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5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市、區)以及中央補助我省新增費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新增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堅持“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突出重點”的原則,按照規定方向安排使用,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新增費使用以支持土地整治項目為平台,統籌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土地出讓收益、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等其他涉農資金使用,充分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第五條 加強新增費管理,建立部門會商、專家評審、公開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協作機制,切實提高資金管理使用成效。
第六條 新增費由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新增費資金管理制度,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組織新增費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新增費支出項目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和執行資金預算,具體實施資金績效管理,按規定公開項目管理有關信息,組織實施項目申報、審批和公示,跟蹤監管項目實施,保障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省級財政部門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提高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建設適應現代農業發展條件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準農田,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村土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於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需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產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
第十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對灘涂、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閒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適度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和省有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土地整治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
有條件的地方,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可通過“以補促建”的形式,穩步推進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開展的土地整治。具體管理辦法由各設區市的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
支出標準依據《山東省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魯財綜〔2014〕65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不高於規定支出標準執行。預算定額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用途不改變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誌的設立支出等。
第十四條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為開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第十五條 新增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與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准的,應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新增費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專款專用、講求績效、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省級新增費支出預算分為省本級支出預算和對市、縣分成以及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
省本級支出預算草案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照省級預算編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論證、測算和申報省本級新增費支出預算草案,並按要求編制年度項目績效目標。省本級支出預算中對由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單位承擔的新增費支出,列入部門預算。
省財政廳對省國土資源廳申報的預算草案可行性進行審核後,編入省級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經省人大批准後批覆部門執行。
對由市縣承擔的新增費支出項目,列入對下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分成的新增費收支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章 省對下新增費分配管理
第二十條 新增費的分配採取因素法、比例分成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國家及省確定的重點支持政策、土地整治建設任務、工作考核和資金績效評價情況等可量化因素指標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指標取值,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確定。
第二十二條 比例分成法分配,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的省、市、縣分成比例確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條 項目法分配,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結合國家及省確定的重點發展政策及實施具有研究性、示範性的試點項目時,安排分配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對下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切塊下達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審批情況,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省按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採取課題研究與項目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由試點市申報,經省級審查審批後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二十五條 各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要結合國家和省投資建設重點,統籌使用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費、省級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和市、縣分成新增費,充分發揮資金的規模效益。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增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二十七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新增費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
第二十八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制度規定,做好新增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九條 新增費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實行新增費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設定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評價的重要責任主體。新增費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新增費分配使用、建設效果等實施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新增費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增費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制度,逐步完善績效考評工作,加強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充分發揮資金分配的激勵約束作用。
第七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新增費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增費資金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負責對新增費資金支持的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保證項目建設順利實施,並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新增費專款專用,切實提高新增費使用管理效率。對業務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
第三十七條 新增費使用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新增費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 新增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新增費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新增費使用及項目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