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業經陽江市政府七屆七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6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代治水方針,進一步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利用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也稱非傳統水源,是指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主要為雨水、再生水、苦鹹水等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雨水是指收集、儲蓄未進入河流的大氣降水用於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也稱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進行回收,經過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並在一定範圍內重複利用的水資源。
本辦法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淨化處理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常規水資源的監督、指導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非常規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用水領域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一)鋼鐵、化工、火電、紡織、印染、電鍍等高耗水企業用水;
(二)城市綠化、環境衛生、沖廁、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築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
(三)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
(四)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
(五)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農、林業用水;
(六)地表水、地下水等補充水源水。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使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第八條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九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低影響開發模式,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和《陽江市海綿專項規劃》條件要求,在建設工程地面硬化後不增加建設區域內雨水徑流量和外排總量。嚴格按照《建築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 50400-2016)和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十條 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要結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滲回補(間接利用)和調蓄排放等方式綜合利用。
(一)利用類型為建築物屋頂,其雨水應當集中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後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區域如綠地、透水路面進行入滲回補;
(二)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庭院、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建築工程,應當首先按照建設標準選用透水材料或建設低影響開發模式設施,將雨水引入透水區域入滲回補,或引入蓄水設施處理利用;
(三)地面硬化利用類型為城市道路及高架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其路面雨水應當結合沿線的綠化灌溉設計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並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網,統籌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一條 雨水主要用於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雜用水、城市景觀生態用水。處理後的雨水水質應當根據用途決定,除達到《建築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 50400-2016)規定水質指標外,其他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
有多用途的,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按照《建築與小區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術規範》(GB 50400-2016)規定,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區域內開發利用的雨水,不計入本單位計畫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下列水源可以作為再生水源: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達到再生水的用途標準);
(三)符合標準、安全、相對潔淨的工業排水。
電鍍、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業廢水,醫療機構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嚴禁作為再生水水源。
第十五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設為主、集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輸配設施。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雨污分流、擴大水域和濕地面積、地表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七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十八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設計能力,應當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範》(GB 50336-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範》(GB 50335-2002)、《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GB/T 50362-2005)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十九條 再生水水質應達到下列標準:
(一)用作道路清潔、消防、城市綠化、建築施工、車輛清洗、廁所沖洗等城市雜用水,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規定,其中城市綠化中的綠地用水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綠地灌溉水質》(GB/T 25499-2010)的規定;
(二)用作娛樂性、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的應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GB/T 18921-2002)的規定;
(三)用於農業灌溉用水的應達到《農業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199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標準的規定;
(四)用於工業領域的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用水的應達到《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 19923-2005)的規定。
再生水利用系統有各種用途時,其水質標準應當按最高使用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 公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運行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並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非常規水資源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或者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或者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在出水口標出“非飲用水”標識。
第二十三條 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檢測規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保證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貫徹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期治水方針,根據《水利部關於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指導意見》(水資源〔2017〕274號)、《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相關規定和要求,市水務局起草了《陽江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二)《城市供水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
(三)《水利部關於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指導意見》(水資源〔2017〕274號);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五)《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
(六)《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 第一、二、三、四條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管理機構和機構職責。
2. 第五、六、七條規定了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的用水領域。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三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使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3.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了應當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築標準。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遵循低影響開發模式。雨水收集利用應當因地制宜、綜合利用。處理後的雨水水質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應當加強對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雨水使用不計入計畫用水指標。
4. 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明確了可作為再生水水源和嚴禁作為再生水水源的水源類型。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設計能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明確各種用途再生水水質應達到的標準。
5. 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明確了公共和自建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部門。應建立非常規水資源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非常規水和自來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並有明顯標識。應定期對非常規水水質進行檢測。
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