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地質勘查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地質勘查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地質勘查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
  • 主題分類:其他
檔案全文
省地礦局、煤田地質局、各地勘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提高地勘資金使用效率,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地質勘查項目的跟蹤管理制度。廳地勘處負責管理和協調使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資金的各類地質勘查項目;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監理部負責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理,並向廳地勘處定期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對地質勘查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參與項目驗收或受廳地勘處委託組織對有關項目進行野外驗收。
新立項目由甲級地勘單位根據實地考查結果和相關地質資料,以及項目立項的必要性、依據、規模、進度、預計成果、工程技術條件、投資估算、風險評估等編寫項目考察及立項報告,連同勘查項目申請書、費用預算表和實施進度表,經市局按照規定要求籤署意見一併上報廳地勘處。續作項目由承擔單位根據前期勘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編寫項目續作建議書,連同專家評審意見,費用預算表和實施進度表,一併上報廳地勘處。地勘處會同財務處對新立項目和續作項目組織專家會議評審,並匯總專家意見後報廳領導審批。
為了保證地質勘查項目實施的質量和進度,承擔單位應制定嚴格的質量管理辦法和進度計畫,密切監控各項施工情況,並按照項目監理有關程式和內容接受監理;進度計畫及重大事件如見礦效果比設計預期好、發現厚大礦體或工作中的創新以及找礦的突破、設計變更、見礦效果和設計差距較大、突發事件、工期有較大調整,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廳地勘處和監理部匯報。監理部依照相關規定對每一個國撥資金的地質勘查項目進行認真監理,廳地勘處將根據項目進度計畫和監理情況及時抽查。
二、完善各類地質勘查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各類地質勘查項目資金使用包括監理項目資金使用,要按照地勘資金支出內容和使用範圍,堅持專款專用,專帳管理;要建立健全地質勘查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廳財務處和廳地勘處每年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檢查,一旦發現資金違規問題,將按財政財務有關規定要從嚴查處。
三、規範完善地質勘查項目監理制度。項目施工前監理單位應制定項目監理工作計畫,監理計畫包括監理組人員名單,工作安排以及對被監理方的要求,並報廳地勘處備案。項目現場監理時間不少於野外施工時間的1/3,重要工作環節即主要工作方法或工作手段的某一重要工作過程(如鑽探的目的層取芯階段),應做到全程監督監控。工作量實施過半時,監理單位應向廳地勘處提交監理中期階段總結評價;項目野外竣工後,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廳地勘處提交監理報告。監理單位每一年度應寫出監理工作總結報廳地勘處。出現重大技術質量事故(指影響到項目按時完成;或弄虛作假,偽造原始資料質量,或事故無法補救,影響到最終成果質量的責任事故),監理單位必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地勘處匯報。
四、規範健全地質勘查項目評審驗收制度。基本程式是:被評審驗收的項目單位向廳地勘處提出驗收申請;負責評審驗收的承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廳地勘處確定專家組成員名單;會議審查項目並由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廳地勘處根據專家組意見批覆項目單位。參加評審驗收的專家對審查意見負責,評審驗收組組長對評審意見、驗收報告負責。
廳地勘處、廳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監理部、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以及各項目承擔單位既要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又要密切合作,溝通協調,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聯動配合監管機制,共同做好地勘資金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做好規定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監管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著力提高自身專業水平;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對重點項目、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深入的監管,減少和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發生,保證地勘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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