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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規範出資人監管企業的投資行為,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四川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8〕68號)《德陽市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德委辦發〔2021〕7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德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不包括基金投資項目。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二)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權收購,對出資企業追加資本金,新設基金或認購基金等。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依據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以企業自有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商業性投資項目是指處於充分競爭行業以獲取最大收益為目的的投資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市屬國有企業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市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
培育業務是企業依據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市國資委確認公布的新興投資業務,視同主業進行管理。
非主業是指主業和培育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五條 市國資委以國省和德陽市發展戰略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最佳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範、風險防控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市屬國有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和推動市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指導督促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畫;
(三)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四)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
(五)組織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六)向市政府報告需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企業重大投資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企業需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把關程式的重大事項,市國資委認為有必要的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諮詢。
第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服務國省和德陽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願,堅持以規劃為引領,聚焦主業發展,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回報,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體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等管理體系;
(二)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嚴格執行投資計畫;
(三)強化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加強項目管理;
(四)對全資及控股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五)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六)健全完善投資風險防控體系,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和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企業監事會依法依規對企業投資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五)年度投資計畫管理制度;
(六)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八)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
(十)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書面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市國資委依據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和企業功能定位,分戶確認、動態管理企業主業、培育業務及非主業投資比例,作為加強企業投向管控的依據。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市國資委確認的主業、培育業務及非主業投資比例,合理確定投資領域、目標、規模、結構,作為編制年度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設定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對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
(一)納入負面清單禁止類投資項目的,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納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計畫內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並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備案;計畫外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由企業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式後報市國資委審批。報市國資委備案或審批的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備案檔案(包括投資必要性、項目情況、投資主體概況及項目實施周期、投資估算、效益分析、投資風險、中介機構報告等);
2.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投資風險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關專家諮詢論證意見(股權投資為股權分析報告或投資項目建議書);
3.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情況及有關檔案;
4.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資金來源說明(含融資方案);
6.投資主體企業經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7.企業承擔政府指令性項目任務的檔案依據;
8.市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權投資項目另需提供投資標的公司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合作方市場主體登記資料、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簽訂的合作協定等契約檔案、法律意見書等。
(三)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之外的投資項目,企業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
(四)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市國資委發布的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負面清單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第十三條 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的,納入“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
(一)資產負債率達到70%且連續兩年虧損;
(二)違反“德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按照發展戰略規劃、主業和培育業務範圍編制年度投資計畫,與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並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未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整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五條 企業應在每年度末向市國資委上報下年度投資計畫,並於下年度2月底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畫報告、董事會決議等相關資料上報市國資委。年度投資計畫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資金來源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依據德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對市屬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審核。其中,列入市國資委“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其年度投資計畫須報市國資委專項會審。
(一)對無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市國資委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政府審批;
(二)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市國資委收到年度投資計畫報告後,在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市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畫作出修改並重新上報。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新增投資項目應當履行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賬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查論證、董事會審議等程式。項目決策前應進行技術、市場、財務、法律和風險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必要時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機構進行論證。
(一)擬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企業,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開展併購項目的企業,以資產評估值為參考確定股權併購價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慮資源優勢、協同效應、發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適當溢價。同時應就期間損益、職工安置、或有債務處理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
(二)企業投資項目引入非國有資本,原則上應通過相關產權交易機構或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渠道公開徵集意向合作方。在綜合考慮投資主體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社會評價等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合作方,並與合作方通過章程或協定(契約),就法人治理結構、同業競爭、關聯交易、風險管控、後續投資的資金(或經營)安排等做出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企業投資決策權和開展股權投資原則上控制在兩級以內(市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為第一層級)。確因客觀需要,第三層級子企業開展股權投資,應報一級公司審核授權。涉及參股子企業的投資事項,由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作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檔案,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檔案上籤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 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自行決策。屬於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市屬國有企業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備案。
年度計畫外投資項目按不同類別和許可權進行決策管理,屬於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報市國資委審批,屬於特別監管類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市國資委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市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企業計畫外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在未獲市國資委書面意見前,企業不得組織實施或者進行實際投資,也不得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定、檔案。
第二十條 參與市場公開競價且金額達到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標準的項目,企業在履行完內部審核程式後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市國資委針對項目存在的風險因素可出具風險提示意見,企業根據風險提示意見進行再評估和決策。企業完成市場競價後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企業需要市政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重大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初步意見上報市政府;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需市級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企業在報送市級部門時抄送市國資委。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企業實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並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並啟動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一)項目投資額變化超過30%;
(二)項目中止、終止;
(三)對股權比例進行重大調整,導致控制權轉移。
第二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因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畫調整的,原則上每年年中進行調整,並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年度投資計畫及原因說明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投資事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每年年底前預報本年度投資完成情況,並於下一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正式報送市國資委。
投資完成情況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後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計畫執行偏離情況、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投資項目開展後評價,形成後評價專項報告報市國資委。通過項目後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並作為落實投資主體責任和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根據需要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 市國資委指導和監督檢查市屬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工作,根據需要可要求企業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對市屬國有企業的投資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評價並進行通報,建立評價結果與企業領導人績效考核掛鈎的工作機制。
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三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風險識別、控制、化解等全過程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範投資後項目的運營和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間節點與方式安排。
第三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加強金融投資管理,完善、規範內部決策程式、制度和風險控制體系,嚴格控制金融投資風險。
第三十二條 市國資委指導督促市屬國有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託第三方諮詢機構對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企業。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商業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有諮詢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列入市國資委“投資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負債率。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德陽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德辦發〔2020〕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企業,市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和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檢查結果以及企業整改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掛鈎,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議指標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德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德辦發〔2020〕2號)同時廢止。
2021年7月22日,德陽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德陽市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德委辦〔2021〕7號,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市屬國有企業年度投資計畫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其他投資決策事項未再要求上報市委、市政府審批。依據《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對現行《德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理辦法(試行)》《德陽市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予以修訂。現將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審批事項修訂情況
將第十六條中企業的投資年度計畫上報市委市政府審批調整為由市政府審批。
二、關於投資項目管理事項修訂情況
(一)在第十一條市國資委備案的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應當提供的材料中增加:“企業承擔政府指令性項目的檔案依據”,以及“股權投資項目另需提供投資標的公司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合作方市場主體登記資料、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已簽訂的合作協定等契約檔案、法律意見書等。”
(二)將第十九條中年度計畫外投資項目中現行由市委市政府審批的事項調整為由市國資委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