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機關後勤服務及資產管理等事務;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負責檔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設。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和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管理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和系統內的對外交流和科技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制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各項事業費、專項經費預決算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擬定國土資源有關規費使用和管理規定,負責對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統一管理和使用;承擔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與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會同各業務科徵收國土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工作;承擔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管理職責。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土
資源行政執法聽證,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人民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三)征地管理和資源保護利用科(規劃和調控監測科、土地利用管理科)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編制實施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級以下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徵用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並實施監督檢查。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規定;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四)礦產資源和地籍測繪管理科(礦產與地質管理和資源環境科)
承擔擬訂地方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承擔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管測繪單位資質;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作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等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案件;負責受理土地、礦產行政複議案件和信訪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監督管理礦產管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管理;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計畫、規劃,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權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權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的財務、資產管理。
(十三)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