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科學技術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我省自然科學研究機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我省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能力建設的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績效導向、突出重點、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三條 部門職責
(一)省財政廳結合專項資金使用績效和財力可能,將專項資金列入省級財政預算,並會同省科技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查,督導部門實施績效管理,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負責審核省科技廳報送的年度預算、決算和績效目標。
(二)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預算申報和評審,根據相關財經法規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編報專項資金決算。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立項和審批,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支持方向
第四條 支持對象
(一)省屬自然科學研究機構。
(二)市(州)政府所屬自然科學研究機構。
(三)符合《貴州省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辦法(試行)》支持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條 支持方向
(一)支持科研機構改善科研基礎條件。
(二)支持科研機構開展創新人才團隊建設,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
(三)支持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提升科研機構原創能力。
(四)支持科研機構搭建公共服務平台。
(五)引導科研機構圍繞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點產業發展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及成果轉化。
(六)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相關工作經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列支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前補助支持方式。資金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預算使用。其中,支持改善科研基礎條件、開展創新人才團隊建設、開展基礎研究或套用基礎研究、搭建公共服務平台類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只能用於項目單位自身創新能力建設;支持圍繞產業發展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及成果轉化類項目,可根據實施需要轉撥不超過50%的項目資金給相關參與單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不設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發生的費用。鼓勵通過共享、租賃、改造、試製專用儀器設備減少科研項目設備的購置預算。申請新購置單台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的,項目單位須同時提交本單位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及共享情況自查報告。
(二)業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材料及相關費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測試化驗加工費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燃料動力費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業務支出。
(三)勞務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在校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性費用,以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
支付給臨時聘請諮詢專家的費用執行國家標準。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作經費。指為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年度工作經費的提取比例應控制在財政年度專項資金總預算的2%以內。工作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一)專項資金項目諮詢、評審、驗收、督查、評估及相關檔案管理。
(二)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審計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內控制度建設。
第四章 預算編制執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預算。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範圍列支。項目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
第十條 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通過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制定評審方案、評審規則、組織專家、擇優遴選有關科技評估機構等方式,對申報的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結合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項目資助額度。
第十一條 資金的撥款方式分為一次性撥付和分期撥付。
第十二條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牽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按項目任務書向其他項目合作單位撥付項目預算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法人代表負責制,項目單位法人代表全面負責項目實施各項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統籌科目調劑。項目單位應完善相應管理制度,規範預算調整程式。
(一)法人代表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調劑方案,按本單位項目管理流程核實後實施。
(二)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預算總額不變,項目合作單位之間發生預算調劑,或由於項目合作單位變化發生預算調劑的,應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定,報省科技廳備案。
(三)預算調整情況應在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在項目單位內部公開。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省科技廳按照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要求,及時下達和撥付專項資金,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項目單位是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和項目任務書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管理,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 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進行預算執行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撥付後續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目標任務按照規定程式確認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單位使用。項目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單位創新能力建設,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制定結餘資金使用計畫,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驗收未通過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提交項目驗收材料。項目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延期項目按批准的延期時間)未提交項目驗收材料的,可按項目終止處置。支持經費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的項目,應提供專項審計報告。驗收時專家組應包含至少一名財務專家。專項審計報告應包含財政資金的支出情況及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自籌或配套資金的支出情況。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科研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式報經省科技廳批准後,將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歸還。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和流程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編制績效目標,加強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在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自評的基礎上,根據需要開展財政績效重點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增強績效意識,按照省科技廳的要求,編制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等預算績效管理全過程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管,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實施期滿後,根據政策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確定是否延長期限。同時廢止《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黔科通〔2009〕86號)、《關於調整貴州省科技攻關計畫重大專項計畫和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科研體制改革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黔科通〔2012〕113號)、《貴州省關於啟動科研機構服務企業行動計畫的通知》(黔科通〔2013〕108號)。

內容解讀

為加強和規範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科技廳權責事項運行規定(暫行)》等有關規定,重新制定了《貴州省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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