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等要求,為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盤活建設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就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提出的意見。由國土資源部於2016年11月11日印發實施。

印發信息,意見全文,

印發信息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和國務院審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1月11日

意見全文

關於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等要求,為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盤活建設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現就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鼓勵土地權利人自主改造開發,鼓勵社會資本積極進入,規範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促進城鎮更新改造和產業轉型升級,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提升城鎮建設用地人口、產業承載能力,建設和諧宜居城鎮。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規劃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堅持規劃先行,對改造開發的規模、時序等進行統籌安排,確保改造開發工作穩步有序開展。
堅持市場取向、因勢利導。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勵土地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參與改造開發,形成形式多樣的改造開發模式,增強改造開發的動力。
堅持公眾參與、平等協商。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願,提高改造開發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受益權;建立健全平等協商機制,妥善解決民眾利益訴求,做到公平公正,實現和諧開發。
堅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贏。建立完善經濟激勵機制,協調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權利人等各方利益,實現共同開發、利益共享;嚴格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特色風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統籌安排產業用地,實現經濟發展、民生改善、文化傳承多贏。
堅持因地制宜、規範運作。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展定位等,依據城市總體發展布局,合理確定改造開發的方向和目標,分類實施;嚴格遵循改造開發要求和程式,切實加強監管,保證改造開發工作規範運作、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規範推進,土地集約利用水平明顯提高,城鎮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得到增強;城鎮用地結構明顯最佳化,產業轉型升級逐漸加快,投資消費有效增長;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明顯改善,城鎮化質量顯著提高,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
二、加強統籌引導
(四)明確改造開發範圍。本檔案規定的城鎮低效用地,是指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已確定為建設用地中的布局散亂、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築危舊的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用地;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保要求的用地;“退二進三”產業用地;布局散亂、設施落後,規劃確定改造的老城區、城中村、棚戶區、老工業區等,可列入改造開發範圍。現狀為閒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開發範圍。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城鎮低效用地的標準,嚴格控制改造開發範圍,對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推進調查摸底和標圖建庫。開展低效用地改造開發的城鎮,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調查,摸清城鎮低效用地的現狀和改造開發潛力,查清土地權屬關係,了解土地權利人意願。擬定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範圍後,要將擬列入改造開發範圍的城鎮低效用地標註在遙感影像圖、地籍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建立城鎮低效用地資料庫,夯實管理基礎。
(六)強化規劃統籌和方案實施。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組織編制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明確改造利用的目標任務、性質用途、規模布局和時序安排,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等用地,統籌城鎮功能再造、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歷史人文傳承等,確保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健康有序推進。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按照專項規劃,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確定改造開發項目規模、開發強度、利用方向、資金平衡等,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專項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均向社會公示。
三、完善激勵機制
(七)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進行改造開發。除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明確規定或者約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外,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通過自主、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其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開發。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後用途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改造開發土地需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符合協定出讓條件的,可依法採取協定方式。原依法取得的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後提高廠房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可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台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後,依法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改造開發需變更原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修改和用地手續。
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有開發意願,但沒有開發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招拍掛,並給予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合理補償;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應當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式、補償標準等執行。
(八)積極引導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開發。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依法徵收後進行改造開發,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積極參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地區,可按照改革試點要求,採取自主、聯營、入股等方式進行改造開發。
(九)鼓勵產業轉型升級最佳化用地結構。各地要制定鼓勵引導工業企業“退二進三”的政策措施,調動其參與改造開發積極性,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企業遷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開發政策外,要在用地選址、土地審批、用地規模與計畫安排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十)鼓勵集中成片開發。鼓勵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地塊,申請集中改造開發;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申請,依法依規將分散的土地合併登記。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涉及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難以獨立開發的零星土地,可一併進行改造開發,但單宗零星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畝,且累計面積不超過改造開發項目總面積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開發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設用地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可納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報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計畫指標由各省(區、市)在國家下達的計畫指標內安排。
(十一)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在改造開發中要優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於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益事業等公共設施建設,促進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建築保護。對涉及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的改造項目,可根據實際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設施,按契約或協定約定移交當地政府統籌安排。對參與改造開發,履行公共性、公益性義務的,可給予適當政策獎勵。
四、妥善處理各類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問題
(十二)實施分類處理。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範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進行分類處理。各地要嚴格審查把關,防止隨意擴大歷史遺留建設用地範圍和處理適用政策。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意見書,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後,由市縣人民政府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間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定並已落實,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依照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後按土地現狀辦理徵收手續。
用地行為發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地協定並已落實,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按照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處理(處罰)措施後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手續。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積極穩妥推進。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實好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各項政策。
(十四)健全協商和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公開暢通的溝通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決民眾利益訴求,做好民意調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意願,未徵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不得進行改造開發。建立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對改造開發涉及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公開,切實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相關程式,規範土地市場秩序,涉及出讓的必須開展地價評估、集體決策、結果公示。
(十五)強化實施管理。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各項政策措施,加強對市縣相關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支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具體操作辦法,加強對改造開發實施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快審查報批,積極服務改造開發工作,及時做好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及其上圖入庫。
(十六)嚴守廉政紀律。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廉政風險排查,紮好籠子、定好規矩;規範資金管理,項目收益要公開透明,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嚴格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監督管理,加強項目實施跟蹤評估,保證改造開發工作規範健康開展;切實增強廉政意識,確保廉潔自律。
(十七)加強宣傳引導。密切跟蹤政策實施進展情況,強化風險評估,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於改造開發工作的良好氛圍。加強總結評估,對於政策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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