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

《蕪湖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已經2024年2月4日蕪湖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於2024年2月6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6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國土空間規劃為統領,以城中村和低效工業用地改造為重點,以政策創新為支撐,推進各類低效用地再開發,推動我市城鄉發展從增量依賴向存量挖潛轉變,促進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長三角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現代化大城市。
(二)工作原則。
1.堅持底線思維、守正創新。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嚴守紅線底線,確保耕地不減少、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生態保護紅線保持穩定。在堅持“分類試點、全面探索、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創新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機制。
2.堅持有效市場、有為政府。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政府在空間統籌、結構最佳化、資金平衡、組織推動等方面的作用,堅持公平公開、“淨地”供應,充分調動市場參與的積極性。
3.堅持補齊短板、統籌發展。堅持把盤活的城鄉空間資源更多地用於民生所需和實體經濟發展,補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產業項目落地和轉型升級。
4.堅持公開透明、規範運作。強化項目全過程公開透明管理,維護市場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協商機制,充分尊重權利人意願,妥善處理民眾訴求。完善收益分享機制,促進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民眾。
5.堅持需求牽引、盡力而為。聚焦重點任務、關鍵環節和突出問題,各縣市區、開發區應科學把握具體需求,結合實際開展差別化試點探索,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
(三)主要目標。
1.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強化規劃源頭管控,探索建立面向存量時代的“規劃—建設—治理”模式。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與城市更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促進國土空間布局更合理、結構更最佳化、功能更完善、設施更完備。
2.增加建設用地有效供給。摸清各類低效用地家底,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挖掘土地利用潛力,推廣套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增加建設用地有效供給。試點期間,單位GDP建設用地使用面積年均下降5%,工業用地畝均稅收年均增長10%以上;2024-2027年新增報批工業用地占工業用地供應比重較以往4年下降20%;試點期末,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容積率較2023年提高10%。
3.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體系和制度機制。以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項目為切入點,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探索創新,形成可複製推廣的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機制和典型案例。
二、試點範圍及期限
1.試點範圍及對象:試點範圍為蕪湖市全市域;實施對象為經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建築危舊的存量建設用地,包括低效城鎮用地、低效工業用地、低效村莊用地等。
2.試點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9月底止。
三、重點任務
圍繞試點目標任務,積極穩妥探索創新政策舉措,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紮實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
(一)夯實調查規劃基礎工作。
1.開展調查認定。市自規局會同市經信局、市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分別制定低效工業用地、低效城鎮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認定標準。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認定標準,在原城鎮低效用地調查基礎上,深入開展轄區內低效用地調查和認定工作,並同步開展歷史遺留用地調查,摸清低效用地和歷史遺留用地空間分布、面積規模、利用狀況等信息。各縣市區、開發區的調查成果統一報送至蕪湖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報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市自規局統籌建立全市低效用地資料庫,按程式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後,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作為試點相關政策實施和成效評估的依據。
完成時間:2024年3月底前
2.編制落實專項規劃。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在摸清底圖底數的基礎上,編制主城區和無為市、南陵縣、灣沚區、繁昌區實施層面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明確低效用地再開發的重點區域,合理確定低效用地再開發空間單元,分區域、分類型提出空間單元的再開發策略與指引。從區域整體利益平衡出發,結合實施需要、權屬關係最佳化細化實施地塊範圍邊界,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實施地塊規劃研究,相關研究成果及管控要求落實到詳細規劃中。根據低效用地再開發單元的實施進度,開展相關地塊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詳細規劃是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規劃條件出具、規劃許可和方案設計的依據。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二)制定實施計畫。
3.推進首批試點項目實施。各縣市區、開發區在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和近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中選取低效用地較為集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經濟可行性強、土地再開發價值提升空間大的項目申報首批試點,報送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審核批准後作為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首批項目推進實施,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
完成時間:2024年2月底前
4.制定年度實施計畫。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於每年1月底前制定完成低效用地再開發年度實施計畫,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年度清單,作為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實施和評價的依據。低效用地再開發年度實施計畫和項目年度清單報送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有序實施。實施計畫應明確項目再開發主體、方式、規劃指標、時間、費用估算、資金籌措和實施保障措施等。
完成時間:2027年1月底前
(三)創新工作機制。
5.探索綜合評價出讓和帶設計方案出讓的程式和方法。各縣市區、開發區組織實施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項目徵收補償工作,在確定規劃指標、合作單位選擇條件和淨地出讓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開擇優原則,通過競爭性準入機制,組織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優質合作單位,相應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項目內土地可依法實施綜合評價出讓或帶設計方案出讓。
完成時間:2024年6月底前
6.探索“工改工”與“工改商”等其他用途(商品住宅除外)聯動改造的條件和程式。根據試點項目實際,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從區域整體利益出發,在權屬清晰無爭議、過程公開透明、充分競爭參與、產業導向優先的前提下,適時探索研究“工改工”與“工改商”等其他用途(商品住宅除外)聯動改造和不同用途地塊混合供應的條件和程式。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7.推進低效用地片區整體收儲。對需要以政府儲備為主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實施的,結合詳細規劃,探索以“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套、統一供應”推動實施;對確定的低效用地再開發單元涉及土地徵收的,探索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中公益性用地比例。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8.探索零星低效用地置換的條件和程式。根據試點項目實際,對實施區域統籌和成片開發涉及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按照“面積相近或價值相當、雙方自願、憑證置換”原則,探索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之間,以及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之間的空間位置置換,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四)完善激勵政策。
9.探索建立適應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差異化規劃標準。針對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項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歷史、因地制宜,對建築間距、建築退距、建築面寬、建築密度、日照標準、綠地率、機動車停車位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劃的情形,探索通過技術措施以不低於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並對現行規劃技術規範進行適應性最佳化完善。制定以加強保障民生和激勵公益貢獻為導向的容積率補償和獎勵具體辦法,即在對周邊不產生負面影響的前提下,在規劃條件之外,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項目,其新增的建築規模可不計容積率,並按照新增建築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完成時間:2024年6月底前
10.研究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供地方式和地價計收標準。針對低效用地再開發實施地塊,除法律規定不可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應當由政府收回外,研究探索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適用情形、簽訂變更協定的程式和辦法,制定分不同區域、不同用地類別改變用途後,以公示地價(或市場評估價)的一定比例核定補繳地價款標準。
完成時間:2024年6月底前
11.支持產業用地土地混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產業關聯、功能互利、用地兼容、互不干擾、設施共享的研發、辦公、商業、工業、倉儲等兩種或兩種以上產業用地混合設定,提高土地利用效能。制定混合產業用地配置和利用的具體辦法,明確混合產業用地的適用類型、規劃管控、主輔用途、兼容比例、供地方式、地價標準、權屬登記等具體要求。
完成時間:2024年6月底前
12.探索存量建築用途合理轉換。為完善城市功能和補齊城市短板,允許存量建築用途轉換。鼓勵各類存量建築轉換為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允許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築用途相互轉換;允許商業服務業類建築用途相互轉換;允許工業及倉儲類建築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工業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轉換為其他用途。建築用途轉換經批准後,土地用途可兼容或變更。探索制定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的正負面清單、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
完成時間:2024年12月底前
13.完善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配套政策。統一制定低效工業用地及低效工業片區認定標準和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驗收標準。從鼓勵市場主體自主開發、政企合作再開發、支持連片整治再開發、創新處置倒逼機制等方面完善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政策並制定實施意見。
完成時間:2024年6月底前
14.創新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模式。經原土地權利人同意,土地收儲主體可探索通過掛賬收儲方式收儲(收購)原土地權利人土地,並在收儲(收購)協定中明確原土地權利人可享有規劃用途基準地價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待土地出讓後,根據收儲(收購)協定向原土地權利人支付收儲(收購)費用。
完成時間:2024年12月底前
15.充分發揮財政資金調節作用。納入低效用地再開發實施計畫的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相關減免政策;對低效用地再開發過程中產生的轉讓成本,支持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財政激勵扶持政策予以降低。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16.穩妥有序推進鎮村土地集約化整治。探索實施一批建設用地復墾、農用地整理、未利用地開發、集中連片整治、人居環境提升等鎮村土地集約化整治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用地類型、控制性高度、鄉村風貌、基礎設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鼓勵對農村低效集體建設用地、閒置宅基地、村莊空閒地、廠礦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閒置校舍等農村低效建設用地進行盤活利用,滿足鄉村旅遊、農產品初加工、電子商務、文化創意等農村產業和鄉村養老、衛生院、文化活動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提升鄉村振興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17.探索生態修復主體與土地使用權一併確定。探索按照“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以差別化土地供應方式保障社會資本權益,為修復廢棄礦山的市場化投資主體,依法依規提供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將生態修複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定和土地出讓契約。
完成時間:2027年9月底前
18.妥善處置各類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在確保底數清晰、封閉運行、嚴控新增、結果可控的前提下,對於歷史形成的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用地,根據全國國土調查結果、區分發生的不同時期依法依規分類明確認定標準,制定處置辦法,予以妥善處理。對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均調查認定為建設用地的,在符合規劃用途前提下,允許按建設用地辦理土地徵收等手續,按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對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規劃要求、違反《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完成時間:2024年12月底前
四、實施步驟
1.基礎準備(2024年6月底前)。成立市級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單位、人員及分工,印發試點實施方案,組建工作專班。制定低效用地認定標準,完成調查摸底、上圖入庫、專項規劃編制等工作。
2.推進實施(2024年1月-2027年9月)。根據試點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將任務分解到年度,責任落實到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堅持上下聯動、以點帶面,積極穩妥、有力有效有序推進試點任務落實落地。每雙月形成工作簡報,每年3月、9月形成工作進展報告,組織或參加試點交流與調研。
3.中期評估(2025年7月-9月)。根據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中期評估,客觀評價試點實施取得的進展成效,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深入剖析問題及原因,結合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正試點目標,提出深化試點政策建議。
4.總結評估(2027年7月-9月)。持續深化試點工作,總結試點成功做法和經驗,歸納提煉可複製、推廣的政策建議,形成試點總結評價報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分管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市發改、經信、住建、財政、自規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自規局,負責試點日常工作。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在綜合改革試點期間,由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領導小組會議履行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議事職能。各縣市區、開發區是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參照市級做法成立相應試點領導機構,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強力推進試點工作。各牽頭單位加強統籌協調,其他責任單位積極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縣(市、區)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結合試點任務分工,按照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做好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相關經費保障。
(二)加強資金支持。加強土地儲備資金保障,最佳化土地儲備資金結構,提高存量土地儲備資金比例,加大城中村、棚戶區收儲力度,釋放改善型住房需求。將符合條件的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積極爭取納入更高級別專項計畫或重大項目清單,爭取專項資金支持。鼓勵市、縣(市、區)兩級與政策性銀行合作,爭取相關專項債政策支持,通過城市更新等專項債形式保障低效用地再開發資金需求。鼓勵市、縣(市、區)級國有融資平台積極推動“畝均英雄貸”試點,加強政企銀對接,為低效用地再開發提供金融支持。
(三)加強考核調度。將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試點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推動試點工作落地見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統籌、督查、調度推進,建立月調度、季通報、年度考核、定期督查制度,對調度、通報、督查指出的問題,各責任單位要及時研究,認真整改。同時,市自規局每年一季度組織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低效用地年度更新調查,保持低效用地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四)加強宣傳引導。及時開展總結評估,提煉可複製推廣的制度、政策、實踐成果,聚焦先進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聚焦具有推廣價值的示範項目和典型案例,加強在產業提升、城市更新、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經驗總結與宣傳,大力宣傳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加快形成我市低效用地再開發、提升集約節約用地良好氛圍。

解讀

2024年2月6日,《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蕪湖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蕪政〔2024〕16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正式印發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習近平總書記2013年12月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指出:今後,城鎮建設用地特別是最佳化開發的三大城市群地區,要以盤活存量為主,不能再無節制擴大建設用地;盤活存量用地,不是要大拆大建、推倒重來,重要的是把現在低效用地用好。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要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2023年4月,中央政治局會議作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決策部署,同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指導意見》。大力推動包括城中村在內的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有利於促進城鄉國土空間布局更合理、結構更最佳化、功能更完善、設施更完備,促進城鄉內涵式、集約型、綠色化高質量發展。
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今後五年要開展閒置建設用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2022年4月19日,省政府出台《關於印發安徽省批而未供、閒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2022-2024年)》,對全省批而未供、閒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的實施目標、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進行了部署安排。2023年1月,安徽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出台《關於印發安徽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將加強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作為綜合改革試點的重要工作任務推進。
我市始終將土地資源集約高效利用作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和抓手,高度重視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市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中明確要求:強化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閒置土地清理力度;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實施存量土地盤活利用三年計畫,開展閒置建設用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2016年我市被原國土資源部評為全國“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市”;2019年、2022年、2023年國務院大督查中,我市繁昌區、弋江區、灣沚區因土地節約集約成效顯著,先後獲國務院通報表揚並分別給予2500畝、1000畝、1000畝用地計畫指標獎勵;2022年我市灣沚區和繁昌區成功入選自然資源部首屆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範縣(市)創建名錄;2020年以來,我市共完成工業低效土地再開發利用約2.9萬畝,有效緩解了發展空間不足、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有限和耕地占補平衡資源稀缺的壓力,保障了近300個招引項目落地,提高了土地綜合效率,提升了產業結構。
2023年9月,我市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重慶、杭州、南京、寧波等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等一併入選自然資源部全國43個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城市,試點將賦予我市更多的政策紅利。在中央有部署、部委有政策、省委有要求、自身有基礎的形勢下,市自規局在向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主動匯報,並赴佛山、南京、嘉興等地實地調研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2019年修正)》《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部關於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蕪湖市實際,起草了《實施方案》。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作出指示批示,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黨中央國務院作出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決策部署等。《實施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推進各類低效用地再開發。
二是著力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有效路徑。長期以來,我市普遍存在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築危舊、用地手續不全、低效用地面積大(根據《蕪湖市2022年度工業企業畝均效益評價分析報告》,全市畝均稅收2.1萬元以下工業企業用地面積3.1萬畝)等問題,與我市的城市定位明顯不符。《實施方案》明確了試點範圍、目標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提出了試點政策機制的創新思路與實現路徑,為我市提升土地節約集約水平繪製了清晰藍圖。
三是解決我市高質量發展與土地要素保障矛盾的重要抓手。我市正在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長三角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現代化大城市,土地要素需求旺盛。新形勢下,不能再無節制擴大建設用地,必須要把現有的低效用地用好。《實施方案》提出的創新機制和激勵政策有利於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為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開闢新的土地要素保障路徑。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10月初,市自規局在認真研究相關政策檔案,收集相關資料,赴先發地區調研學習後,啟動《實施方案》起草工作。
(二)徵求意見。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組織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同志召開《實施方案》徵求意見會;2023年12月19日,市自規局再次書面徵求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開發區意見;2024年1月12日-22日,市自規局在網站公開徵集公眾意見。針對反饋意見,經充分研究後,吸納部分意見,並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內容。
(三)會議審查審議。2023年12月29日,《實施方案》通過省自然資源廳專題討論會議審查;2024年1月15日,《實施方案》通過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第2次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四)公平競爭審查。2024年1月17日,《實施方案》通過公平競爭審查。
(五)合法性審查。2024年1月30日,《實施方案》通過合法性審查。
(六)通過常務會議審議正式印發實施。2024年2月4日,《實施方案》經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2024年2月6日,《實施方案》以市政府名義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1.最佳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強化規劃源頭管控,探索建立面向存量時代的“規劃—建設—治理”模式,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與城市更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促進國土空間布局更合理、結構更最佳化、功能更完善、設施更完備。
2.增加建設用地有效供給:提出“5121”目標,即試點期間,單位GDP建設用地使用面積年均下降5%,工業用地畝均稅收年均增長10%以上;2024-2027年新增報批工業用地占工業用地供應比重較以往4年下降20%;試點期末,各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容積率較2023年提高10%。
3.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體系和制度機制。以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項目為切入點,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探索創新,形成可複製推廣的低效用地再開發政策機制和典型案例。
五、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主要從總體要求、試點範圍及期限、重點任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五個方面進行表述。結合蕪湖市實際情況,明確試點範圍及期限,按照實施步驟,著力落實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試點範圍及期限。試點範圍為蕪湖市全市域,包括主城區和無為市、南陵縣、灣沚區、繁昌區;實施對象為經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功能不合理、建築危舊的存量建設用地,包括低效城鎮用地、低效工業用地、低效村莊用地等。試點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7年9月底止。
(二)明確重點任務。包括夯實調查規劃基礎工作、制定實施計畫、創新工作機制、完善激勵政策四個方面。
1. 夯實調查規劃基礎工作。一是開展調查認定。科學制定低效工業用地、低效城鎮用地(含居住、商服等)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低效用地類型認定標準。在原有調查基礎上,深入開展調查和認定工作,摸清底數信息。二是編制落實專項規劃。通過建立規劃傳導機制,明確重點區域,合理確定低效用地再開發空間單元,通過低效用地再開發實施地塊規劃研究,將專項規劃的再開發策略與指引落實到詳細規劃中,建立專項規劃與詳細規劃的傳導機制,彌補以往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統籌不足和實施難的缺陷。
2. 制定實施計畫。一是推進首批試點項目實施。在調查認定和專項規劃未完成前,將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和城市更新項目作為首批試點項目推進實施。二是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年度實施計畫,建立年度項目清單,引導有序實施。
3. 創新工作機制。一是探索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路徑。在確定規劃指標、合作單位選擇條件和淨地出讓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開擇優原則,通過競爭性準入機制,組織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優質合作單位參與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二是探索“肥瘦搭配”聯動改造。以“工改工”與“工改商”等其他用途(商品住宅除外)聯動改造,彌補“工改工”資金不足的問題。三是完善低效用地徵收辦法。探索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確定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中公益性用地比例。四是探索零星低效用地置換。允許集體和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置換,突破國有土地不能向集體土地流動制度。
4. 完善激勵政策。一是最佳化規劃管控工具。探索建立差異化規劃標準,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項目可突破現行規劃標準,以不低於現狀條件為底線進行更新;制定以加強保障民生和激勵公益貢獻為導向的容積率補償和獎勵具體辦法;支持產業用地混合利用,明確混合產業用地的適用類型、規劃管控、主輔用途、兼容比例等具體要求;探索制定存量建築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的正負面清單、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二是豐富土地配置方式。除法律規定不可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用途應當由政府收回外,支持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用途(商品住房除外)改造開發;探索將生態修複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三是深化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最佳化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深化再開發利用方式,完善再開發激勵措施。四是完善收益分享機制。探索通過掛賬收儲方式收儲(收購)原土地權利人土地,並讓原土地權利人享受規劃用途基準地價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五是發揮財政資金調節作用。支持各縣市區、開發區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財政激勵扶持政策。六是著力提升鄉村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穩妥有序推進鎮村土地集約化整治,全面持續盤活利用農村低效建設用地,為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外區域的農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等鄉村振興項目用地,提供保障路徑。七是妥善處置各類歷史遺留用地問題。對“二調”、“三調”均為建設用地的歷史遺留用地,可按建設用地辦理徵收手續,降低建設用地報批成本。
(三)實施步驟。根據《自然資源部開發利用司關於做好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函》(自然資利用函〔2023〕165號)要求,結合蕪湖市實際草擬,主要包括基礎準備(2024年6月底前)、推進實施(2024年1月-2027年9月)、中期評估(2025年7月-9月)、總結評估(2027年7月-9月)四個階段。
六、創新舉措
此次出台的《實施方案》堅持需求牽引,底線思維,系統觀念,守正創新。創新舉措可以概括為“四個突出”:
一是突出因地制宜。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轄區內低效用地調查和認定工作,同步開展歷史遺留用地調查,並結合實際制定低效用地再開發年度實施計畫,建立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年度清單。
二是突出重點落實。在編制落實專項規劃時,明確低效用地再開發的重點區域;在制定實施計畫時,選取低效用地較為集中、有典型代表性、經濟可行性強、土地再開發價值提升空間大的項目申報首批試點;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三是突出整體利益。以“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套、統一供應”推動實施推進低效用地片區整體收儲。在權屬清晰無爭議、過程公開透明、充分競爭參與、產業導向優先的前提下,探索“工改工”與“工改商”等其他用途(商品住宅除外)聯動改造的條件和程式。
四是突出正向激勵。對於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補齊城市短板而實施的部分設施項目,其新增的建築規模可不計容積率,並按照新增建築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允許存量建築用途轉換,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和補齊城市短板;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產業用地土地混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市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壓實各縣市區、開發區低效用地再開發主體責任,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強力推進試點工作。
(二)加強資金支持。加強土地儲備資金保障,爭取專項資金和相關專項債政策支持,積極推動“畝均英雄貸”試點,加強政企銀對接,為低效用地再開發提供金融支持。
(三)加強考核調度。將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試點工作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加強統籌、督查、調度推進,建立月調度、季通報、年度考核、定期督查制度。開展低效用地年度更新調查,保持低效用地的現勢性和準確性。
(四)加強宣傳引導。大力宣傳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和先進事跡,加快形成我市低效用地再開發、提升集約節約用地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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