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儲備土地管理行為,確保政府儲備土地保值增值,增強政府對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利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8月24日
第二條  全市儲備土地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下,由職能部門、鄉鎮(辦事處、開發區,下同)按職責分工進行具體管理。
第二章 儲備土地管理範圍
第三條  納入儲備土地管理的土地包括入庫儲備土地和擬收儲土地。
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市土地儲備分局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的土地。
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畫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啟動收回、收購、徵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
第四條  可以納入儲備庫的土地: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第三章 儲備土地計畫和供應
第五條  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對未來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由市土地儲備分局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分局要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第七條  儲備土地的供應原則上不突破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用地布局、指標分配和時序安排由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審定。
第四章  儲備土地管護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分局負責理清入庫儲備土地產權,評估入庫儲備土地的資產價值。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分局對符合入庫儲備的土地要及時入庫,按要求開展儲備土地動態管理。
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要配合市土地儲備分局對擬徵收土地(實施完成土地徵收預補償安置的土地)進行成本核算。土地成本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徵收費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征地工作經費、報批費用等。
第十一條  對納入儲備管理的土地要根據土地徵收紅線圖,以宗地為單元進行登記造冊,按照一地一檔的要求,建立圖紙坐標、面積、征地成本等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對納入儲備管理的土地實行封閉管護,封閉管護實行轄區負責制。按照徵收紅線範圍修建圍牆,無法修建圍牆的,打永久性界樁或設固定標誌,同時建立管護警示標牌,標牌上要明確管護責任人、舉報電話、禁止事項等內容。
第十三條  加強日常巡查保護,禁止管護土地上出現“三違”行為,禁止在管護土地上傾倒垃圾、污水,未經允許不得在在管護土地上實施種養行為。
巡查保護實行轄區負責制,按照“三違”巡查機制和措施開展巡查,對巡查發現的禁止性行為要及時制止,若制止無效,應及時報告,按《利川市“三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分類處置。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管護經費納入轄區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若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若因土地供應需要,使用方無條件交還土地。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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