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局,貴安新區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仁懷市、威寧縣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規範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內陸開放型經濟,根據省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快內陸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4〕11號)精神,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了《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商務廳

2014年6 月18 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商務廳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內陸開放型經濟,根據省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加快內陸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4〕11號)精神,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開放型經濟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引導和促進貴州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開放型經濟資金是加快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重要經濟手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國家和省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有利於我省開放型經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有利於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開放型經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開放型經濟資金的年度項目計畫申報、項目審核、匯總,指導、協調項目建設等項目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開放型經濟資金的預算管理,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資金撥付,並會同省商務廳對開放型經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支持範圍
第五條 開放型經濟資金使用原則
(一)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符合公共財政支出範圍;
(二)符合WTO的基本規則;
(三)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四)公開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學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六條 開放型經濟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支持開放平台和載體建設
1、貴安新區、綜合保稅區、雙龍臨空經濟區、省級以上開發區以及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等開放載體基礎設施建設;
2、國家級、省級外貿基地、服務外包示範基地建設;
3、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招商引資、投資促進活動;
4、擴大對外交流交往,加強國內外區域經濟技術合作。
(二)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1、支持全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和促進服務體系建設和完善,最佳化開放型經濟發展環境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2、支持各地加快推進開放型經濟服務平台建設;
3、加快推進全省電子口岸建設;
4、加快推進和完善全省進出口信用擔保機制。
(三)引進和培育開放型經濟主體
1、鼓勵世界500強、跨國公司、國內500強、中央企業以及省外大企業、大集團到我省投資,設立外向型企業;
2、支持我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對外貿易規模;
3、鼓勵企業建立國際市場行銷網路和售後服務網點,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4、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積極發展符合我省特點的內陸型加工貿易,鼓勵和引導加工貿易企業向產業鏈高端發展,增強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能力。
(四)省委、省政府決定的其他有利於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重要事項。
1、落實黔黨發〔2012〕17號檔案明確的獎勵政策;
2、其他事項。
第七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可從當年度預算安排的開放型經濟資金中適當安排工作經費,專項用於項目招標、評審、論證、諮詢、評估、驗收以及審計等費用,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從嚴控制費用開支。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 開放型經濟資金主要採取補助、貸款貼息、貸款風險代償、以獎代補、基金等支持方式,引入競爭性分配和績效考核機制,並根據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和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模式的實際需要,適時探索創新資金支持方式。其中:基金管理按照《貴州省商務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支持標準
(一)競爭性分配: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發區、外貿基地等單位結合自身建設實際需要,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參與項目資金分配競爭。對通過競爭並同意立項備案的項目給予貼息、補助支持。
(二)直接補助標準:對企業申報的項目支持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支出的50%,對公益性項目支持比例可達到100%;單個項目獲取支持限額為300萬元。
(三)貸款風險代償:開放型經濟資金、開發區籌集資金與銀行合作,吸收銀行放大貸款倍數,建立貸款風險代償機制,化解開發區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四)以獎代補標準:對新批准的國家級開發區、綜合保稅區,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新批准的國家級外貿基地、保稅物流園區,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新批省級外貿基地、省級服務外包示範基地,省級口岸(作業區)、海關兩倉(保稅倉、出口監管倉)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五)省委、省政府議定事項,按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開放型經濟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每年2月份,由省商務廳商省財政廳,提出年度發展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一條 根據審定的開放型經濟資金使用計畫,省商務廳於每年3月底前下發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市(州)、省直管縣(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組織本地區的項目申報工作,並將初審合格的項目聯合行文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報送的檔案同時抄報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備案;省直項目單位直接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交項目申報資料。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開放型經濟資金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貴州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財務制度與管理體制;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近三年內未發現違紀違規行為;
(四)具備開展有關活動所必需的專業人員和資質。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報項目原則上需提供以下資料,具體申報要求在每年下發的申報通知中明確:
(一)開放型資金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四)項目立項有關檔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五條 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的開放型經濟資金項目評審委員會。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申請或建議進行獨立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結合評審意見擇優確定支持項目。
第五章 項目驗收及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 在項目完成後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有關項目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經過驗收合格的項目方可按規定提出資金撥付或清算申請。
第十八條 年度資金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資金計畫進行調整時,由省商務廳商省財政廳進行計畫調整。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開放型經濟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按項目進度和預算管理級次,將資金劃撥給省級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所在的市(州)財政局或省直管縣財政局,由省級主管部門、各市(州)財政局或省直管縣財政局向各項目單位具體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根據《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12〕34號)中關於財政預算資金執行進度的要求,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開放型經濟資金預算執行率達到50%,9月底達到90%以上。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收到開放型經濟資金及資金使用過程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對開放型經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要求實施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評價,必要時委託審計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實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二條 所有使用開放型經濟資金的單位和企業,均需建立完善的檔案並保管三年及以上,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項目資金或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省商務廳每年對上一年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效益評估,並報送省財政廳,作為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印發的《貴州省省級以上開發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黔財企〔2011〕34號)和《貴州省省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企〔2011〕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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