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7日蕪湖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下水調查與規劃、開發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條 地下水管理必須堅持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遵循統籌規劃、節水優先、嚴格保護、高效利用、合理儲備、防治污染、系統治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地下水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控制開採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地下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可開展年度調查評價和周期調查評價。周期調查評價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區可每五年開展一次,其他地區可每十年開展一次。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下水保護與涵養,提高地下水戰略儲備能力,並制定地下水應急供水保障預案,增強幹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用水保障能力,推動地下水資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條件、氣候狀況和水資源儲備需要,制定動用地下水儲備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乾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第八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下水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開採地下水、損毀地下水取水工程設施、浪費和污染地下水等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後,應及時調查處理,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與利用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部署,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依法履行徵求意見、論證評估等程式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需要修訂的,按原程式批覆實施。
第十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取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三)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
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於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建設方案包括:
(一)成井區域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柱狀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核發取水許可證後,取水戶應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規定的用途。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開採區取用水規定;
(三)不符合行業用水定額和節水規定;
(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五)水資源緊缺或者生態脆弱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高耗水項目;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墾種植而取用地下水;
(七)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八)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十)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十一)屬於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十三條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對原審批的許可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情況進行評估。有《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
《地下水管理條例》實施前已取得取水許可證,但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續。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備用水源取用水管理,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備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點、取水層位、保護和管理措施等。
應急備用水源取水工程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按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定期維護,應急備用水源應當建立完整詳細的維護、運行、用水記錄台賬。
應急備用地下水水源結束使用後,應當立即停止取水,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後按要求封存或熱備。
不得擅自將應急備用水源轉為常態化取水。確有必要將應急備用水源轉為常態化取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五條 採礦疏乾排水管理應納入區域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
除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外,開採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需要疏乾的地下水量,達到規模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取(排)水量納入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開採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利用疏乾水作為生產用水,對能利用而不利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提出限期整改;對充分利用後仍有剩餘且確需外排的疏乾水,應經處理滿足相關管理要求後排放,需設定入河排污口的,應依法辦理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手續。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應按要求向有管轄許可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檔案;
(二)取水地點、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時間、取水量等;
(三)取水水質、退水地點、退水方式、退水量。
第三章 節約與保護
第十六條 地下水管理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市、縣(市)區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省級下達實施的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以及科學分析測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結構,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畫,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並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台賬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安裝經檢定合格的取水計量裝置,保證計量裝置正常運行;非農取水戶年取用地下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地下水取水線上監測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水資源管理監控平台;
(三)應當遵守取水總量控制和計畫用水管理要求,按照水行政部門核定的計畫用水量取用地下水,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四)按照規定要求規範填報用水統計調查直報系統;
(五)做好監測地下水水位和水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安裝滿足精度、數據傳輸上報要求的取水計量設施;已建農業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暫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可按相關標準規定採用以電折水等方式進行計量。
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疏乾排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準確掌握排水量、回用量,並按要求布設地下水位監測設施。
建設需要取水的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安裝取水和回灌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有管轄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報廢的礦井、鑽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務、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由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其封井或者回填情況告知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實施封井或者回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後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內容,並採取防護性措施;
(二)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
(四)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商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藥和化肥包裝物等農業生產廢棄物;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渠或者排入溝渠;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地下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體系,嚴格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協作配合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完善地下水監測工作體系,加強地下水監測。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全面調查本行政區域地下水開發利用現狀,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動態更新,建立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地下水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和水政執法,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查處機制,發現違規取水,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報告情況,並提供必要數據資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等相關信息。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下水管理與保護的科學研究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安裝計量設施未安裝的,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3年12月27日,《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蕪政辦〔2023〕8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地下水作為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有限資源,又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在保障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產用水、支撐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戰略高度,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確立國家“江河戰略”,擘畫國家水網建設,對推進中華民族治水興水大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2021年9月15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地下水管理條例》,2023年6月28日水利部和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不斷強化對地下水資源的管控。
目前,我市正積極開展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明確要求要有城市地下水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且該項指標為“一票否決”指標。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河戰略”,推進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地下水保護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由市水務局牽頭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辦法》的出台是保障我市水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十四五”時期是蕪湖加快高質量發展、實現爭先進位的關鍵時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據統計,2022年我市地下水資源量為7.41億立方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用水需求的增大,出台專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一步明確我市地下水管理目標、管控政策和監管措施,堅持統籌規劃、節水優先、嚴格保護、高效利用、合理儲備、防治污染、系統治理的原則,綜合施策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充分發揮地下水綜合效益具有迫切的現實需要。
(二)《辦法》的出台是提升我市地下水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地下水科學管理和可持續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地下水管理涉及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多個部門職責,需要在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分工;我市多年來在地下水監管工作中積累的針對性強、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需要通過出台專門檔案予以固化;地下水監測、規劃、防治等環節的具體措施,需要出台專門的檔案進行制度設計,《辦法》對上述現實需要進行了規範和回應,明確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關於落實地下水管理的職責,有助於進一步完善地下水管理政策體系,形成地下水保護合力,為推進地下水規範化管理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三)《辦法》的出台是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省委省政府賦予蕪湖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定位,進一步提升了蕪湖市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大局和改革開放空間布局中的戰略地位,對蕪湖城市層級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辦法》圍繞地下水調查與規劃、開發與利用、節約與保護、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和制度設計,通過強化地下水取水總量和地下水水位指標管控,規範地下水取用水行為及管理秩序,為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強有力的水資源支撐。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1. 起草初稿。2023年4月21日,市水務局啟動《管理辦法》的起草工作,隨後開展資料收集和對接工作。
2. 徵求意見。2023年6月25日,通過易政網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相關市直單位的意見;2023年7月10日,通過市水務局官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3.公平競爭審查。2023年9月6日,向市市場監管局發文邀請對《管理辦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2023年9月8日,市市場監管局出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未見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審查標準有違反內容。
4. 合法性審查。2023年9月26日,開始對《管理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調整《管理辦法》;2023年10月27日,市司法局出具《關於對〈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送審稿)〉審核意見的報告》。
5.市政府常務會審定。11月27日,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審定,12月27日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蕪政辦〔2023〕8號)正式印發實施。
四、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進一步規範我市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建立地下水節約保護、規劃利用、監督管理等制度措施,營造依法保護地下水資源的良好氛圍,用法治力量保護好地下水資源。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個章節,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八條。明確了制定依據、地下水的概念、適用範圍和工作的原則。本《辦法》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
(二)第二章為地下水的規劃與利用,共八條。《辦法》要求堅持規劃引領,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並根據實際情況實時修訂。《辦法》明確,取水需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並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建設項目取水除基礎材料外,還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還應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獲得取水許可證後,取水戶應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轉供或者擅自改變規定的用途。《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十二種情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需由審批機關進行評估後決定是否予以延續。
(三)第三章為地下水的節約與保護,共四條。第十六指出,地下水管理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本市各級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省級下達實施的地下水水總量控制指標。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計畫,對轄區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第十七條指出,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取水台賬檔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要求安裝合格的取水計量裝置和線上監測設施,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四)第四章為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共三條。第二十條列舉了被禁止污染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四類具體行為。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的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效措施,如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採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措施,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建造防滲池;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二十二條明確禁止將不符合標準的固廢、廢水施入農田渠或排入溝渠,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醫療污水。
(五)第五章為地下水的監督管理,共5條。第二十三條指出,要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水資源管理考核體系,壓實各方責任。第二十四條到二十六條,明確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各職能部門的相應職責,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水政執法、地下水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職責。
(六)第六章為法律責任,共兩條。一是強調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二是明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是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七)第七章為附則,明確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創新舉措
設定職責分工,實施“齊抓共管”。進一步明確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規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目標責任與考核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地下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做到重點監控,實施“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推動地下水管理從嚴從細,推動加快構建地下水監測與檢定體系,明確區域地下水水量、水位管控指標,強化超許可超計畫取水監測預警。明確年取用地下水量3萬噸以上要求安裝取水計量線上監測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傳輸至省級水資源實時線上監控系統,實現地下水精細化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各單位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開展工作,高效協同地做好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
二是加強考核激勵。《辦法》明確提出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體系,嚴格考核管理。進一步加強各地各級政府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力度,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嚴格地下水管理,強化地下水保護,促進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三是強化政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蕪湖市地下水管理辦法的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節水、惜水、愛水氛圍,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意識,嚴厲打擊對非法取用地下水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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