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縣屬國有公司成為資產優良、管理規範、運營高效、效益良好的綜合性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江西省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實施方案》《九江市市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是指縣政府授權縣國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包括江西國盛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都昌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都昌縣國順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都昌縣彭蠡農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都昌縣文旅產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持股企業統稱子企業,全資子公司稱作二級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作為國有資本投資主體,以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運作為功能定位,以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運營效率、提高資本回報為目標。公司的子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經營主體,以國資管理、生產經營、實施項目為功能定位,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升盈利水平、做大資產總量為目標。
第四條 對公司監管主要任務:
(一)建立法人治理體系。堅持政企分開、放管結合、依法治企、權責對等,理順出資人、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職工大會的權責邊界,建立現代企業法人治理體系。
(二)建立分級監管機制。縣政府授權縣國資中心對公司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縣國資中心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縣國資中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授權公司對子企業履行監管職責(縣政府、縣國資中心、縣審計局批准事項外)。
(三)建立協同監督體系。強化人大、政府、紀檢、審計、出資人、社會監督與公司內部監督的協同性,形成分工明確、制約有力的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縣國資中心職責:
(一)出資人職責。代表縣政府對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繳國有資本金收益享有國有資產收益權,行使股東大會權力享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對董事會、經理層成員進行管理任免享有選擇管理者權利。代表縣政府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授權公司對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國資監管職責。承擔監督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健全保值增值考核、協同監督體系與考核評價、責任追究機制。負責公司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向縣人大匯報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利用國資監管提示函、通報等手段,指導督促公司防範化解風險。
(三)公司黨建職責。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組織的領導和政治核心作用。探索黨管幹部與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人員有機結合。
(四)其他職責。推進公司改革重組,推動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最佳化配置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調整。以管資本為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承辦縣政府交辦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縣審計局職責:
(一)監事會管理職責。負責公司監事會日常管理,對監事會及監事進行考核評價。負責任免二級公司監事會成員以及公司向參股、控股企業推薦的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
(二)審計檢查職責。每2年對公司進行一次審計檢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計,指導監事會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
(三)其他職責。縣政府授權或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司職責:
(一)投資經營職責。通過國有資本投資推進縣屬國有企業資產資源資本化、證券化,拓展增量國有資本。通過國有資產經營積極轉型做實、提升盈利能力。
(二)防患風險職責。通過有償受讓國有資產轉嫁剝離政府存量債務,創新投融資機制、放大融資能力,在政府與公司間建立風險防火牆,確保不發生債務風險。
(三)子企業監管職責。對子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建立對子企業監管體系,承擔一切監管職責(除需縣政府、縣國資中心、審計局核准事項外)。
(四)其他職責。縣國資中心授權或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組織人事管理
第八條 按照減少層級、最佳化架構、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聚焦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的管控模式。規範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與內設機構配置,實行因事設崗、因崗選人、績效導向、全員考核。
第九條 黨組織是公司的領導和政治核心,對上級黨組織負責。按規定配置書記、副書記、委員。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中的黨員每年要定期向黨組織報告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在選聘經理層成員時,上級黨組織應當發揮確定標準、規範程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作用。堅持“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
第十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主體,對縣國資中心負責,依法決策公司重大事項,每半年召開一次固定董事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1名,董事3名(財務總監、副總經理、職工代表)。二級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2名(副經理、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主體,對縣審計局負責,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經理層成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不參與、不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公司監事會設主席1名(縣審計局委派)、監事4名(縣審計局、縣國資中心各委派1名,職工代表2名)。二級公司監事會設主席1名(公司監事會委派)、監事4名(公司監事會委派2名、職工代表2名)。
第十二條 經理層是公司的運營主體,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日常運行管理。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名、財務總監1名。二級公司經理層設經理1名、副經理2名。
第十三條 內設機構是公司的管理主體,對經理層負責。
(一)公司內設4-6個部(行政人事、資產財務、投資融資、監審風控、綜合管理等),各設部長1名、副部長1名、高級職員0-1名、中級職員0-2名、初級職員0-4名。
(二)二級公司內設2-4個科(行政人事、資產財務、綜合管理等),各設科長1名、副科長1名、初級職員0-2名。下設事業科,作為經營主體,各設科長1名、副科長1名、初級職員若干名。
第十四條 共設定7個員工級別:一級員工指初級職員;二級員工指副科長、中級職員;三級員工指科長、高級職員;四級員工指副部長、副經理;五級員工指部長、二級公司董事長、二級公司監事會主席、經理;六級員工指副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七級員工指書記、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
第十五條 每年12月底,公司制定下年度機構崗位設定方案,報縣國資中心審批後執行。員工通過公開招聘、遴選產生:
(一)體制外員工通過公開招聘產生。在年度機構崗位設定方案範圍內招聘事項由公司自行組織,方案範圍外需報經縣政府相關領導同意後再進行。公開招聘必須委託具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資質的代理機構進行。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通過遴選產生。可按《省人社廳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相關程式辦理,相關待遇由縣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領導人員包括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以及公司中層幹部,不含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任免、考核許可權如下:
(一)公司黨組織班子成員由上級黨組織任免、考核。
(二)公司董事會成員由縣政府任免,縣國資中心考核。
(三)公司監事會成員由縣政府任免,縣審計局考核。
(四)公司經理層成員由縣政府任免,公司董事會考核。
(五)公司部長、副部長由縣國資中心任免,公司經理層考核。
(六)公司向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推薦的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以及執行董事,由縣國資中心任免,公司董事會考核。
(七)公司向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推薦的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縣審計局任免,公司監事會考核。
(八)二級公司董事會成員由縣國資中心任免,公司董事會考核。
(九)二級公司監事會成員由縣審計局任免,公司監事會考核。
(十)二級公司經理層成員由縣國資中心任免,二級公司董事會考核。
(十一)二級公司科長、副科長由公司董事會任免,二級公司經理層考核。
第十七條 實行公司領導人員親屬迴避制度。親屬關係指夫妻關係、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近親姻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關係。嚴禁安排親屬擔任與領導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職務,原則上不得安排親屬在公司人事、財務、審計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嚴禁親屬在公司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設備租賃、食堂承包等經濟活動。
第十八條 縣國資中心負責建立健全對公司領導人員業績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予以獎懲。
第十九條 公司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資總額預算指標=預算基數+預算增減+效益預算。
(一)預算基數:原則上以前3年實發工資總額的平均數為準,以後年度的基數以縣國資中心清算確定為準,新組建的公司參照同級同類公司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人數確定。
(二)預算增減:原則上增人不增總額、減人不減總額,但公司兼併、重組、撤銷、分立或經營活動發生重大調整等情況,可合理增減當年工資總額。
(三)效益預算:根據“效益增工資增、效益降工資降”原則建立工資與效益同向聯動機制。
第二十條 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工資含單位繳納的社醫保。員工工資=工資基數×(固定工資係數+浮動工資係數)。
(一)工資基數:根據本縣上年度最低工資水平設定。
(二)固定工資係數:以2.0為起點,實行薪級、薪檔雙向晉升,每晉升一級(檔)增加一定的係數。薪級晉升以員工級別為依據,共設7級。薪檔晉升以學歷或職稱為依據,共設5檔,一檔為高中、中專學歷或初級職稱,二檔為大專學歷或初級職稱,三檔為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四檔為碩士學歷或副高職稱,五檔為博士學歷或正高職稱。
(三)浮動工資係數:以考評等級為依據,設不稱職、基本稱職、稱職、良好、優秀5檔。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縣國資中心每年下達工資係數設定指導性意見,公司自行制訂實施細則並報縣國資中心備案後執行。公司在年度工資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員工薪酬分配。因發展需要引進高層次或專業人才的薪酬標準,報經縣政府相關領導同意,實行“一事一議”確定。
第四章 投融資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依法監管—資本營運—資產經營”的架構,縣國資中心依法授權公司進行資本運營、子企業自主開展資產經營。重大投融資、發行債券除外,公司是投融資項目的決策、執行、責任主體。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投融資管理體系,包括不限於:投融資原則、決策程式、管理流程、機構職責,項目完成、中止、終止、退出,風控、後評價,違規責任,子企業投融資監管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做好投融資項目全過程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必須做好風險的評估、監控、預警、處置。股權投資項目必須履行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程式。項目決策時應形成決策檔案,所有參與人員應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展規劃編制年度投融資計畫,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縣國資中心。於每年1、4、7、10月上旬將上季度投融資完成情況報送縣國資中心。於1月底前將上年度投融資總結情況報送縣國資中心。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專項審計。公司監事會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縣國資中心定期對公司投融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投融資管理和績效作為公司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第五章 國有資產監管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國有資產分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經營性資源、非經營性資源實行分類管理,以評估價值作為轉嫁剝離政府債務、入賬以及保值增值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 縣國資中心負責公司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登記、測繪評估、收儲劃轉、交易處置、統計分析以及擬定相關規章、制度、檔案等基礎管理工作,公司應設定專門崗位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建成資產電子、紙質檔案。
第二十九條 公司經營性資產一律通過國有資產經營監管平台公開交易,產權交易必須通過國有產權機構公開進行,固定資產處置必須報經縣政府批准後按程式公開進行。
第三十條 公司應加強經營性資產資源運營力度,提高資產經營收益。加大閒置資產運營盤活,提升資產價值。每年1月上旬形成上年度的國有資產管理運營情況專項報告,由縣國資中心匯總後向縣人大匯報。
第六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縣國資中心同意後報縣政府批准:
(一)公司(含二級公司)設立、合併、分立、上市、改制、解散、破產、重組、清算或者變更形式,增減註冊資本。
(二)公司(含二級公司)股權轉讓、無償劃轉、增資擴股、核減股東權益。
(三)公司(含二級公司)重大投融資、參股控股、發行債券、大額捐贈、對外拆解資金、提供擔保(拆藉資金、擔保為公司主業的除外)。
(四)公司(含二級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建議值。
(五)公司(含二級公司)固定資產處置、收購。
(六)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任免。
(七)縣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事項需縣國資中心批准:
(一)公司(含二級公司)固定資產抵押事項。
(二)公司(含二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三)公司(含二級公司)機構與崗位設定方案。
(四)公司(含二級公司)工資總額預算方案。
(五)公司中層領導任免,公司向國有參股、控股企業推薦的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以及執行董事任免,二級公司董事會、經理層成員任免。
(六)公司章程制定修改。
(七)縣國資中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事項需由縣審計局批准:
(一)公司向國有參股、控股企業推薦的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任免,二級公司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任免。
(二)縣審計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公司自主決定報縣國資中心備案:
(一)公司(含二級公司)年度投融資方案。(需縣政府審批的事項除外)
(二)公司(含二級公司)年度經營方案。
(三)公司(含二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含二級公司)在機構與崗位設定方案範圍內的人員選聘事項。
(五)公司(含二級公司)在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範圍內員工薪酬分配事項。
(六)公司(含二級公司)內部盤活存量、最佳化增量、兼併重組、股權管理等資本運營事項。
(七)參與子企業股份權轉讓變現、上市流轉、證券市場運作、資產整合、債務重組等重大資本運作事務。
(八)參與控股企業改革方案的制定事項。
(九)二級公司中層領導任免。
(十)制定修改二級公司章程。
(十一)國資中心授權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下列事項公司需向縣國資中心報告:
(一)按照《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規定報告財務情況。
(二)公司(含二級公司)領導人員親屬在縣屬國有企業就業及職務變動、執行迴避制度情況。
(三)公司及子企業、員工獲得縣級以上榮譽情況。
(四)公司、二級公司、控股企業重大事故、問題和隱患。
(五)公司、二級公司、控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六)公司、二級公司、控股企業涉訴、違紀案件。
(七)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定重大決策事項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化重大事項的範圍以及決策程式、責任追究等事項,報縣國資中心備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縣國資中心、縣審計局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干預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予以提醒誡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等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要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權履責的內部制度體系以及子企業的監管體系。
第四十條 今後設立的公司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中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