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是2015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以及《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及執法,業務上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導。
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採取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管養分開的運作方式和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制止和舉報有功者,政府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