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福建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閩財規〔2024〕1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17號
省地礦局、煤田地質局,各市、縣(區)財政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5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於全省性、跨區域、海域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工作,和地質找礦、地質科研、地質成果匯總集成、省委省政府確定事項等地質勘查方面的專項支出,以及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公益性、基礎性工作等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專項支出。中央下達(含預算內投資)的地質災害防治資金,除中央有特別規定外,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下列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工作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應由事業費、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列支的費用;
(二)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應當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四)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五)投資性支出、捐贈、贊助及歸還貸款本息等支出;
(六)各種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七)其他與項目無關的費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和績效目標,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地方和實施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監督等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研究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年度任務計畫,審核並報送績效目標,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相關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工作,組織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督促指導地方和實施單位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五條 地質工作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的確定、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預算編制、經費使用,按規定開展績效監控和自評,規範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預算支出,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的具體使用等。市、縣(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六條 市、縣(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將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投入,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七條 專項資金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重點開展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工作和地質找礦,以及災險情緊急、威脅人口多、影響範圍大、社會關注程度高、前期工作成熟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建立省級地質工作項目儲備庫和省級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儲備庫,實施項目儲備管理。
(一)省級地質工作項目儲備庫動態開放,根據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示範建設、能源資源安全、藍色海洋經濟發展等需求,結合我省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等基礎地質資料,擬定地質工作備選項目,經專家論證並公示無異議後納入地質工作儲備庫。年度項目安排按照優先保障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點工作的原則,從項目庫中擇優科學合理選擇。
(二)省級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儲備庫實時開放,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入庫項目負責,需審查入庫項目材料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對未納入項目儲備庫的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對確需安排的險情緊急的突發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應向省自然資源廳履行補入庫手續。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儲備庫包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子庫和地質災害排危除險工程包子庫,入庫項目原則上應完成相應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項目應由屬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若項目跨縣,則由市級牽頭組織,下同)牽頭組織完成勘查、施工圖設計和概算編制(概算應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費用),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勘查、設計審查,並會同設區市財政部門出具財審意見,或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公司對概算書進行審核;排危除險工程包項目應由屬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完成調查(勘查)和施工圖設計,並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設計審查。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用於地質勘查工作的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省自然資源廳根據福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年度預算安排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定項目,提出年度項目、資金安排建議方案、總體績效目標和實施單位。省財政廳按規定下達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項目承擔單位應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能力,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和安全生產規定。
(二)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資金,屬對市縣轉移支付的,採用因素法分配下達。一是對已拆除舊宅的受地質災害威脅搬遷農戶實行“應補盡補”,給予每戶5萬元補助,市、縣兩級應結合地方財力、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地方補助標準,並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二是用於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資金分配因素主要為項目儲備情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資金使用績效和防災工作績效,各因素權重分別為50%、30%、10%、10%,可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汛期地災防治工作形勢等對分配情況進行綜合平衡,並明確具體補助項目清單。各地實際補助資金不超過納入省級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儲備庫和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補助所需資金。省本級支出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需要,通過工作任務書明確省級項目承擔單位和工作內容,採用工作任務方式安排下達資金。
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補助對象:
(一)已拆除舊宅的受地質災害威脅搬遷農戶,從“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管理平台”中選取;
(二)實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從省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中選取,由自然因素引發,威脅人數應超過5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應超過1000萬元;
(三)實施排危除險工程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或高陡邊坡,從“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管理平台”中選取;
(四)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科學研究等其他方面,由省級根據情況研究確定;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安排專項資金補助的。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資金,具體支出標準參照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執行。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規定的費用列支範圍和標準對項目進行成本核算,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擴大列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工作年限、主要實物工作量和經費預算等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的,調整方案經項目實施單位同意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適用相關行業的概(預)算定額。綜合治理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公示制、竣工驗收制和決算審計制。
綜合治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變更涉及的工作量超過經費預算30%以上的,其變更方案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30%以下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專家審查。變更造成的資金缺口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准的計畫和內容組織實施,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執行中形成的資金結轉結餘,按照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省級下達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資金一年內未啟動實施的,經設區市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清算後,按程式原渠道收回省級財政。資金被收回的鄉鎮政府或其他項目實施單位,不免除其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在其完成綜合治理任務前,不受理其新的補助資金申請。地質勘查項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按規定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後,由項目承擔單位予以財務清算並將結餘資金及時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公開預算安排情況、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分配結果、績效評價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建立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績效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安排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合理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隨資金分配檔案同步分解下達。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雙監控”,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偏,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應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單位每月末向省、市、縣三級自然資源部門及監理單位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省級資金補助的項目具體實施縣(市、區)應於每月末通過“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管理平台”更新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中央資金補助的項目具體實施縣(市、區)要指定專人登入“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和“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系統”進行資金與項目報備,每季度末填報資金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上年度報告)和7月底前(半年報告)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書面報告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等與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工作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存在截留、擠占、挪用、重複申報、套取專項資金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資產全部交由當地政府管理和維護。受補助的防治項目實施過程中和完成後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滿後根據評估情況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福建省地質勘查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辦法》(閩自然資發〔2021〕67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2024年初同意設立省級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該專項由原“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與“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整合設立,因《福建省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於2023年12月到期。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出台本實施辦法。
二、修訂情況
《福建省地質勘查和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總體上延續《福建省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徵求市、縣財政局、廳內相關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六個章節二十五條內容,具體是:
(一)總則。闡明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明確了專項資金的內涵、使用範圍、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以及省市縣三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職責。
(二)資金分配。規定了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原則與項目儲備要求;明確了地質勘查項目資金原則上採用項目法分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專項資金對下轉移支付採取因素法分配、省本級支出通過工作任務下達,規定了因素分配測算因子。
(三)預算執行。明確了專項資金執行依據與資金支付制度,規範預算變更原則,對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預算執行與信息公開提出了要求。
(四)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監督。明確了績效管理的最新要求,按期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規定了各級財政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要求,要求建立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明確了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附則。明確本《辦法》解釋權、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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