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

《山東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頒布的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中央分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查,是指對全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工作應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遵循獨立、全面、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稽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四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省級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管理工作。市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管理工作。具體稽查工作由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委託相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稽查機構)承擔。
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級次通過預算安排並予以保障。
第五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情況。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以及項目資金安排等情況。
(二)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情況。包括支出內容和標準、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結餘資金處置等。
(三)項目立項及實施情況。包括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預算審查、施工進度、決算審計、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
(四)項目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監理制度等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權屬管理、檔案管理情況。
(五)項目後期管護、績效考核等。
第六條 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不定期開展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稽查工作採取內業稽查和外業稽查相結合的辦法進行,也可運用遙感技術、線上監測系統等手段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七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稽查前期工作。財政、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稽查範圍、稽查重點和稽查項目,委託稽查機構,印發稽查通知,部署稽查工作。
(二)實施內業稽查。稽查機構聽取被稽查單位情況介紹,查閱財務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預決算審查資料及工程建設資料等,質詢被稽查單位有關人員。
(三)開展外業稽查。稽查機構實地勘察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施工進度,抽驗項目工程量和工程質量。隨機走訪農戶,聽取農戶對項目建設的意見。
(四)反饋稽查意見。稽查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稽查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準確提出稽查意見,並將稽查意見與被稽查單位溝通後,由被稽查單位及相關人員蓋章(簽字)確認。
(五)提交稽查報告。稽查機構根據稽查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認真編制稽查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稽查報告包括:稽查概況、稽查內容、稽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或處理意見,其他事項說明和需要的檔案材料等。
(六)稽查工作結果處理。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對稽查報告反映的問題,下達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被稽查單位應積極配合稽查工作,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拖延稽查工作。
第九條 稽查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水平;
(三)熟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具備開展稽查工作的相應資質。
第十條 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應遵守行業自律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秉公辦事,及時開展稽查工作,保守秘密。稽查人員不得接受被稽查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為自己、親友及單位謀取私利。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稽查機構及稽查人員一經查實,應對違規違紀稽查人員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永久取消被委託資格。
第十一條 被稽查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暫停或扣回撥款、核減或取消下一年度省級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指標、項目等措施,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山東省財政監督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一)虛報項目騙取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規定範圍、用途分配土地有償使用費,未按規定將土地有償使用費落實到項目的;
(四)未按規定的支出內容和標準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五)未及時撥付土地有償使用費,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
(六)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和規模、調整規劃設計和項目預算的;
(七)未落實項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監理制度,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監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地有償使用費稽查辦法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同時適用於對國家安排我省的中央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配使用的稽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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