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9日,貴州省財政廳印發《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財基〔2024〕2號
各市(州)財政局,各縣(市、區、特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22〕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我們對《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4年1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對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於補助各地開展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管理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實施期限至2028年12月,屆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省有關規定和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分配下達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預算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並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厲行節約、安全規範、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是縣(市、區、特區,下稱“縣”)級財政部門,適當兼顧市(州,下稱“市”)級財政部門和鄉(鎮)財政機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有關支出,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及相關設備購置。
(二)發放補貼所需辦公設備購置、更新、維修及辦公用品等。
(三)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推進會議等相關費用支出。
(四)補貼發放資料庫基礎信息採集、補貼對象信息調研核實、更新維護、數據審核。
(五)政策宣傳、資金監管、監督檢查、公開公示及信息反饋等工作支出。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津補貼及其他個人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籌集原則上以縣為主,市級財政要加大對各縣開展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採用因素法測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補貼對象(人或戶)數、補貼發放進度、補貼發放金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因素進行測算,權重依次為40%、30%、20%、10%,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予以調節。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於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市級財政部門,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及對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政策落實不到位、未按要求及時發放補貼的,按規定收回或扣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市級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預算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執行,專賬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執行指標、用款計畫、資金支付需求、資金支付申請、協定或契約約定、項目實施進度和補助補貼發放周期等,將資金支付至最終收款人,嚴禁違規向代管資金專戶等財政專戶、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開發區(園區)或鄉鎮賬戶、地方融資平台和共管賬戶轉賬,挪用財政資金。分配給鄉(鎮)財政機構使用專項資金的,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並督促鄉(鎮)財政機構加快支出進度,按照相關管理辦法使用專項資金,嚴禁“以撥代支”。
第十六條  下達至縣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市級財政負主要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要及時提出並落實整改措施,對經費開展績效自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進行重點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公開公示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在規定範圍內公開公示資金分配、使用等情況。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覆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經費,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經費,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7日印發的《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黔財基〔2020〕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4年1月9日,省財政廳發布了《貴州省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管理辦法》(黔財基〔2024〕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更好的理解《辦法》內容,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新《辦法》修訂的背景
2019年,省級財政設立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對各地落實國家各項惠民惠農財政補貼政策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2023年執行屆滿。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省有關規定,並結合重點績效評價及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實際情況,我省繼續設立該項專項資金,同時對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重新明確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8年12月。
二是增加了省財政廳、市縣級財政部門職責。省財政廳負責編制、分配下達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涉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經費預算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並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是進一步細化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將發放補貼所需辦公設備購置、更新、維修、辦公用品,補貼對象信息調研核實、更新維護,政策公開公示及信息反饋等相關費用支出也納入使用範圍。
四是調整分配測算因素及權重。補貼項目統發率(權重20%)不再作為測算因素之一,補貼對象(人或戶)數權重從50%調整為40%,將補貼發放金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納入測算因素,權重分別為20%、10%。
五是增加資金下達、公示公開及資金支付要求等內容。
三、新《辦法》重點內容
(一)補助對象。主要是縣(市、區、特區)級財政部門,適當兼顧市(州)級財政部門和鄉(鎮)財政機構。
(二)使用範圍。主要用於惠民惠農補貼集中統發工作有關支出,包括系統建設、運行維護及相關設備購置;發放補貼所需辦公設備購置、更新、維修及辦公用品等;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推進會議等相關費用支出;補貼發放資料庫基礎信息採集、補貼對象信息調研核實、更新維護、數據審核等;政策宣傳、資金監管、監督檢查、公開公示及信息反饋等工作支出;其他符合規定的支出。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津補貼及其他個人支出。
(三)資金分配及下達。資金採用因素法測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補貼對象(人或戶)數、補貼發放進度、補貼發放金額、專項資金支出進度因素進行測算,權重依次為40%、30%、20%、10%,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予以調節。省財政廳於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市級財政部門,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市級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預算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財政部門。
(四)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要及時提出並落實整改措施,對經費開展績效自評價。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
(五)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賬核算、公開公示制度,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資金安排及使用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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