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商務部
- 發布號:財企[2005]255號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財政部 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5]255號
附屬檔案: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鼓勵和引導有比較優勢的企業有序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加強和規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行政,公開透明;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三)符合國家外經貿政策;
(四)有利於促進項目所在國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範圍包括: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對外設計諮詢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對企業從事上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採取直接補助或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專項資金直接補助內容包括境內企業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境外企業之前,或與項目所在國單位簽訂境外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契約)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諮詢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規範性檔案和標書的翻譯費用;購買規範性檔案和標書等資料費;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對外設計諮詢項目運營費用等。專項資金貼息內容包括境外投資、合作和對外工程承包等項目所發生的境內銀行中長期貸款。
第六條 財政部、商務部以“通知”形式,另行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領域和範圍。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書面檔案;
(三)近五年來無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無惡意拖欠國家政府性資金行為。
(四)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八條 申請項目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
(二)在項目所在國依法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三)對外承包工程契約金額原則上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境外投資項目及農、林、漁業合作項目的中方投資額原則上不低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對外設計諮詢項目契約金額原則上不低於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對於申請中長期貸款貼息的項目,還應具備:
1.申請貼息貸款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長期境內銀行貸款;
2.貸款用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建設及運營;
3.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4.每一項目申請貼息的貸款額累計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或契約總額;
5.一個項目可獲得累計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持。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台、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諮詢項目,實行定額運營費用資助方式,具體條件另行規定。
第九條 直接補助費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第十條 中長期貸款的貼息標準:
(一)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二)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以人民幣計算並支付。
第十二條 申請專項資金應提供如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或費用支出情況、項目預期收益情況分析等;
(二)國家批准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檔案;
(三)申請企業近三年來的年度審計報告;
(四)費用支出憑證或付息結算清單(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五)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出具的書面意見;
(六)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報送的材料凡與申請有關的外文資料,須同時報送中文譯本,並將所有申請資料按上述順序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 申報程式
(一)地方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報送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負責按本通知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於規定時間前聯合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二)中央企業將本辦法及“通知”規定的申報材料於規定時間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委託中介機構對中央企業和地方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費用補助金額和貼息金額。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預算級次由財政部撥付。
第十七條 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按相關財務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有關企業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和時間等申報。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和截留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取消以後年度申請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