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茂名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茂名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是經過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在2021年2月22日發布的制度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21-02-22
  • 發布單位:茂名市水務局
起草背景,制定依據,內容概況,

起草背景

《辦法》是推進我市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的需要,根據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的有關要求,我省節水型城市建設總體目標為:到2019年,廣州、深圳、佛山、東莞、中山市等缺水城市,須符合《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或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級,其他珠三角地級以上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I級及以上要求;到2020年,汕尾市須符合《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或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級,其他粵東西北地級以上市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I級及以上的要求。而且節水型城市必須“具有本級人大或政府頒發的有關供水、節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具有健全的節水管理制度和節水獎懲制度”,且該條件為“一票否決”項。目前,我市尚未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範性檔案,因此,我市急需在此方面給予完善。

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5.《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內容概況

(一)《辦法》共有二十五條條款。其中,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了“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包括中水)”和“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等關鍵字的定義;第四條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五條列出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的各個領域。
(二)非常規水資源的利用和管理。《辦法》第六至八條為對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建設要求的規定;第九至十二條提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設計及施工要求、主要用途和用水水質要求;第十三至十九條明確了再生水主要水源,提出了再生水配套規劃建設、用途和用水水質相關要求;第二十至二十三條明確了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運行、管理、維護等規定。
(三)生效時間。《辦法》從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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