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內財建:1156號
  • 區域:內蒙古自治區
  • 主管機關: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內財建1156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我區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詳細內容

附屬檔案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
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央分
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
157號)和“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
配使用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 286號)等有關法
律法規及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整治是指對農村田、水、路、
林、村進行綜合整治的活動,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活動的統
稱。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安排的用於我區整
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工程項目以及
自治區切塊下達的用於盟市自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以下分別簡
稱“重大工程”、“重點工程”和“盟市自行安排項目”)建設
的資金。其來源為:中央劃轉及自治區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按規定用於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各地其他涉農
資金。
第三條鼓勵各地區結合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建設,整合資金,開展包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內容的示範工程。
第四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
用,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
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項目由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土地整
治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預算和資
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要求、依據中央下達預算規模、
自治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情況以及自治區農村
土地整治項目規劃,確定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總預算、年度預
算及資金來源;
(二)審定並批覆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
(三)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執
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審批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預算
執行及組織項目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核;
(二)負責編報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
(三)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按照有關項
目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四)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執行,負責項目資金使
用管理、編制項目竣工決算。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八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
部門批准。重大工程、重點工程預算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土資
源廳批准;盟市自行安排項目預算由項目所在盟市財政部門會同
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九條項目所在旗縣區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年度
實施計畫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要設立專賬管理
項目資金。旗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審核和監
督檢查。
第十條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向自治區
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報送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預算審查資
料,包括:年度實施計畫與預算等。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土資源廳對重大工程和重
點工程項目預算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有關手續
是否完備;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與
換算、費用和費率計取是否合理、準確;審定項目預算造價等。
第十二條自治區財政廳依據預算審查意見,會同國土資源廳
下達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預算批覆。
第十三條盟市自行安排項目預算由各盟市自行確定項目
預算審查程式,項目預算須報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批覆一經下達,項目承擔
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預算,必須
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涉及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勘
測、規劃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必
須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規和規定,對未按規定
執行的,不得撥付資金。
第四章支出範圍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為組織、實
施、管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
費用、不可預見費等,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發
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主要包括人
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械作業費;措施費主要包括臨時設施費、
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施工輔助費、特殊地區施
工增加費。間接費主要包括規費和企業管理費。
第十八條設備費,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
採購及保管費。
第十九條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
驗收費、業主管理費、拆遷補償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
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勘測費、項目設計與預
算編制費、項目招標費和重大工程規劃編制費等。前期工作費按
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6%核定。
(二)工程監理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招
投標和委託確定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按國家和內蒙古自治
區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所發生的費用。工程監理費
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1. 5%核定。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完工後,因
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
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與審計費、整治后土地的重估
與登記費、基本農田規劃與標誌設定費等。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
工程施工費的3%核定。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承擔單位為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
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
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等。
業主管理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和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
工驗收費合計的2%核定。
(五)拆遷補償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拆
遷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發生的適當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不可預見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施工過程中
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整治費用由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區共
同承擔。
(一)重大工程項目,自治區負責項目規劃編制、勘測、
規劃設計與預算評審的費用支出;盟市負責本轄區項目工程監理
和業主管理費30%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工程費用及其他
費用支出。
(二)重點工程項目,自治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評
審的費用支出;盟市負責本轄區項目規劃、工程監理和業主管理
費3 0%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支出。
(三)自治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盟市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
盟市負責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評審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
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支出。
各級應按支出範圍編制預算和決算。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根據批覆下達的年度預算,依據財政
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按項目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至項目承擔單位;實行財政集中支付的地區,應按項目工程進度及
時足額撥付資金至項目承建單位、商品供應商或勞務提供者。
第二十三條工程施工契約應約定工程施工費的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一)工程施工費的支付應依據契約約定,根據開工通知
書,預撥付施工單位契約總價款的10%-30%作為工程預付款,進
入正常施工後,從工程款中扣除。
(二)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支付的項目資金不得超過契約
總價款的85%,最終工程款以竣工決算審計金額為準。
(三)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施工費依據契約約定按進度撥
款,施工單位申請,監理單位確認,承擔單位審批,報同級財政
部門撥付資金。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財政部門應按照財務竣工決
算審查批准金額撥付剩餘資金,但應預留不低於竣工決算工程款
5%的質量保證金。
(五)質量保證金的撥付,應於項目竣工驗收一年後(合
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於一年),由施工單位提出
申請,項目所在地主管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
撥付。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在質量保證金內扣除。
第二十四條其他費用應控制在分項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
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列支,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擠占
工程施工費。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可預見費時需編制使用
方案,內容應包括:使用不可預見費的原因、支付內容、使用金
額及設計、監理等單位認證資料,同時附其他文字及圖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
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出借,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
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條項目因調整以及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應報
請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批准後,由盟市財政、國土資源部
門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清
算後剩餘的資金繳回盟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資金結餘,由國土資源部門
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繼續用於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規模
再擴大或其他土地整治項目支出。
第六章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
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包括竣工財務
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第三十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經具有
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及項
目預算執行、費用支出、資金管理及使用、資金結餘、竣工財務
決算編制等。
第三十一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國土資源
部門匯總編制,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竣工決算由盟市財政部門審核批覆,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
源廳備案。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抽查。
第三十二條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制農
村土地項目資金會計報表。盟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匯總編制半年
度、年度會計報表,會同盟市財政部門,分別於半年終了後7日
內、年度終了後15日內,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實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
標制、監理制和契約制,同時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
監督檢查,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盟市、旗縣區財政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
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員制度,對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重要指標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監
督員監督項目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對農村土地整治項
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同時按規定開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對竣工後的農村土
地整治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
償使用費的分配掛鈎。
第三十九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工程轉包和
掛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
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
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使用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
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 2 7號)
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負責解
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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