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工作,切實提高地質資料管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一)探礦權人應按規定匯交本探礦權期內已開展的各類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地質資料。探礦權變更縮小面積的,應匯交面積縮小部分形成的地質資料;探礦權保留期間無需匯交地質資料。
(二)採礦權延續、註銷、面積擴大、階段性關閉礦井,或採礦權人開發礦產資源時發現新礦體、新礦種或者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按規定匯交本採礦權期內開展的礦山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其中油氣採礦權中,對於成規模部署的開發井,每平方公里內應至少匯交2口油井的地質資料,其他開發井的地質資料按委託保管相關規定管理。
(三)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國家財政出資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監管,每季度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納入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
(四)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且未匯交地質資料的非油氣礦業權,可不按礦業權延續次數匯交,礦業權人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將所開展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資料一次性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五)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開展地質工作、也未形成任何地質資料的礦業權或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 《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附屬檔案1),承諾未形成地質資料事實,由相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放標註了未形成地質資料等相關信息的匯交憑證。
對開展了部分地質工作,形成了階段性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地質資料匯交人應向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地質工作總結報告(附屬檔案2)和已形成的原始或實物地質資料後,領取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六)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要求,向逾期未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其中無法聯繫到匯交人的,通過入口網站以公告形式發放。《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發放後60日內仍不匯交地質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予以通報(附屬檔案3)。
自通報之日起至全部匯交地質資料之日止,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受理被通報匯交人探礦權、採礦權新立申請和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申請。同時,將相關礦業權人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的異常名錄,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二、強化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
(七)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深化“放、管、服”改革,通過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和入口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匯交信息、《限期匯交地質資料通知書》、《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通報等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加強對逾期未匯交和未形成地質資料的礦業權和地質工作項目的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1.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
2.《地質工作總結報告》編寫提綱
3.地質資料匯交管理通報(模板)
附屬檔案1
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告知單
匯交人名稱
礦業權/項目
名 稱
礦業權/項目
編 號
礦業權/項目
起止時間
項目來源
□中央財政項目 □地方財政項目 □社會資金項目
□其他資金項目
匯交人
聯繫方式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 編
E-mail
礦業權/項目
未形成地質
資料原因
匯交人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匯交人×××(填寫匯交人全稱)向你部(廳、局)鄭重承諾:若上欄載明的礦業權/項目未形成地質資料的原因不屬實,匯交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匯交人蓋章
××××年××月××日
附屬檔案2
《地質工作總結報告》編寫提綱
本提綱適用於開展了部分地質工作、且未形成成果地質資料的礦業權或地質工作項目。報告至少應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一)匯交人基本情況。
(二)礦業權/地質工作項目基本情況。
包括申請礦業權類型(延續、保留、變更)、區塊位置(圖幅號、拐點坐標)、面積、礦種、勘查年度(期限)、礦權歷次轉讓情況、投入經費、實物工作量等;
(三)實施單位及資質情況等。
二、開展地質工作情況
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要求應開展地質工作情況說明。
區塊範圍內已開展的各項地質工作情況(地質測量、槽探、井探、坑探、鑽探、物化探、採樣和樣品測試、岩石加工技術性能測試、礦床開採技術條件研究和綜合評價等)詳細說明。
三、其它
(一)附圖與附表要求。
至少應包括實際工程布置圖、實際工作量一覽表及反映勘查區或開採區內階段性工作情況的各種圖(表)。
(二)報送要求。
總結報告要求同時報紙介質和電子文檔。電子文檔採用Word格式,A4幅面;附表採用Excel格式,附圖用MapGis或ArcGis格式,圖片用Tif或Jpg格式。
附屬檔案3
XX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通報
(模板)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匯交人(礦業權人或地質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未按期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現予以通報。
未按期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匯交人清單
序號
匯交人名稱
礦業權(項目)編號
礦業權(項目)名稱
有效期起止時間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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