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項目質量、資金使用效益和績效管理水平,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於2021年9月28日印發,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 印發日期:2021年9月28日
  • 發文字號:魯自然資規〔2021〕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1〕4號
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勘單位主管部門,有關地勘單位,廳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切實提高項目質量、資金使用效益和績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提高項目質量、資金使用效益和績效管理水平,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財政出資的各類地質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地勘項目),包括區域地質調查、礦產勘查、海洋地質調查、水工環地質調查、物化遙勘查、地質科學研究等項目。
  第三條 地勘項目管理應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行業技術規範,堅持基礎性公益性原則,強化地質成果套用轉化,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地質支撐。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依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部省合作戰略協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省自然資源廳年度重點工作等,印發年度地勘項目立項指南,明確工作要求、目標任務、立項重點、立項方式、立項建議書編制等事項。
  第五條 省級地勘項目立項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勘單位主管部門、有關地勘單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項目立項指南要求,提交立項建議書,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對立項建議進行篩選,綜合考慮年度立項要求,建立項目庫。
  第六條 地勘項目的擬定採取專家論證方式。專家依據年度地勘項目立項指南,對項目庫中的項目進行論證打分排序,按照年初預算規模,提出年度項目安排建議。專家論證項目,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突出基礎性公益性,切實提高地勘項目成果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服務能力。
  第七條 地勘項目承擔單位的選定主要通過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並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具備地質勘查條件的廳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依據其職責職能,可提出基礎地質調查、為礦產資源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等方面的項目申請,省自然資源廳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項目及承擔單位,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數量和資金額度。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後,省自然資源廳下達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依據下達的任務書,遵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編寫項目設計。項目設計要做到目的任務明確、設計依據充分、工作部署和時間安排合理、工作方法與手段得當、資金預算合理、預期成果確切清楚、附圖附表齊全。
  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進行審查。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審查結果批覆項目設計。
  第十條 項目設計審查的主要內容:目的任務、以往資料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部署、技術路線、工作方法及技術要求、實物工作量、綠色勘查、績效目標、經費預算、預期成果、組織管理、質量保證措施等。
  第十一條 項目設計審查採取專家綜合評價打分方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不合格等級的設計需要重新編寫和審查。
  第十二條 項目設計一經批覆,承擔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個別項目執行過程中因地質條件、施工條件等原因造成主要實物工作量發生較大變化,確需對設計進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由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專家論證,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任務書、批覆的項目設計等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地質勘查技術要求、綠色勘查、地勘單位質量管理等有關標準、規範,確保項目質量和工作進度。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在項目設計批覆10日內開展相關工作。在開始勘查等工作前,應當向項目所在市及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實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點、施工周期、綠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並附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批覆的項目設計及審查意見,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產勘查類項目涉及鑽探工程的,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確定鑽探工程布設位置,並形成書面論證意見,論證意見作為野外驗收及成果驗收的附屬檔案。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質量和原始資料進行嚴格管理,實行項目組、所(部)和單位三級質量管理制度,項目組對野外原始資料的自檢和互檢率達到100%,所(部)和單位的抽檢率不低於30%。
  第十七條 嚴禁項目承擔單位將地勘項目整體轉包,項目承擔單位自身業務範圍內的實物工作量,不允許外包、轉包。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委託業務的管理,承擔主體責任。鑽探、化驗等自身業務範圍外,確需進行委託的工作量,要簽訂委託業務契約或協定,需政府採購的應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本單位的地勘項目資金使用承擔主體責任,對資金支出的真實、合理、規範、安全負責。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九條 地勘項目實行工作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項目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制度,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和項目所在市及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工作總結和資金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銷、終止實施的地勘項目,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嚴格按照《山東省財政專項資金地勘項目提前終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野外驗收
  第二十一條 有野外實物工作量的地勘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野外工作結束前30日,提交野外驗收申請和相關資料;野外驗收組織單位邀請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加。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地勘單位野外地質勘查工程實施進行管理,負責野外驗收工作,驗收通過後,下達項目野外驗收意見。廳屬事業單位及省內無主管部門的地勘單位野外驗收工作由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負責。
  野外驗收後需要補充工作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並由野外驗收負責單位組織覆核。
  第二十二條 野外驗收的主要內容:原始地質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是否完成了批覆的工作量,項目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各類規範、規定要求,地質資料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是否符合有關要求,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是否正常,野外工作總結是否系統、全面,野外實地抽查是否合格,綠色勘查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野外驗收包括室內原始資料抽查和野外工程實地抽查,抽查內容應覆蓋主要工作手段。室內原始資料抽查比例不低於全部資料的30%;野外鑽探、槽探等山地工程檢查要實現全覆蓋。項目有需提前驗收的物化探等專項工作,應提交專項工作報告及承擔單位組織的專項工作野外驗收意見。專家根據驗收的主要內容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六章 成果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野外驗收通過後,提交項目成果報告。省自然資源廳礦產勘查技術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及有關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成果驗收。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驗收結果下達成果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成果驗收主要內容: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成果和原始資料的吻合程度,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項目工作任務、績效目標和預期成果目標的完成情況,成果的綜合研究水平,成果報告和綜合圖件的質量,成果的經濟社會效益、推廣套用前景,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第二十六條 成果驗收採取專家綜合評價打分方法,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承擔單位要做好項目決算,對項目決算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並報送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未進行決算審計的項目,將不予進行成果驗收。
第七章 資料匯交與共享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要求,在項目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地質資料匯交工作。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按照《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執行。
  未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單位,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相應處罰,且不得承擔下一年度省級地勘項目。
  第二十九條 地勘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成果歸省自然資源廳所有,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對外發布;未經批准,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不得擅自對外發布。項目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須標註或明確“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省級地質勘查項目”。
  第三十條 堅持地質工作的公益性,加快推進地質資料信息共享服務,提高地勘項目成果套用轉化,全面提升地質成果服務水平。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地勘項目實行績效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要在項目設計中從預期產出、預期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設定績效目標,加強績效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確保績效目標實現。
  第三十二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項目進行績效自評。自評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及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依據績效評價工作安排及項目進展情況,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社會和公眾的滿意度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分析與套用建議等。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省級地勘項目安排的重要參考,納入政府採購地勘項目評標因素範疇。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遵守《地質勘查活動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主動在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公示本單位基本信息、地質勘查活動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監控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管理辦法,確保技術手段、工作質量等符合有關規範和技術要求。切實落實質量管理職責,建立健全項目質量檔案制度,確保質量管理的每項程式、每個環節都有記錄。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對提交的地質資料真實性負責,對偽造地質資料或提供虛假地質資料的,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進行處罰,並列入地質勘查活動異常名錄,在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公示,取消其承擔省級地勘項目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地勘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本系統承擔省級地勘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研究解決影響項目進度的難點和問題,提高項目進度、質量和成果水平。加強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及安全性、規範性等監管,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為項目使用臨時用地、進場、施工等營造良好外部環境,積極協調解決省級地勘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地勘項目順利實施創造必要條件。
  第三十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地勘項目的日常監管和定期調度,對項目是否按期開工、是否按照批覆的設計施工、是否符合進度要求、是否符合綠色勘查規範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別報送上半年及當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地勘項目監督管理情況。
  第四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定期對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定期調度情況及重點項目進行抽查,並對監督管理和項目調度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