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4年4月3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全文內容
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和《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我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工作的資金。專項資金分為“省本級”支出和“省對下”支出。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式規範、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嚴格落實零基預算和過緊日子的要求,發揮支出標準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市、縣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對省自然資源廳報送的預算建議進行審核;及時批覆省級部門預算,下達專項資金和績效目標;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提出專項資金調整和退出申請,做好退出專項資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預算績效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省級預算儲備項目庫管理和清單公開等
(二)省自然資源廳是本部門預算執行的主體,履行本部門專項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參與制定完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項目謀劃、評估論證、組織申報、入庫儲備、績效自評;負責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自查自評,並根據監控和自查結果及時進行整改;提出設立、調整和退出申請,配合開展專項資金清理整合,做好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項目庫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等
(三)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對下”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按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會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所轄各縣域專項資金項目撥款申請進行審核,督促檢查預算執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等。
(四)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省對下”項目實施配合做好本轄區“省本級”項目實施;負責“省對下”項目立項初審,按規定負責、參與項目驗收;協同市級財政部門對所轄各縣域專項資金項目撥款申請進行審核。督促指導“省對下”項目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細化分解以及實施等工作
(五)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縣級實施“省對下”專項資金項目,按實施進度及時向市級財政申請撥付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
(六)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同做好本轄區“省本級”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本轄區“省對下”專項資金項目立項申報、組織實施、移交管護及避險搬遷項目的單項驗收;協商縣級財政部門按項目進度及時申請撥付專項資金;建立健全項目檔案資料;及時將中央資金項目檔案資料錄入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將中央和省級資金項目檔案資料錄入省地質災害防治指揮平台等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巡查排查、監測預警、科技支撐、宣傳培訓等防治能力建設;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風險隱患治理工程治理以及治理項目相關規劃的編制、論證、諮詢、設計、評審等前期工作;地質災害易發區、高風險區受威脅民眾避險搬遷、臨災處置、排危除險;地質災害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物資儲備和應急測繪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防治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分級劃分標準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以下防治項目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住建、水利、能源、市政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四)已從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五)已實施完成的防治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緊緊圍繞全省地質災害重點工作,分項目、分級次編制,嚴格落實零基預算和過緊日子的要求,發揮支出標準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
第八條除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按照不低於本年度轉移支付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並應一併明確下一年度組織實施的項目。年度中,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在60日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市級財政部門和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分配撥付。年初預算未落實到市縣和項目的,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項目庫分為部門項目庫和預算儲備項目庫,分別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管理。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應加強項目庫建設維護等工作。專項資金預算支出應以項目形式納入項目庫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單位,負責本領域、本地區項目資金申報及後續監管工作。項目申報應與年度預算編制相銜接,由省自然資源廳確定支持項目並及時申報省級預算儲備項目庫,未在預算編制規定時限內完成預算儲備項目庫申報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另行組織申報。
第十一條 省級實施的項目申請專項資金,由項目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匯總後申報。市(州)縣(市、區、特區)實施的項目申請專項資金,按屬地原則向相應市(州)、縣(市、區、特區)主管部門提出,經市(州)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向省自然資源廳申報。
第十二條 資金申報單位負責統籌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等項目申報資料,明確工作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提出分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和績效目標,對本領域、本地區申請專項資金項目及資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申報項目評審情況、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支出標準等確定納入部門項目庫的項目
第十四條 對省自然資源廳申報的項目,由省財政廳審核後納入預算儲備項目庫,作為預算編製備選項目。必要時,省財政廳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財政預算評審,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堅持總投資和績效目標不降低原則進行調整。項目實施方案調整,按照原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及上報。對上年度資金落實不到位、預算執行不力、工作推進緩慢的市(州),或因巡視、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等其他監督出現重大問題的項目所在市(州),暫停有關項目申報,立即整改直至績效目標完成。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績效、財力狀況等情況進行調節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指導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工作,按要求審核入庫(申報)項目績效目標,將績效目標作為項目入庫(申報)的前置條件。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預算審核、批覆績效目標指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同步做好預算審核、批覆績效目標、公開績效目標以及分解下達對下轉移支付績效目標。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施程度“雙監控”,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指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日常績效監控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指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根據情況對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實施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申報、預算安排、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要求,逐步推進績效評價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省自然資源廳應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估、監控、評價和結果運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省財政廳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設立、調整和撤銷專項資金、編制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預算指標和支付申請將資金支付到最終收款人,嚴禁違規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平台公司賬戶和共管賬戶轉賬,嚴禁挪用國庫庫款,不得無故滯留、拖延撥款。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年初預算已落實到部門、市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的資金,嚴格按預算執行。年初預算未落實到部門、市縣或項目,按照《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22)32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必須落實專款專用管理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轉結餘資金:
(一)省本級支出資金
1.不足兩年結轉資金的處理。當年批覆的資金,除科研項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項目、已進入採購程式的項目、政策規定的特殊項目以及經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繼續執行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辦理結轉,由省財政廳收回統籌使用。
2.連續兩年未用完結轉資金的處理。對預算批覆已達兩年仍未使用完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3.淨結餘資金的處理。項目執行完畢或者項目不再執行剩餘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
(二)省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1.市級尚未下達的資金。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省財政廳可以收回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2.已下達的資金。(1)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已分配到部門的,由下級財政在年度終了後收回統籌使用。(2)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下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對項目已實施完畢或項目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實施形成的結餘資金,下級財政應及時交回上級財政。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由下級財政統籌用於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執行中除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規定的政策性增支和應急救災等新增支出外,一般不辦理新增支出事項。確需新增支出的,按照《貴州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除涉密信息外,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誰設立、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按規定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公告欄等載體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並動態更新完善
第二十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和財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許可權,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不定期組織現場檢查,由省自然資源廳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撥付和使用等進行常態化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牢固樹立過緊日子要求,強化紀律和規矩意識,加強審計問題整改,切實嚴肅財經紀律預算執行中,嚴禁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嚴禁擅自擴大範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嚴禁將庫款挪作他用,嚴禁違規新增暫付款,嚴禁違規修建、購置樓堂館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第二十九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實施期至2028年12月,期滿後視政策實施、績效評價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1】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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