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級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市級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十堰市根據《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時代推動十堰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新車城、綠色示範市”的實施意見》,為加快十堰外貿產業高質量發展,實現“經濟倍增、跨越發展”,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3號)要求,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市級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十堰市委市政府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時代推動十堰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加快建設“現代新車城、綠色示範市”的實施意見》,為加快十堰外貿產業高質量發展,實現“經濟倍增、跨越發展”,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十堰主城區(茅箭區、張灣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外貿出口,促進外貿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加強引導、公開透明、注重績效、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標準、支持方式
第四條 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十堰主城區外向型經濟發展,資金使用範圍為:
(一)企業出口創匯獎勵;
(二)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補貼;
(三)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補貼;
(四)培育外貿新業態獎勵或補貼;
(五)其他事項。市委、市政府為支持我市外貿企業發展明確的其他支持事項。
第五條 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標準及方式。
(一)企業出口創匯獎
1.出口存量獎。對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企業,每出口1美元獎勵0.01元(人民幣,下同)。
2.出口增量獎。對年出口額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企業,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獎勵0.04元。
3.新開口企業獎。對當年新開口且出口額達到10萬美元以上企業,每家企業獎勵2萬元,並同時享受增量獎獎勵。
以上每家企業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年出口額5000萬美元以上企業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
(二)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補貼
對年出口500萬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保費總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
(三)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補貼
對企業參加國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貿促會組織的俄羅斯國際汽配展、法蘭克福展、廣交會、進博會和服貿會等影響力大且參展費用較高(境外展10萬元、境內展5萬元)以上的境內外重點展會,在國家、省級外經貿專項補貼的基礎上,按境外3萬元/次,境內1萬元/次,給予補貼。
(四)培育外貿新業態獎勵或補貼
1.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對能帶動我市企業實際出口5000萬美元以上的本地電子商務平台按實際建設投資額不超過50%給予補貼,單個平台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支持外貿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對經省商務廳備案的省級、國家級開發區(園區)外貿綜合服務中心,年度省商務廳績效評價考核合格的,在省級外經貿專項資金補貼的基礎上,按省級10萬元/年、國家級15萬元/年的標準給予補貼;
3.支持公共海外倉建設。對省商務廳認定的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4.支持創建加工貿易產業園區、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等。對成功創建省級、國家級加工貿易產業園區、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等的主體單位,給予一次性省級30萬元、國家級50萬元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第六條 申請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十堰主城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信用狀況良好且近三年沒有騙匯、騙稅等違法行為,符合安全生產、環保要求;
(四)申報項目符合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
第七條 企業申報參加境內外展會補貼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項目,應提供以下資料:
1.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經營範圍、主要產品、出口情況等),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及申請事項;
2.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申請單位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年度會計報表等複印件);
3.企業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書;
4.項目費用支出發票複印件(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5.其他需要申報的資料。
第八條 項目申報、審核和撥付程式如下:
(一)企業出口創匯獎勵、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培育外貿新業態(外貿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公共海外倉建設、創建加工貿易產業園區、跨境電商產業園區等)獎勵或補貼事項,按“免申即享”兌付。
(二)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補貼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項目。由企業向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提交相關資料,經轄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商務局組織項目評審,提出資金分配預案,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支持項目及資金額度,報市政府批准後撥付。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九條 外貿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專項資金預算由市、區兩級財政按各50%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條 市商務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範圍,組織項目申報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擬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按程式報批;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主城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項目申報、初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安排專項資金;配合市商務局做好專項資金項目審核及資金使用方案的擬定工作;根據市政府批准的資金安排方案,及時撥付資金;會同市商務局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項目要求申報,並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對經檢查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市財政局將追回全部已撥付專項資金,取消該申請人三年內申報專項資金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商務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及撥付等工作。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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