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漢中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9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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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提高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質和服務質量,促進節能降耗,加強治安防範,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飲用水。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設計、建設、維修、保潔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
第五條 供水主管部門是全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全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供水主管部門要加強二次供水的日常監管,嚴把質量關,監督落實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相關制度;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強化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規範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監管;公安部門要會同供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落實治安防範主體責任。
第二章 設施建設管理
第六條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工程技術規程,並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要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商業、消防等其他設施混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參加。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積及水管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小時的用水量;
(二)設計水池(箱)應專用,不得滲漏,設定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於80cm;
(三)嚴禁二次供水管道與非飲用水管道連線;
(四)蓄水池周圍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m內不應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五)泵房的內牆、地面應選用符合環保要求、易清潔的材料鋪砌或塗覆;
(六)設計中使用的過濾、軟化、淨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健康部門頒發的《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疊壓供水方式應有條件使用。採用疊壓供水方式時,不得造成該地區城鎮供水管網的水壓低於本地規定的最低供水服務壓力。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通知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報送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鼓勵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或具有相應管理資質的單位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收費標準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供水主管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二次供水應急預案。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立即查明情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影響;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開展調查處置。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每半年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並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向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清洗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供水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立健全並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
(二)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陝西省、漢中市有關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當發現二次供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條 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並提供工作方便。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三)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淨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淨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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