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14日印發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管理,提高土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安慶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地收儲中心)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通過政府收回、收購、徵收、優先購買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審查土地儲備實施方案,統籌、協調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土地收儲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收儲中心委託安慶經開區管委會、安慶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市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其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城市管理、生態環境、金融監管等部門和各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協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保障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
第五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編制土地儲備滾動計畫,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市土地收儲中心制定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徵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意見,提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專題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實施過程中因國家巨觀政策調整、土地市場供應狀況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和備案。
第七條 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內容應當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
(五)年度儲備土地管護計畫;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應當明確各類儲備土地的宗數、位置、面積、收儲成本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
申請續期未獲得批准的國有土地;
2.依法應當收回的閒置國有土地;
3.因單位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含有償劃撥)的國有土地;
4.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國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
2.因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企業改制、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
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國有土地;
5.其他可以依法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主要為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主要包括: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且規劃用地性質為經營性項目(房地產、商業、營利性公共設施)的用地以及市政府確定納入土地儲備的用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條 土地儲備具體實施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各區政府按照經批准的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分地塊向市土地收儲中心申請收儲。
(二)市土地收儲中心收到地塊收儲申請後,編制土地收儲實施方案,明確土地收儲的位置、範圍、面積、暫計成本、“淨地”交付時間等,提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專題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
(三)市土地收儲中心與各區政府簽訂《安慶市土地預收購儲備協定》。協定簽訂後,市土地收儲中心根據協定約定支付土地收購儲備成本預支資金。
土地收購儲備成本預支資金,可按照暫計收儲成本總額的50%計算,主要用於土地徵收、房屋征拆、安置補償以及土方清運、地上管桿線遷改等土地收儲前期工作和“淨地”整理。最終土地收購儲備成本,由各區政府組織審計,審計結果經市土地收儲中心組織覆核認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多退少補。
(四)各區政府完成土地收儲前期工作和“淨地”整理並達到標準後,向市土地收儲中心申請正式收儲。市土地收儲中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照“淨地”交付標準,進行現場驗收確認。
(五)現場驗收合格後,市土地收儲中心與各區政府簽訂《安慶市土地收購儲備移交協定》,根據協定支付土地收儲成本結算總額的70%(含土地收購儲備成本預支資金)。
如在約定的“淨地”交付時間前交付土地的,按暫計土地收儲成本總額不超過5%給予提前交付獎勵,“淨地”提前交付獎勵的10%,可用於土地收儲前期工作和“淨地”整理工作經費。
(六)各區政府交付的“淨地”,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土地收儲中心組織編制控規(控規編制費用納入土地收儲成本),同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市政府批准的控規出具規劃條件,組織土地供應。
(七)土地收儲成本(包含“淨地”提前交付獎勵),在土地成交且出讓金付清後一個月內,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土地收儲中心報市政府批准的最終土地收儲成本給予結算,市土地收儲中心在一個月內將未支付的土地收儲成本結算額(包含“淨地”提前交付獎勵),一次性支付地塊所在區政府。
第十條 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標準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
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按照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現狀土地、房屋和其他附著物、地下基礎設施及機械設備等評估價格,確定成本結算標準。棚改剩餘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市政府明確納入收儲的,均按上述標準結算收儲成本。
(二)收儲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
收儲新增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實際發生的征地成本(包括征地報批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用等)、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費用及各區政府投入的前期開發成本之和,確定土地補償成本結算標準。
第四章 前期開發、管護與臨時利用
第十一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土地供應提供必要保障。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限於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具備動工開發建設的基本條件。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
第十二條 收儲工業用地和其他疑似污染土地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庫存儲備土地應當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所需費用經審計後納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供應的前提下,可將儲備土地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臨時利用應當繳納臨時使用費的,臨時使用費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臨時使用費全額繳納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應建立土地儲備項目檔案和台賬,及時錄入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儲備土地供應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土地收儲中心編制土地供應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供應。
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及其他公益性項目需要利用儲備土地的,經市政府批准後,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完成儲備土地供應後,應當及時向市土地收儲中心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資料,並會同市土地收儲中心辦理土地交付手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範圍包括:
(一)市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以及土地儲備需要,及時撥付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費用;
(三)償還土地儲備存量債券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用於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儲備規劃研究與編制、市場調查與分析、地籍與權屬核查、土地測繪與登記、土地與房屋價格評估、土地看護及庫存儲備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
(五)經市政府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經費納入部門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區政府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工作,不履行職責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二十三條 市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管護、臨時利用、儲備資金撥付等工作細則由市土地收儲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土地儲備及其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因重大基礎設施、市級重點項目等建設需要,市政府指定由市土地收儲中心收儲的縣(市)範圍內的土地儲備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5年7月1日市政府發布的《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81號)同時廢止,《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促進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意見》(宜政秘〔2021〕50號)相應調整執行。

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幾年來,為加強土地儲備工作的監管,國家先後出台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等一系列新政,進一步規範土地收儲程式,明確部門職責、促進收儲工作有序開展。鑒於《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第81號令)已逾期,根據市政府2022年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市土地收儲中心按程式啟動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台,將有效解決土地“收儲難、交地難”等突出問題,充分激發各區政府、安慶經開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在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對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起草過程
檔案起草。《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送審稿)》由安慶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辦起草,中心工作組成員一起赴合肥、蕪湖、天津、濟南進行調研。
意見徵集。2022年6月6日書面徵詢各區政府、市經開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部分企業代表意見,根據各部門、企業代表反饋意見,對《辦法》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有關審查。已按規定程式公示後,2022年8月6日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2022年11月1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
會議審定及印發。經2023年3月14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專題會議審議通過,提請2023年5月1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檔案形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本《辦法》正式施行後,進一步明確市土地收儲中心實施土地收儲範圍,進一步明確市土地收儲中心實施土地收儲程式,進一步明確市土地收儲中心土地收儲成本結算標準,進一步加強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促進安慶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用地保障。
五、主要內容
《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共八章二十六條,包括總則,計畫與管理,範圍與程式,前期開發、管護與臨時利用,儲備土地供應,資金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是明確了市土地收儲中心委託安慶經開區管委會、安慶高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市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其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二是明確了重大基礎設施、市級重點項目等建設需要,可由市政府指定市土地收儲中心實施收儲。
三是在土地收儲過程中,充分發揮各區政府和安慶經開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在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加快土地收儲進度。
四是增加了土地收購儲備成本預支資金。
五是根據《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檔案規定,原《安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2015年第81號令)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市土地收儲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融資的資金,已不再使用。
六是成本結算的方式發生變更,進一步明確了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和收儲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
七是為加快土地收儲進度,提高各區政府的積極性,增加了“淨地”提前交付獎勵。
八是將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規定納入了土地開發支出。
六、創新做法
(一) 《辦法》對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中的主體角色進行轉換,一方面充分發揮各區政府和安慶經開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主體作用,另一方面土地收儲中心做好資金調度和資金保障。
(二)《辦法》首次增加了土地收購儲備成本預支資金,加強了土地收儲中心與各區政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同時也通過預算控制土地收儲成本。
(三)《辦法》明確收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和收儲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成本結算標準,進一步提高成本結算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四)《辦法》首次增加土地收儲工作激勵機制。通過 兌現“淨地”提前交付獎勵,形成“立樣板、學先進,促後進”的工作氛圍,保證土地收儲工作質量和目標的實現。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辦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且廣泛徵求意見,對土地收儲範圍、程式、資金、管護利用、獎勵等進行了嚴格規範,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以《辦法》的修訂實施為契機,做好向各區、向社會宣傳貫徹本辦法相關工作,充分調動各方面參與土地收儲工作積極主動性,同時積極啟動《辦法》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制定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法》的完備性、科學性、針對性。
八、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安慶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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