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又稱“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是為了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成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別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 解釋單位:十堰市國資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投資的企業或者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
(三)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事項,均須報主管部門會同市國資委審核後,按本辦法進行審批。
第二章 產權登記
 第四條 凡是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要求,在市國資委辦理產權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係。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等產權發生增減變化時,必須在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資委申報,並辦理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
第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市國資委可適時對企業國有資產使用主體進行財務檢查。各企業必須按時向市國資委提交財務報告和經營年度報告書(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在企業年度會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年度檢查登記(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辦理),報告內容: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法定代表人變動情況;
(五)其他事項。
第三章 資產評估
第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前,應對其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確認。
第八條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前,就需要評估事項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經市國資委審核後,並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報請市國資委在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採取搖號方式抽選確定,並由評估申請人與中介機構簽訂評估項目約定書實施評估。
第十條 評估結果應在被評估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低於七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市國資委核准。核准的評估結果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轉讓、出售、出租、報廢、核銷的行為,範圍包括企業產權、股權、債權、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及其它資產。
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須書面報市國資委批准。申報程式及申報材料:
(一)企業處置審批範圍內的實物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批;
(二)處置實物資產應報下列材料:
1、企業申請。有主管部門的企業,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覆或意見;
2、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方案。涉及企業整體改制、轉讓的還應提供企業整體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覆檔案,企業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股東大會決議、清產核資結果報告;
3、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應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4、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市國資委頒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產權權屬證明,資產賬面價值憑證複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7、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備案或核准檔案;
8、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應提供資產情況說明、原始資料和憑證、賬目明細表、固定資產鑑定結論等。[FS:PAGE]
9、其它。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收到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申請後,應對申報的檔案及相關資料認真審核,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市國資委組織人員對資產、賬目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退回,並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審批許可權:
1、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報市國資委審批;資產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經市國資委報市政府審批。
2、企業國有資產涉及企業整體轉讓、轉讓全部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國有股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協定方式轉讓的,由市國資委審核,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經市國資委審核批准後,必須到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不得擅自處置交易。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評估價為底價,當交易價低於評估價時,企業應向市國資委重新申請批准。
第十七條 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程式,工商、國土資源、房產管理、車管等部門辦理產權交易登記手續時,須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國資委的批覆和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鑑證書後,方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含股權、土地、房屋、車輛、設備)轉移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涉及國有產權變動、註銷的,應及時到市國資委辦理國有資產變動、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市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程式上交市財政局,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五章 聯營投資和合併、兼併
 第二十條 企業對外投資、聯營,金額必須控制在國有資本金50%(含50%)以內的幅度。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境外投資,須報主管部門、發改委、商務局、市國資委審核,再按其他法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併、兼併,必須進行財產清算,可按清算價值無償辦理資產劃撥手續,但須明晰合併、兼併截止日之前企業的經營績效及相應的經營責任。除此之外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併、兼併,視同產權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第四章的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實施對外投資聯營,合併、兼併重組前應報市國資委審批,並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投資可行性分析;
3、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4、草簽的投資或合併、兼併協定書;
第六章 資產租賃與抵押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資產租賃,應報經市國資委審批。租賃期最長不超過五年,承租人應繳納租賃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企業資產出租,必須採取公開操作的形式,採用市場競爭的方法,以出價高者承租的原則實施。應比照資產處理的管理辦法交市產權交易機構進場公開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維護資產的正常運轉及完好。
第二十六條 企業抵押資產應報經市國資委批准,獲取資金必須用於自身的經營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抵押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進行擔保,特殊情況須報市國資委批准。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可以進行擔保,但是擔保方與被擔保方要遵守《擔保法》的規定,並簽訂反擔保契約。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企業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不參加產權年檢,不按時報送會計報告,不及時按規定程式上交屬於國有資本收益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兼併、投資、擔保、抵押、租賃的行為,一經發現,按《企業國有資產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處置國有資產不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損害國有權益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省紀委《關於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及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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