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陽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業經陽江市政府七屆七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6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熱水、礦泉水)。
  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國家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條 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資源管理,增加和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條 水資源實行行政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商務、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務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庫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第九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局部與全局的利益;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併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實行開源與節流並舉,最佳化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科學利用再生水。
  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並制定相應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漁業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編制,經徵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抗旱規劃的編制和批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量分配指標和年度預測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制定具體的水資源配置方案,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市、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三章 地表水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未納入全省水功能區劃的水體,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其水功能區劃,並與國家、省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體環境功能和水環境質量目標以及同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功能區劃的調整,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河道、湖庫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
  第十五條 在水功能區從事工程建設以及養殖、旅遊、水上運動、餐飲等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本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確定的水質。在暫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水域進行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相鄰水域已劃定水功能區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十六條 在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開礦、採石、取土、陡坡開荒以及擅自敷設管道等破壞安全的活動。
  在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網箱養殖、開辦畜禽養殖場等污染水質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江河兩岸及水庫集水區域生態公益林建設,嚴格控制採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煉山或者全墾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種桉樹等不利於水源涵養和保護的樹種。
  第十七條 在河道、湖庫等水域進行治理和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資源保護的相關要求,科學安排水工程的建築結構,合理使用建築材料,保持水體自然形態和水生態系統,維護水體自淨能力。
  第十八條 在河道、湖庫管理範圍內從事非水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報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需要改變工程建設方案的,應當報請原批准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直接從河道、湖庫等水域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口整治方案,限期清除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所有排污口以及陸域範圍內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開發利用活動。被責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設定單位和污染物排放單位不得拒絕、拖延。經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水口的設定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已設定的取水口不符合水功能區劃和區域供水規劃的,應當限期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的集中式飲用水水廠取水口應當設定在飲用水源地範圍內。
  已設定的集中式飲用水水廠取水口因河床、河道發生變化影響取水或者水質長期未能達標的,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整取水口,經批准後對取水口位置予以調整。
第四章 地下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
  第二十三條 行政區域內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可開採量,應當符合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的要求。制定地下水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徵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地表水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除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且對水溫、水質有特殊需求的開發利用活動外,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礦泉水、地熱水儲藏情況確定礦泉水、地熱水的開採區域。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辦理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必須先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申請取水許可。嚴禁超計畫取用地下水。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採區或者開採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地區,應當劃定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限制開採區和禁止開採區的範圍,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禁止開採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閉。
  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審批機關核准開採量,實現地下水開採和補給平衡。
第五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下列取水許可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二十九條 下列取水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日取地表水不滿十五萬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總裝機五千千瓦以上的水電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單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單位井群一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日取地表水五萬立方米以上、不滿十五萬立方米的非農業取水;(五)設計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農業取水;(六)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
  省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市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將部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下放給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後應當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開採區開採地下水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礦、造紙、電鍍、印染、規模養殖等污染較大的。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第三十一條 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直接從水源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分配方案和當地水資源狀況核定年度取水指標。
  第三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取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實施水量統一調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審批機關可核減或者限制其取水量:(一)因自然原因,水資源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生態與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開採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四)出現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三十三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口裝置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計量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其正常運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量設施及取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工業生產及經營性用水逐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生態環境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湖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查同意。可能影響漁業資源、漁業環境保護、通航安全環境和農業灌溉水環境的,生態環境部門還應當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對建設單位設定入河排污口申請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未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口設定審查的,生態環境部門不予審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經審查許可設定排污口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設定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並採取相應的水資源保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結合實際制訂排污量削減計畫下達到排污單位,並負責檢查計畫落實情況,監督相關單位達標排放。水行政主管部門監測發現該水域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域納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時,應當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並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該區域或流域實行建設項目限批,並應當限期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城管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逐步將污水引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
  城鎮污水已經通過管網引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地區,市政排水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排污口設定單位限期廢除原通向自然水體的排污口。
  城市新區以及新建的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等應當建設污水管網並實行雨污分流。
  第四十一條 農業農村、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組織培訓、發放期刊等方式指導農業生產者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推進農村生活污水、人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的綜合治理和利用。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的集中處置,減少農村水體污染,改善農村環境保護。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水源的規劃和建設,保障飲用水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訂城市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各級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制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當飲用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飲用水標準,或者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上述有關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取水申請不予批准取水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取水申請給予批准取水許可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水功能區,是指為滿足水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功能要求、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相應水域按其主導功能劃定並執行相應質量標準的特定區域。
  水功能區劃,是指水功能區劃分工作的成果,其內容應當包括水功能區名稱、範圍、水質現狀、功能要求及保護目標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2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全面部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了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等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2016年,廣東省印發《廣東省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粵辦函〔2016〕89號),將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納入各級政府考核內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部署,強化全市水資源管理和節約保護工作,同時促進我市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市水務局牽頭組織制定《陽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三)《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
  (四)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五)《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2018年修正本)》第七條;
  (六)《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七)《陽江市水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陽辦發〔2019〕23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八章,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1. 第一章,總則,共七條。明確本辦法的適用範圍。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予以檢舉和控告。水資源實行行政區域管理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2. 第二章,規劃和開發利用,共五條。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並制定相應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3. 第三章,地表水資源保護,共九條。明確了水功能區劃的規定、實施和備案主管部門。對在水功能區、暫未規劃的水功能區,水庫、有供水功能水庫、河道、湖庫等管理範圍內從事的活動進行了規定。明確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違規排污口應限期整改,經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取水口的設定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
  4. 第四章,地下水資源保護,共五條。規定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要求。對批准取用地下水的總水量進行了規定。嚴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標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嚴禁超計畫取用地下水。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在地下水超採區或者開採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地區,應當劃定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
  5. 第五章,取水許可、取水管理,共八條。明確需要申請和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的取水類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類型。明確不同規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的申請。用水實行計畫管理,實施水量統一調度,實行計量收費制度。工業生產及經營性用水逐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6. 第六章,水污染防治,共八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排污口應報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應當加快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污水管網的配套建設。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的集中處置,減少農村水體污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水源的規劃和建設,保障飲用水安全。
  7. 第七章,法律責任,共兩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 第八章,附則,共兩條。明確水功能區、水功能區劃的用語含義。《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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