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升能源安全生產水平,增強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動全省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制定了《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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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能源工業運行新機制加快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黔委廳字〔2021〕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動煤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22〕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由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管理,用於支持能源安全生產與保供,推動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貫徹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貴州省主戰略主定位相關部署要求,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統籌安排、重點突出、加強監管、注重績效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按照職責
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省能源局報送的材料及資金安排建議,按程式下達預算、績效目標並撥付資金;會同省能源局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省能源局負責按規定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績效目標,制定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及重點,建立項目庫和項目評審專家庫,組織項目申報和擇優篩選工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開展項目和資金的跟蹤監督、考核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等。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嚴防資金被截留、擠占、挪用,會同同級能源行業管理部門對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及績效管理。
市縣能源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認真做好項目篩選、審核、申報等工作,負責審核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對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考核驗收和績效管理。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要求申請資金、管好用好資金。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及支持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發布申報指南或實施方案,牽頭組織開展項目評審,並依據項目評審結果,經公示後確定擬支持對象。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支出資金和省對下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兩部分。省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門預算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和使用。省對下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進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條根據省委、省政府對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和推動煤炭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的總體部署,重點圍繞聚焦建設新型綜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區煤炭保供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有效保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領域:
(一)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支持透明礦山建設,強化基層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一級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鼓勵煤層氣及煤礦瓦斯開發利用;推廣煤礦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套用;加快煤礦智慧型化建設進程,推動煤礦安全生產高質量發展等。
(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實電煤中長期契約任務,提高電力機組頂峰發電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業生產用電;支持有關地方政府、煤炭企業、煤電企業、煤炭儲備交易中心完成年度電煤供應任務和應急性電煤儲備任務;進一步完善天然氣應急調峰保障機制,支持天然氣儲備、增強調峰能力。
(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快在建煤電項目建設、推進現役煤電機組改造升級,支持煤電機組項目實施節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熱改造、靈活性改造、智慧型化改造升級等,支持開工建設大容量高參數燃煤發電項目;推進全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產業穩步發展,支持非財政性資金投資且符合國家標準的公用或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構建新型能源系統,推動煤炭、煤電、新能源聯營;支持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提升綠色能源供暖製冷比例;支持新型儲能產業發展,提升電力系統安全保障供應能力和新能源消納能力,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
(四)其他。國家支持能源高質量發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關資金;省委、省政府確定支持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其他事項;支持能源行業中電力、油氣、新能源、油氣管道等領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設等。通過政府投資基金、政策性融資擔保等方式支持能源產業發展;委託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開展項目管理、統計調查等相關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政府採購服務。
第八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開支。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
(三)用於平衡本級預算支出。
(四)用於樓堂館所建設、改擴建及違規裝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購置、通訊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
(六)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條專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補助、融資貼息、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及其他。
(一)直接補助。按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相應標準給予的一次性補助,原則上支持金額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省級及以上重大能源項目(含前期工作經費)、重點科研項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優質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方式給予補助或提高補助比例。
(二)貸款貼息。按項目融資實際發生額,以項目實際融資利率為標準給予一次性貼息,融資貼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且單個項目貼息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三)以獎代補。對獲得省級及以上能源相關認證、示範、試點的企事業單位或項目,按照相關政策給予一次性補助;能源安全保供項目根據項目單位任務完成量結合有關政策檔案標準給予獎補。
(四)政府購買服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4〕39號)及《貴州省省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辦法》(黔財編〔2011〕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項按相關程式執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及項目庫管理
第十條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
(二)完成項目立項;
(三)項目真實成熟可靠、項目計畫(項目實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省能源局印發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或通知,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明確申報條件、申報程式及項目管理等。
第十二條  省能源局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儲備庫,發揮項目庫預算基礎支撐作用。入庫項目來源分為兩類:一類為省直部門、中央在黔企業、省屬國有企業組織上報;一類由市縣能源部門組織上報。入庫項目須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同時項目計畫(項目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明確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則上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不得給予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項目庫實行常態化開放、滾動式管理,按照“公開透明、提前儲備、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通過提前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儲備、動態監管等方式實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原則上申報項目(除據實清算類項目)需經評審後方能入庫。
第十四條項目申報材料。
(一)各市、縣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申報檔案;省屬企業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申報檔案;
(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市、縣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對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項目,按照申報要求上報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對項目進行初審、專家評審及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現場考察,也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三)省能源局結合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審核報告結果,結合產能產量、煤電保障、稅收貢獻、吸納就業、績效管理等按照項目輕重緩急提出項目初步審核意見和資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體研究決策確定擬支持項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申報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報項目績效目標不明確的,項目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未按規定報告以前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
(二)同一項目多頭申報的;
(三)以前年度專項資金已支持過的(延續性項目除外)。
第十七條各市、縣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合規性、完整性負責,並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全過程監管,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五章  資金下達和管理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專項資金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計數。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對年初未落實到部門、市縣或項目的專項資金,應按規定報批後及時下達。各級財政、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對無故滯留、挪作他用及拖延專項資金撥付且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可暫停相關地區項目申報,涉及違法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支付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執行指標、用款計畫、支付申請和項目實際進度將資金支付到最終收款人,嚴禁違規向代管資金專戶等財政專戶、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開發區(園區)或鄉鎮賬戶、平台公司賬戶和共管賬戶轉賬,挪用國庫庫款。安排給市(州)、縣(市、區、特區)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預算到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財政局。涉及省本級支出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形成預算指標推送省能源局。
第二十一條項目組織部門按照“誰組織,誰監管”的原則,負責對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資金申請報告和資金計畫下達檔案內容組織項目實施,並通過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報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情況,實現線上監管與線下監管的有效結合,進一步提高項目管理效率。資金使用需納入政府採購和招標範圍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項目應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支持方式等,確需調整,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縣級申報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縣(市、區、特區)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州)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備案。
(二)市級申報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市(州)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州)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審批。
(三)省級申報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請,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審批意見。
(四)項目調整審批不通過的,資金按相關程式收回。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必須落實專款專用管理規定,專項資金當年預算、當年使用,原則上不得結轉次年使用。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資金在市縣財政尚未分配並結轉兩年以上的,通過上下級結算收回省級財政總預算。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驗收管理制度。項目建成投產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分級組織驗收。
(一)經省本級撥付資金的獎補項目由省能源局負責組織驗收,所需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予以列支。
(二)經省對下轉移支付獎補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特區)、市(州)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三)驗收工作可採取自行組織、委託驗收和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牢固樹立“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預算績效管理意識,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預算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加強績效目標完成印證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不得無故滯留專項資金、拖延撥款。各級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項目管理和績效監控,嚴禁將專項資金用於“負面清單”,並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監督問責、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能源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將專項資金用於“負面清單”的,追回專項資金,視情況取消三年內專項資金申報資格,並將失信信息報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不佳,資金撥付進度較慢及審計或財政等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市縣,視情況減少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十條涉及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門均應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監督,不得拒絕或阻礙正常的監督檢查。對資金安排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除涉密信息外,省能源局應按照“誰設立、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按規定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公告欄等載體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原則上應包括管理辦法,申報指南,項目計畫情況,分配方式、程式和結果,使用情況,績效信息、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並動態更新完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能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期至2025年,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期滿後視政策實施、績效評價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原《貴州省能源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1〕32號)、《貴州省煤電調節機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財工〔2021〕25號)同時廢止。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貴州省能源安全生產和保供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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