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試行)》是2015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發改、規劃、環境保護、質量技監、衛生、國土資源、水利、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事業發展,鼓勵從事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供水質量。
第五條 城市供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利用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住建、水利和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其他行業用水。
第八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堅持先地表、後地下的原則,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水利、規劃、衛生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轄區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體組織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水源。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採取強制性措施,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停止排放污染物。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健全水質定期檢測和報告制度,發現水源污染情況,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環境保護、衛生、水利和住建等部門報告。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城市供水企業必須立即停止取水,同時向住建、衛生、水利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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