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採取經濟、技術、行政等綜合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類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鎮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的用水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用水,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管理等過程中發生的用水行為。
第四條 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節約用水政策,完善節水激勵機制,加強財政保障,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標準,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市、區(縣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節水的有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市、區(縣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工業企業強化生產用水管理,推行綠色製造和清潔生產,推進企業及園區開展以節水為重點內容的綠色轉型升級和循環化改造,推廣使用節水工藝、設備和器具。
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水的有關工作,推廣使用農田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等。
市、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監督和舉報嚴重浪費用水的行為。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制定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分類指導和推進區域、行業、用水單位、居民生活等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市、區(縣級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節水型社會示範區和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小區等載體建設的指導。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區(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已有用水定額標準的行業、類別和產品可以制定更嚴格的標準,對沒有用水定額標準的行業、類別和產品可以制訂本市的標準,並依照法定程式報批印發後實施。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階梯水價制度。
單位用水實行定額與計畫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對超定額或者超計畫用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第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並對重點用水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年均取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河道外取水戶或者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網等供水單位供應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非農業用水單位,應當確定為重點用水單位。
其中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重點用水單位,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確定。
第十四條 重點用水單位均應當建立取(用)水管理制度,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做好取(用)水統計工作,並按要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用水定額、供水單位的供水能力等,結合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計畫建議、用水項目情況、前3年同期抄表計費水量等用水情況核定用水計畫。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建議。重點用水單位用水未滿3年的,參照設計用水規模、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量核定用水計畫;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畫建議的,不影響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計畫。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一年下達一次重點用水單位的月度用水計畫,並抄送供水單位。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畫用水。
因調整生產經營規模、用水設施設備變化等情況,重點用水單位要求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向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調整用水計畫,並書面通知該用水單位。不同意調整用水計畫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月均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上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4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不滿10萬立方米的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每6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
鼓勵非重點用水單位開展水平衡測試。
申請認定節水型單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計畫的用水單位,應當先開展水平衡測試。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計畫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範圍內的用水單位的用水情況表;因故未能及時抄錄用水量的,應當註明未抄錄的用水單位名稱、原因等情況。
第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區(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行業的節約用水專項管理。火力發電、鋼鐵、化工、造紙、紡織、有色金屬等高耗水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包含節約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增加農業節水投入,根據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最佳化調整農業生產布局、農作物種植結構以及農、林、牧、漁業用水結構,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發展管道輸水、噴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提高用水效率。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的先進種植、畜禽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節水型農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單位產品用水超過用水定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核減其用水計畫。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現有生活和公共用水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節水標準的設備、產品和工藝。
第二十四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等產品的,應當採用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對尾水應當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採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淨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城鄉新建居民小區,應當採用節水型工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尚未安裝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當逐步更換。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二十七條 公共供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公共供水管網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管網查漏,發現漏損或者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搶修,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態景觀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城鎮綠化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
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全市進行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大型居住區、商業區等類型建築可考慮安裝建設雨水淨化、滲透、收集系統或者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累進加價及階梯水價標準,以及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鼓勵推行契約節約用水管理模式。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鼓勵並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
(一)採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
(二)採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
(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
(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
(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等原則,建立完善自來水分類定價、差別水價、階梯水價等水價形成機制,促進和引導節約用水。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供水、用水單位的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併接受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為了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加強我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市政府印發了《茂名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宣傳、貫徹、實施好《辦法》,現就有關內容進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
根據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的有關要求,我市2020年前需達到《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I級及以上的要求。根據城市節水評價標準(GBT51083-2015),節水型城市應具有地方人大或本級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節水管理方面的法規或規範性檔案,檔案要明確城市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護,非常規水利用方面的內容,且該條件為“一票否決”項。鑒於我市尚未有水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範性檔案,急需在此方面給予完善。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3.《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4.《城市節水評價標準》;
5.《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6.《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則。第一條為編制依據;第二至三條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節約用水定義;第四條明確了節水工作基本原則;第五條明確了政府節水工作責任;第六條明確了節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第七至八條明確了公民權利義務和節水宣傳教育的規定。
(二)用水管理。第九至十一條明確了節水機制;第十二至十九條明確了相關單位用水管理規定。
(三)節水措施。第二十至二十八條明確各用水戶節水措施的相關規定。
(四)保障與激勵措施。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條明確了各級政府以及相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開展節水管理,鼓勵支持節水工作等規定。
(五)附則。第三十四條明確實施日期及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