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淮南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在2001.11.22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國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經200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土地市場的巨觀調控,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將收回、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整理後予以儲備,按規劃用途向社會供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的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後,方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儲備。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並應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制定土地儲備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市轄五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計畫、建設、房產、財政、物價等行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下列國有土地進行儲備:
(一)無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三)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四)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力繼續開發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
(五)因實施舊城改造或城市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市土地儲備機構收購使用權的;
(七)依法沒收土地使用權的;
(八)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申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原用地單位或有關部門應向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儲備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營業執照
(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七條 土地儲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七)項條件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交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購後進行儲備;
(三)其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予以適當補償後進行儲備;
(四)農村土地被徵用,農民成建制轉為城鎮戶口後剩餘的零星土地,對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規定予以補償後進行儲備;
(五)徵用土地2年內未利用的,按實際發生的成本予以補償後進行儲備。
第八條 儲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城鎮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九條 土地儲備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一)土地儲備機構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屬物的產權人、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開發評估和可行性報告,報市土地行政部門審核;
(二)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儲備方案,測算所需費用,經市土地行政部門確認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三)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依法簽訂有關協定,並嚴格履行;
(四)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土地儲備機構對地上建築物及附屬物進行拆遷,對土地進行平整,完成前期開發工作。
儲備的土地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臨時使用。
第十條 儲備的土地需改變用途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儲備的土地一律以出讓方式向社會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的除外。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擬定供地方案,經市土地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出讓儲備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拍賣;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協定出讓。
劃撥儲備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應向市土地儲備機構繳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申請劃撥或者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當事先取得立項批准書和規劃選址意見書;以招標或者拍賣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划行政部門應事先對該地塊提出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所需資金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市財政撥付;
(二)土地儲備機構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五條 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其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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