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省級基礎測繪行政管理行為和組織實施活動,加強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1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4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字〔2023〕171號
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事業單位:
《山東省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1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基礎測繪行政管理行為和組織實施活動,加強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的計畫、組織、實施、質量、成果、監督等方面管理。
本辦法所稱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是指依據《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規定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並由省國土測繪院、省地圖院等單位具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以及納入省市縣統籌、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
第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的統一管理。
省國土測繪院、省地圖院等省自然資源廳直屬事業單位作為承擔單位,負責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的具體實施以及協作單位管理,配合省自然資源廳做好組織管理方面的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科學計畫、權責清晰、績效導向的原則,統籌發展和安全、守正和創新、生產和服務。
第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行全過程安全管理。承擔單位應當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提升關鍵技術裝備自主可控水平,維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守牢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底線。  
第六條  鼓勵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依靠科技創新,提高基礎測繪生產效率、成果質量和服務效能。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廳依據基礎測繪規劃,統籌基礎測繪年度預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基礎測繪事業發展要求,組織編制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年度計畫涉及的重大事項,需經廳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屬於“三重一大”範圍的,按照規定由廳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應當將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一次性或者分期下達承擔單位。採取分期下達的,首期計畫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下達;原則上第四季度不再下達當年度計畫。
第九條  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確需調整計畫的,由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同意後方可調整。
省自然資源廳業務主管處室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進度、質量等全過程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工作調度和檢查,督促、指導承擔單位落實項目實施責任,確保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執行到位。
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內的項目,如無特殊原因,應當在當年度完成。
第十條  納入省市縣統籌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按照工作職責,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本級項目年度計畫,於上一年度12月底前逐級上報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經核查、確認後,於每年第一季度分解下達。
第十一條  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和納入省市縣統籌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年度計畫,納入全省基礎測繪計畫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自然資源部。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基礎測繪計畫下達後,承擔單位應當編制工作方案,對計畫進行分解,明確具體承擔部門、責任人、組織模式、進度安排和推進措施等,十五日內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行“先設計、後施工”。
承擔單位應當編制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後實施。因技術難度較高、創新性技術套用等有必要進行專家評審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評審。跨年度接續性基礎測繪項目的年度或者測區技術設計書原則上由省自然資源廳業務主管處室審核同意後實施。
承擔單位負責對協作單位承擔任務的技術設計書進行審核,並報省自然資源廳業務主管處室備案。
對有創新性的基礎測繪項目,編制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技術試驗或者試生產。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因政策調整、重大技術變革或者其它不可預見因素等確需對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由承擔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調整申請,按原批准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在基礎測繪項目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技術規範,在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基礎上對技術指標、技術路線、產品規格等要求進行細化規定。鼓勵對條件成熟、確有必要的技術規範,按程式申報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季度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基礎測繪項目進度情況,並對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對於重點基礎測繪項目,建立進度台賬,實行月報制度。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確定的進度安排推進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加強對協作單位的進度管理,及時檢查、調度進度情況,對於進度滯後的協作單位進行督促,確保基礎測繪項目按期完成。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承擔單位負責制定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和對協作單位的監督,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設備和資料的安全。
協作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過程中的人員、設備和資料的安全負責。
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項目,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十八條  基礎測繪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驗收。驗收工作依據經過批准的項目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等進行,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評價、項目成果質量及技術指標的評價等。
跨年度接續性基礎測繪項目完成當年度任務後,由省自然資源廳業務主管處室在年底時進行集中工作驗收,對完成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納入省市縣統籌、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總體實施方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總體實施方案編制本級實施方案,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項目完成後,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本級承擔的項目進行驗收;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工作驗收,核查項目完成情況。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層層落實質量責任制,嚴把質量關。
承擔單位對基礎測繪項目質量負總責,協作單位對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質量負責,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交付的成果全部是合格品。
第二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遵循全過程質量控制原則,過程質量控制貫穿基礎測繪項目實施的全過程。
承擔單位是過程質量控制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生產計畫安排,劃分好過程質量控制的關鍵工序和節點,制定過程質量控制方案,明確各工序質量控制的內容、方法和要求,並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承擔單位、協作單位的作業部門負責過程檢查,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承擔項目的最終檢查。過程成果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後方可轉入下一工序。必要時,可在關鍵工序、難點工序設定檢查點,或者開展首件成果檢驗。
省自然資源廳委託有資質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開展基礎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檢驗。未經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質量檢驗,不得採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等方式驗收基礎測繪項目,以確保成果質量。
第二十三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在收到基礎測繪項目驗收成果資料後,原則上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並提交檢驗報告。
檢驗判定為不合格或者需要進一步修改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提交單位應當按照檢驗意見返工或者整改,完成後重新提交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或者核驗。經復檢仍未通過的,承擔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完成該項目,所需費用由該成果原生產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成果的檢查檢驗應當以項目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為依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第二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檢驗結論,對檢驗結論負責。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對檢驗結論存在異議的,由省自然資源廳另行委託其它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質量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
第二十六條  納入省市縣統籌、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由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級項目的質量管理。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承擔主體責任,對項目成果質量負責。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承擔單位制定項目質量控制方案,統一質量管理要求和檢查驗收標準。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擔單位因基礎測繪項目需要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的,由承擔單位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使用管理。協作單位需要使用的,由承擔單位負責分發,做好審查、登記等管理,並加強使用監督。
協作單位領用的基礎測繪成果,只能用於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不得更改使用目的或者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擅自複製、轉讓或者轉借。
第二十八條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主動收集、共享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九條  承擔單位、協作單位應當加強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中成果資料管理,建立完善的成果資料接收登記、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配置保存、保護和安全等必要設施,保證內部生產網路和設備安全。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資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承擔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保密協定後方可提供使用:
(一)用於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生產的;
(二)用於自然資源系統業務管理的;
(三)用於重大工程、應急救災等用途的;
(四)其他確需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情形。
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的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底向省自然資源廳報告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提供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承擔單位負責組織項目成果資料整理,向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項目成果。
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不得擅自截留或者未經批准對外提供使用基礎測繪項目成果資料。
第三十二條  納入省市縣統籌、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在項目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向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移交項目成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接收項目成果資料時,應當對移交的成果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後,向移交單位出具成果資料接收回執,並在完成成果資料接收十五日內將成果資料接收情況報告省自然資源廳業務主管處室。
第三十四條  省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基礎測繪項目成果立卷歸檔有關標準規範要求,及時將接收的成果資料整理歸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過程中,省自然資源廳根據情況,組織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在必要時以通報形式公布檢查結果;發現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的,承擔單位、協作單位應當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結合省測繪地理信息信用體系建設,將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承擔基礎測繪項目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承擔單位應當針對重點基礎測繪項目建立科學的評價制度,對協作單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進度、質量、組織等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其承擔後續任務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協作單位提交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經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由省自然資源廳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返工;復檢仍不合格的,依據有關規定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三年內禁止再次承擔基礎測繪項目。
第三十八條  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基礎測繪計畫完成項目的;
(二)擅自將基礎測繪項目轉包的;
(三)未按批准的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致使成果指標達不到要求的;
(四)截留項目成果和有關資料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對外提供或者使用項目成果的。
第三十九條  基礎測繪項目經費管理按照《山東省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實行績效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省基礎測繪事業,特別是省級基礎測繪發展迅速,年度省級財政投入超過億元,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更新周期從五年縮短至一年,中解析度衛星影像從年度覆蓋縮短至月度覆蓋,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海洋和內陸水下地形測繪等新業務相繼納入基礎測繪範疇,基礎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實施、質量、成果、監督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量明顯增加,項目管理要求也越來越高,但現行法律法規對基礎測繪的規定較為巨觀,缺乏對基礎測繪項目管理的具體規定,儘管我廳也針對具體項目制定了有關規定,但相對分散,沒有形成全鏈條的規範化管理制度,亟需通過制定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辦法,強化依法行政意識,進一步細化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要求,提升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依據《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將現行有關管理措施上升為制度,對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管理進行細化規定,明確省自然資源廳、承擔單位責任和計畫、組織、實施、質量、成果、監督等全流程管理要求。
(一)總則部分規定了《辦法》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和責任分工。《辦法》適用於《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規定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並由省國土測繪院、省地圖院等單位具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以及納入省市縣統籌、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管理。
(二)計畫管理部分規定了省級基礎測繪計畫編制、下達、執行等要求。省自然資源廳依據基礎測繪規劃,統籌基礎測繪年度預算、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基礎測繪事業發展要求,組織編制省級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一次性或者分期下達承擔單位。
(三)組織實施部分規定了工作方案制定、技術設計、進度管理、安全管理、項目驗收等要求。基礎測繪項目實行“先設計、後施工”,承擔單位應當編制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或者總體實施方案,報省自然資源廳批准後實施。基礎測繪項目完成後,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驗收。
(四)質量管理部分規定了管理責任、過程質量控制、兩級檢查、成果檢驗等要求。承擔單位對基礎測繪項目質量負總責,協作單位對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質量負責,保證所交付的成果全部是合格品。基礎測繪項目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
(五)成果管理部分規定了已有成果資料利用、過程成果管理、成果移交接收、整理歸檔等要求。承擔單位因基礎測繪項目需要利用已有基礎測繪成果的,由承擔單位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使用管理。自然資源系統業務管理、重大工程建設、應急救災等可以使用基礎測繪項目生產過程成果。
(六)監督管理部分規定了檢查、信用管理、責任追究、經費管理等要求。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擅自將基礎測繪項目轉包、截留項目成果和有關資料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經費管理按照《山東省省級國土勘探和治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七)附則部分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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