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是2015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營)和維護,非常規水的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也稱非傳統水資源,是指區別於常規意義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資源,主要有雨水、再生水、苦鹹水等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淨化處理、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內非常規水資源管理、監督、指導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常規水資源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 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二)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三)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四)農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養殖、水產養殖等農、林、牧、漁業用水;
(五)地表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併到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備案。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理,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竣工後,應當經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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