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貫徹執行全省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規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及辦法等規定。受市政府委託,研究擬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以及地質環境管理的政策規定,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土地礦產規劃、年度利用計畫、集約節約利用約束指標情況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信訪、權屬糾紛,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按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對市區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提供,負責征地報批、擬訂和組織實施土地徵用方案,監督征地補償標準的落實,辦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事宜。
3.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統籌城鄉土地資源管理,構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參與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其他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負責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4.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儲量情況的數據統計,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確保規劃確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項目立項、驗收、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負責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相關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6.負責全市土地利用數據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和土地統計,組織省、市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縣(市)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管理,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工作。監管地價,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農業、林業部門監督管理農用地、林地使用權的流轉;貫徹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供地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國土資源資產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等國土資源使用權價格;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讓招拍掛工作,審核採礦權轉讓申請。
8.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保護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依許可權負責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的審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批准礦山閉坑方案,監督管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負責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監督管理選礦活動;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指標考核、年檢、年報和礦產資源督察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調處礦業權糾紛。
9.依法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協調、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處置、危險性評估、勘查、治理或搬遷避讓認定等工作。對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和其他商業性、公益性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申報和覆核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礦(熱)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年檢工作;依法對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助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10.負責組織徵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合理安排上級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專項資金的使用。
11.推進國土資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指導幫助市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賣及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儲量管理,依法徵收規費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工作;負責違法案件查處、來信來訪處理和土地罰沒款收繳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造地改田、建設用地復墾等職能。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上傳下達以及重要文稿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文秘宣傳、檔案保密、車輛管理、值班安排、後勤接待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決事項和局領導閱批檔案的辦理及督查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愛國衛生、文明單位達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區域共建工作的聯絡督辦;局各類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職工福利。
計畫財務處
負責市區國土資源各項規費的徵收、管理和監督,負責編制並落實年度收支預算指標和財務使用管理制度;制訂直屬單位規費收繳目標任務,承擔市財政撥給的工作經費及其他各項資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市區和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匯總工作。負責市局投資購物、項目撥款、會議支出、職工福利等各項經費使用的審核和報批;負責市局的財產登記管理、計畫生育和分局等直屬單位財產登記管理的指導工作,對其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與審計。協助做好重要會議的組織、後勤接待工作。
人教處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的考察考核、調配任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人事管理和科教培訓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審、退(離)休幹部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國土資源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立項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法規監察處法規監察處
組織開展市區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市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及行政執法情況;依法查處市區國土資源重點違法案件;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諮詢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來信來訪和應訴事宜。
土地利用規劃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市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並下達市區土地利用指標;參與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市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市區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方案審核報批;負責建設用地項目(含臨時用地)和供地方案審核報批;負責建設用地供地和劃撥土地;組織並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劃區定界、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建設用地復墾等工作;負責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審核;負責土地利用統計。
土地市場管理處
負責市區土地市場管理,規範土地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土地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等管理;承擔市區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公開出讓,企業轉制的土地資產的管理及處置工作;承擔出讓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土地等級評定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動態監測、建設項目覆核驗收的組織及協調;負責土地評估、土地代理等土地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質級及資格的審查和論證。
地籍管理處
統一管理市區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承擔市區直接管轄範圍內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終止等權屬管理;指導組織市區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定級及統計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地勘環境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專項規劃;參與地質環境有關的重點建設項目、地下水供水水源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編制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依法監督、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估工作;監督礦泉水和地熱水的開發利用,管理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調查評價與礦產勘查規劃、計畫;參與各類地質調查與勘查項目的申報,並對項目實施監督;依法監督地質勘查活動,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
礦產開發管理處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市區採礦權設立、延續變更、註銷的登記和採礦權有償出讓及轉讓的審核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礦山自然生態環境備用金;負責市區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調處重要採礦權屬爭議、糾紛,查處違法案件。制訂並實施市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床工業指標;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和核銷工作;組織礦產資源統計、年檢和審查工作;負責市區地質資料匯總和管理。
監察室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市局機關、分局、直屬單位的黨群工青婦、紀檢監察等工作。
直屬單位
金華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1、負責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做好預防違法行為工作。 2、負責對轄區內的土地(農房除外)、礦產資源進行執法檢查,開展動態巡查(督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3、受理轄區內的土地(農房除外)、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控告,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並依法提出行政處罰意 見,對需要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移交建議。 4、負責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配合法院對違法案件強制執行。 5、參加行政處罰聽證會、案件審議會,並負責承辦案件舉證;參與依法由市國土資源局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6、協同法規監察處依法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法規的執行情況以及信訪複查、覆核調查工作。 7、負責對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監察大隊業務指導,承辦局領導批示的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信訪件的調查取證。 8、完成局領導和上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華市土地儲備中心
(1)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編制土地收購、回收的補償方案並組織實施;(2)負責儲備土地的出讓前期開發系列工作和出讓方案的編制、實施;(3)適時增減所儲備土地的市場供應量,為政府調控土地市場服務;(4)負責儲備土地及相關資產管理;(5)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實體運作;(6)負責土地儲備庫的建立、管理及資料、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金華市地產管理所
1、負責市區一級土地市場管理,協助市場處編制市區年度經營性土地出讓計畫及年度土地出讓方案。 2、負責實施市區公開方式、協定方式的土地出讓方案,包括擬定待出讓地塊標定地價、土地出讓方案、組織公開或協定出讓、公告協定結果、草簽土地出讓契約。 3、負責辦理市區劃撥土地轉讓契約,實施補辦出讓或查補交出讓金方案,催繳地產所承辦的宗地土地出讓金。 4、負責實施《市區房地產開發管理辦法》及其《具體規定》,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 5、負責實施企事業單位改制、舊城改造、撤村建居等方面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 6、負責統計並分析市區一級土地市場運行情況
金華市土地登記調查中心
一、負責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查封登記和其他登記材料的受理、初審、報批、公告、繕證、發證等工作;二、負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材料的受理、初審、報批、公告、繕證、發證等工作;三、負責土地登記中的土地權屬調查,協助地籍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四、按照“先稅後證”規定,協助稅務部門對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徵收視窗的管理;五、完成市局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金華市統一征地辦公室
金華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1、承辦國有建設用地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具體業務工作。 2、承辦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工作。 3、承辦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部分改變用途收取土地租金工作。 4、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工作。 5、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金華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計畫、實施方案的提出並組織實施;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地下水開發利用、地質遺蹟保護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地質災害、地下水等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和數據;開展地質環境的調查研究、評價工作和地質災害的防治、預測預報工作,參與地下水、地質遺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預報工作;指導建設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體系,指導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科普宣傳、防災培訓、業務指導和技術服務工作;參與全市地質環境信息網路的建設與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金華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負責編制市級國土資源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負責統一匯總管理全市國土資源數據、市本級數據中心和網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為本級國土資源政務管理信息化提供技術支持與信息服務;負責為社會提供國土資源信息服務等。
領導信息
蔣金紅黨委書記、局長
主持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周國新 黨委委員、副局長
協助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地礦行政管理。包括地礦規劃與礦產儲量管理、採礦權出讓及出讓金收繳、礦產開發,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災害防治規劃及監督管理,地礦統計與地礦專項資金管理,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規範等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處、地勘環境管理處,聯繫地質環境監測站、礦山生態復原公司。
潘獻生 黨委委員、副局長
協助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土地市場管理與執法監察工作,包括信訪、政策法規宣傳、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土地出讓、轉讓、土地集約利用、批後監管、土地收儲,宗地部分改變用途處置,劃撥土地處置、規費及出讓金收繳、地價會審等工作。分管法規監察處、土地市場管理處。聯繫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儲備中心、地產所、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土地估價師協會。
沈正中 黨委委員、副局長
協助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土地利用規劃與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與實施,用地計畫與土地徵收,農轉用,統一征地與失地農民社保,村改居與新農村建設,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與黃土丘陵綜合開發利用,造地改田及專項資金管理,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土地抵押。分管局土地利用規劃處、地籍處,聯繫統一征地辦公室、土地登記中心、土勘院。
傅國啟 黨委委員、副局長、紀委書記
協助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人事、財務、政務信息與信息化建設、紀檢監察。包括幹部教育、職稱評定,出國(境)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政務公開,老幹部工作,機關黨委、共青團、工會以及幹部職工福利,局基建工作,保密與檔案管理,創建與區域共建,農村指導員下派與扶貧工作,全市國土資源中心所文明創建及市區國土資源中心所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科教處、計畫財務處、機關黨委、紀委、監察室,聯繫信息中心。
金士高 黨委委員
主持東陽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杜安才 調研員
負責土地學會工作和局長交辦的有關工作。
樓溪潮 調研員
具體負責局長交辦的有關工作。
孫美仙 副調研員
協助市局黨委書記、局長分管婦女、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長交辦的有關工作。
工作動態
市局召開防範“菲特”颱風工作部署會
2013年10月6日上午,市國土資源局周國新副局長在1201會議室召開了防範“菲特”颱風工作部署會,會議通報了本次颱風情況,並對本次防台各項工作進行了部署:
一、落實了各項防範措施。一是及時啟動應急回響,通知各應急專家24小時待命,做好應急準備;二是密切監視天氣變化,做好預警預報工作;三是對隱患點進行加密監測,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如有變化,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四是加強巡查,特別是對易發區農村高陡坡下方住房、在建治理工程等,發現險情,及時應對。如隱患點不穩定或發生險情威脅民眾生命安全的,及時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受威脅民眾進行撤離。
二、落實了值班制度。對各縣(市、區)的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時抽查,確保24小時值守,做到上情及時下達,下情及時上報。
三、派出檢查組對各縣(市、區)各隱患點採取的防範措施等進行檢查。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