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

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

《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在1994年12月9日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辦法
(1994年12月9日魯政發〔1994〕136號公布,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用戶和測繪單位的利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我省測繪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使用各種測繪方法獲取並為社會提供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種測繪圖件、影像、數據、標誌及其它測繪資料。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其測繪產品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第四條 山東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省測繪質檢站)是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省測繪質檢站在行政上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在業務上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省測繪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和新產品的鑑定檢驗;
(二)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和產品的委託檢驗;
(三)負責對測繪單位資格審查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檢驗。
第六條 省測繪質檢站根據工作需要和監督檢驗計畫,制定監督檢驗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測繪質檢站承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項目為:
(一)大地測量;
(二)攝影測量和遙感測繪;
(三)工程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水域測量;
(六)地圖製圖和地圖制印。
第八條 省測繪質檢站應當依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項目技術設計書或契約書等,對測繪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
第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行以抽樣檢驗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制度。抽樣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被檢驗單位應當向省測繪質檢站提供下列資料或樣本:
(一)產品樣本;
(二)技術設計書;
(三)測繪器具計量鑑定資料;
(四)有關計算成果與圖件資料;
(五)技術總結和驗收檢查報告。
第十一條 用於監督檢驗的測繪產品樣本由被檢驗單位無償提供;對不便攜帶的抽檢產品樣本,由被檢驗單位按要求送交指定地點。
檢驗後的產品樣本,由省測繪質檢站退回被檢驗單位或存檔保存。
第十二條 省測繪質檢站抽出樣本後,按預定的檢驗方案對測繪產品樣本進行檢驗,並填寫檢驗結果記錄表,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檢驗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繪產品的概況;
(二)檢驗方案和檢驗方法;
(三)檢驗數據統計;
(四)對產品質量的判定和對檢測結果的分析;
(五)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意見;
(六)對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
第十四條 省測繪質檢站應當根據檢驗結果,對抽檢的測繪產品質量作出批量合格或不合格的評定結論。
第十五條 省測繪質檢站應當在檢驗結束後15日內,將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通知被檢驗單位的主管部門,並將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經評定合格的產品,可以向社會提供使用;不合格產品由被檢驗單位的主管部門處理,並在限期內報省測繪質檢站複查,經複查合格後,方可向社會提供使用。複查所需費用由被檢驗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被檢驗單位對監督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省測繪質檢站申請復檢。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省測繪質檢站依法進行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監督檢驗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並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作出處罰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