
第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程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附著物取得的收入以及出租和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入按財政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項收入應及時足額繳入縣財政。
第四章 土地儲備成本費用管理
第九條 土地儲備成本費用是指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第十條 土地儲備成本費用範圍包括:補償成本、開發成本、應繳稅費、業務費用、財務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一)補償成本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需要支付與徵收儲備土地有關的其他補償性費用。
(二)開發成本主要包括儲備土地出讓前必要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測量評估費用等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支出。
(三)應繳稅費主要包括用地報批、土地儲備和出讓過程中應繳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防洪保全資金等應繳專項資金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業務費用主要包括土地儲備和出讓過程中所發生的報批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工作人員培訓學習費、臨時聘用人員工資、土地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相關協作單位人員獎勵、招拍掛費用、評標費用、設備購置費、辦公費等業務費用。
業務費用按儲備土地出讓總價款的1.5%計提列入成本(其中:國土1.1%,財政0.3%,規劃0.1%),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五)財務費用主要包括用於土地儲備的金融機構貸款等融資利息支出。
(六)經調查論證不宜作為土地儲備項目的前期規劃測量等相關費用,按年度核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在土地儲備增值收益中安排。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開發和出讓過程中,要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招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土地儲備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核撥土地儲備成本費用。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儲備工作進度按宗地填制土地儲備成本費用用款計畫,經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辦理撥款支付手續。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核算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每月向縣財政局和縣國土資源局報送會計報表,按宗地和收入來源性質進行各項收入明細核算,按宗地和成本費用類別進行成本費用核算。年度終了及時按宗地編制土地儲備項目資金收支決算。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按照《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財會〔2008〕10號)檔案執行。
第十四條 建立宗地儲備土地預算制度。土地儲備機構應按宗地編制儲備土地項目收支預算方案,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審查可行後,進行相應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十五條 建立宗地儲備土地價款清算制度。土地儲備機構定期對已出讓的儲備土地的總價款進行清算,按宗地填報土地出讓總收入明細表,儲備土地成本費用明細表,核算儲備土地純收益,經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審核確認後按宗地進行清算,縣財政將應撥的成本費用餘款及時撥付到土地儲備機構,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從土地儲備純收益中撥付用於土地儲備的專項基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基金專款專用,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收財政、國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