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2021年,為支持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規範壩區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發展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500畝以上壩區農業產業發展的意見》(黔府辦發〔2019〕4號)、《關於調整500畝以上壩區農業產業產值獎補核定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74號)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了《貴州省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規範壩區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發展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有效和項目規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省級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3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500畝以上壩區農業產業發展的意見》(黔府辦發〔2019〕4號)、《關於調整500畝以上壩區農業產業產值獎補核定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74號)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壩區是指坡度小於6度的集中連片耕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壩區獎補資金,是指省級財政用於支持壩區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發展的獎補資金。
第四條 壩區獎補資金項目,是指在壩區開展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發展項目。
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四大類。其他工程指農田灌排所需輸配電工程、農田防護等。
農業產業發展項目,包括種植業、綜合種養業建設等,以產值體現農業高質量發展成效。綜合種養指“稻+魚(蝦、蟹)”等。
第五條 壩區獎補項目受益對象為在壩區從事規模化發展、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等。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共同管理,按照“市場導向、示範帶動、分類施策、獎補結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編制年度預算、分配及下達資金,對獎補資金進行績效管理。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壩區獎補項目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統籌推進壩區農業高質量發展,做好績效目標編報、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及其結果套用等工作。協助省財政廳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獎補標準和資金管理使用
第七條 獎補資金使用方向。獎補資金包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資金和產值獎補資金。
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壩區種植條件而實施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補助。
產值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獎補產值達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壩區持續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的現代農業生產。
第八條 獎補資金採取申報制。申報獎補資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導產業集中連片,生產規模不低於500畝、土地流轉(入股)率60%以上;
(二)新型經營主體在壩區開展規模化發展、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具有法人資格,與農戶有穩定、長效的利益聯結機制。
第九條 資金獎補標準。
(一)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標準:按照農田建設項目新建(指未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備案的區域,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或改建(指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備案的區域,僅針對現有設施短板進行填平補齊、提升改造)情況,分片區分檔並在標準限額以下補助(詳見附屬檔案)。
(二)產值獎補標準:以單一區域上一自然年農產品產量、實際銷售收入為測算依據,年均畝產值達到一定標準的,採取分檔、定額的方式確定獎補資金量。
1.年均畝產值8000元(含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每畝獎補1000元。
2.年均畝產值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每畝獎補1200元。
3.年均畝產值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每畝獎補1400元。
種植糧食作物超過壩區農作物總面積30%以上的,產值獎補基準線下調1000元,獎補標準和其他要求不變。
第十條 資金管理。獎補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資金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財務制度、項目建設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要求及時、足額支付獎補資金,並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壩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設需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申報主體,由申報主體以縣為單位編制項目立項建議書,項目立項建議書內容應包括:項目區概況、新型經營主體建設需求、申報主體基本條件、項目建設性質(新建或改建),主要建設內容,項目投資匡算,申請獎補資金規模,預期效益、保障措施等。項目立項至竣工,周期為8個月。
縣級、市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次對項目立項建議書進行審核,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省級財政獎補資金年度預算規模下達立項批覆。
第十三條 方案審批。項目立項後,申報主體作為項目業主委託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項目技術實施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所在縣、鄉鎮社會經濟和自然資源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建設布局和設計、組織運營方式、投資預算與資金籌措、環境評價、社會與經濟效益評價及相關附屬檔案等。
縣級、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分別組織專家對項目技術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通過審查的項目予以批覆,並將批覆的方案和獎補資金需求匯總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執行工程建設“四制”制度(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應委託有建造資質的單位承建施工,聘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把關,按規定公示項目建設信息,參考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立公示牌。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項目驗收採取縣級初驗、市級驗收、省級抽查制。項目建設完工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竣工初驗,初驗合格後,報請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竣工驗收。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現場核實實物工程、逐項查驗內業資料,驗收合格後報請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抽查,省農業農村廳抽查比例不低於當年市級竣工驗收項目數量的30%。
第十六條 資金撥付。項目立項後,省農業農村廳編制資金分配方案,商省財政廳提前下達立項資金50%,支持申報主體及時啟動項目實施。項目實施完畢並通過驗收後,提交獎補資金申請,經縣、市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後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結合抽查結果,編制剩餘獎補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下達資金到縣。未實施的項目,已下達的獎補資金按程式收回省級財政;未按期完工的項目、抽查未通過的項目,省級不再下達剩餘獎補資金。
第十七條 後續管護。項目竣工驗收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由使用主體進行管護。
第四章 產值獎補
第十八條 獎補申報程式。
(一)主體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出產值獎補申請,並提供相關印證資料。印證資料包括經營資質資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截圖等)、生產經營規模資料(土地流轉契約或入股協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經營權證,分戶土地統計表,生產現場圖片等)、農產品產量產值印證資料(含農產品銷售數量、單價、銷售額、銷售對象等信息的台賬,體現壩區農產品銷售收入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銀行對公賬戶收款記錄)。
(二)鄉鎮核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請壩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內容進行逐項核實,簽署意見並蓋章。
(三)縣級初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產業類型、產量、銷售收入等信息,核算確認平均畝產值,並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後上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三)市級覆核。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匯總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省級審定。省農業農村廳匯總整理各地覆核情況,抽查檢驗,會同省財政廳擬定獎補資金兌現方案。
第十九條 資金撥付。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獎補兌現方案將資金一次性撥付到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編制獎補資金繼續開展農業生產的使用方案,原則上獎補資金用於新增壩區建設和農業生產經營,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縣級財政部門兌現獎補資金至新型經營主體。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壩區扶持政策、年度實施方案、評審標準、項目入庫、資金使用下達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壩區獎補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應當作為分配壩區獎補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獎補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除追回獎補資金外,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監察、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期至2023年,自印發之日起實行。實施期間,可根據實際運用情況作適時修訂調整,期滿後視政策實施及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貴州省500畝以上壩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獎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黔財農〔2019〕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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