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9月26日,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東省土地整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用於開展國土勘探和治理相關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公益性地質勘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利用和使用,基礎測繪,土地綜合整治和國土資源能力建設等支出。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負責。其中,公益性地質勘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利用和使用,基礎測繪,土地綜合整治和國土資源能力建設等資金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管理;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由省能源局負責管理。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行零基預算管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績效目標,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點項目支出不留“硬缺口”。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報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和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第六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必須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七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報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八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上級下達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內統籌使用。
  第九條 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包括:
  (一)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勘探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主要包括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對社會有重要影響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科學研究、地質資料信息化建設;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海洋地質、旅遊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關乎民生勘查;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等工作。
  (二)開展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主要包括對責任人滅失、因礦山開採活動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保護、恢復和治理。
  (三)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主要包括支持歷史遺留採煤塌陷地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及與治理相關的其他工作;支持採煤塌陷地質災害調查防治等。
  (四)開展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主要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地下水超采引起的地面沉降、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等日常監測和維護,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技術支撐,預警預報等。
  (五)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主要包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及監督實施,用途管制制度制定,土地徵收徵用管理等。
  (六)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和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開發利用、有償使用等。
  (七)落實基礎測繪任務,主要包括現代測繪基準體系建設與運維、遙感數據獲取、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建設與更新、實景三維山東建設、現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構建信息化測繪體系等。
  (八)開展土地綜合整治,主要包括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和上圖入庫及考核,以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耕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增減掛鈎、災毀耕地復墾等。
  (九)開展國土勘探等能力建設,主要包括國土勘探和治理相關工作的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科研、專用設備購置等。
  (十)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國土勘探和治理任務。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對省本級支出資金要明確到具體項目,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合理確定分配因素和權重,並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必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其中,專項資金任務清單、省級確需保留審批權的項目以及大額資金分配和重大項目安排情況,應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支持開展公益性地質調查勘探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資金,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與自然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簽訂的《關於加強山東省地質調查工作戰略合作協定》《服務山東新舊動能轉換地質調查工作方案(2019—2025年)》和山東省“十四五”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年度立項指南等,採用項目法分配。
  (二)支持開展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資金,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魯發〔2016〕1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18—2025 年)》,結合績效結果等,採取因素法分配。
  (三)支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資金,根據《山東省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結合績效結果等,採取因素法分配。
  (四)支持開展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根據《實施方案》《山東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21—2025年)》《山東省地面沉降綜合防治總體規劃(2021—2035年)》《山東省地面沉降防控區劃定方案》等要求,按照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地質災害發生情況等進行分配,省本級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五)支持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資金,按照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六)支持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和利用資金,按照自然資源部工作部署,結合年度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七)支持落實基礎測繪任務資金,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要求,按照年度計畫,採取項目法分配。
  (八)支持開展土地綜合整治資金,根據《實施方案》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等,省本級組織實施項目資金按照年度工作計畫採取項目法分配,對下轉移支付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
  (九)支持開展國土勘探等能力建設資金,根據信息化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情況和年度重點工作安排,採取項目法分配。
  (十)支持開展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國土勘探和治理任務等資金,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方式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結合專項業務工作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績效管理等具體要求。各市縣業務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與同級財政部門會簽或商財政部門同意,並將項目及績效目標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提高申報項目質量,做好評估論證和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等工作,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按輕重緩急排序,時時更新,動態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分配方案是否履行部門“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予以充分考慮等。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報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年初應制定本級年度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資金分配時間節點、預算執行計畫和工作措施等。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隨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績效運行監控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項目,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及時調整、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二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照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省財政廳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績效自評報告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能源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資環〔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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