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是2015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和《雲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調配合,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畫用水、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大力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節約用水責任考核制度。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節約用水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業規劃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實施的城市節約用水專業規劃,未經批准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廣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節約用水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廣播、電視和報紙等新聞媒介應當持續開展節水公益宣傳,推廣套用先進節水技術和居民節水常識,提高全民節水意識。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研究推廣節水技術、設備、產品、工藝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實施節水改造項目有顯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或者雨水收集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開展節水公益宣傳,提高全民節水意識,推廣節水措施和節水常識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對嚴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在節約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