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內財建1156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加強我區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詳細內容
附屬檔案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內蒙古自治區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
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央分
成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
157號)和“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
配使用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 286號)等有關法
律法規及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整治是指對農村田、水、路、
林、村進行綜合整治的活動,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活動的統
稱。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安排的用於我區整
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工程項目以及
自治區切塊下達的用於盟市自行安排土地整治項目(以下分別簡
稱“重大工程”、“重點工程”和“盟市自行安排項目”)建設
的資金。其來源為:中央劃轉及自治區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按規定用於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各地其他涉農
資金。
第三條鼓勵各地區結合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建設,整合資金,開展包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內容的示範工程。
第四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
用,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
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項目由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屬土地整
治機構組織實施。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預算和資
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要求、依據中央下達預算規模、
自治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情況以及自治區農村
土地整治項目規劃,確定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總預算、年度預
算及資金來源;
(二)審定並批覆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
(三)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執
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審批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預算
執行及組織項目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核;
(二)負責編報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
(三)編制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按照有關項
目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四)負責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執行,負責項目資金使
用管理、編制項目竣工決算。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八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
部門批准。重大工程、重點工程預算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土資
源廳批准;盟市自行安排項目預算由項目所在盟市財政部門會同
國土資源部門批准,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九條項目所在旗縣區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年度
實施計畫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項目承擔單位要設立專賬管理
項目資金。旗縣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審核和監
督檢查。
第十條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向自治區
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報送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預算審查資
料,包括:年度實施計畫與預算等。
第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土資源廳對重大工程和重
點工程項目預算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有關手續
是否完備;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與
換算、費用和費率計取是否合理、準確;審定項目預算造價等。
第十二條自治區財政廳依據預算審查意見,會同國土資源廳
下達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預算批覆。
第十三條盟市自行安排項目預算由各盟市自行確定項目
預算審查程式,項目預算須報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預算批覆一經下達,項目承擔
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如確需調整項目預算,必須
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涉及的招投標代理機構、勘
測、規劃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必
須納入政府採購範圍,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規和規定,對未按規定
執行的,不得撥付資金。
第四章支出範圍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為組織、實
施、管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
費用、不可預見費等,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定額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發
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
直接費由直接工程費、措施費組成。直接工程費主要包括人
工費、材料費和施工機械作業費;措施費主要包括臨時設施費、
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施工輔助費、特殊地區施
工增加費。間接費主要包括規費和企業管理費。
第十八條設備費,包括設備原價、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
採購及保管費。
第十九條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
驗收費、業主管理費、拆遷補償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
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費、項目勘測費、項目設計與預
算編制費、項目招標費和重大工程規劃編制費等。前期工作費按
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6%核定。
(二)工程監理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承擔單位通過招
投標和委託確定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按國家和內蒙古自治
區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所發生的費用。工程監理費
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1. 5%核定。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完工後,因
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
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與審計費、整治后土地的重估
與登記費、基本農田規劃與標誌設定費等。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
工程施工費的3%核定。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承擔單位為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組
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
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等。
業主管理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和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
工驗收費合計的2%核定。
(五)拆遷補償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需拆
遷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發生的適當補償費用。
第二十條不可預見費,是指農村土地整治項目施工過程中
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及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農村土地整治費用由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區共
同承擔。
(一)重大工程項目,自治區負責項目規劃編制、勘測、
規劃設計與預算評審的費用支出;盟市負責本轄區項目工程監理
和業主管理費30%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工程費用及其他
費用支出。
(二)重點工程項目,自治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評
審的費用支出;盟市負責本轄區項目規劃、工程監理和業主管理
費3 0%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支出。
(三)自治區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盟市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
盟市負責項目規劃設計與預算評審的費用支出,旗縣區負責項目
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支出。
各級應按支出範圍編制預算和決算。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根據批覆下達的年度預算,依據財政
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按項目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至項目承擔單位;實行財政集中支付的地區,應按項目工程進度及
時足額撥付資金至項目承建單位、商品供應商或勞務提供者。
第二十三條工程施工契約應約定工程施工費的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一)工程施工費的支付應依據契約約定,根據開工通知
書,預撥付施工單位契約總價款的10%-30%作為工程預付款,進
入正常施工後,從工程款中扣除。
(二)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支付的項目資金不得超過契約
總價款的85%,最終工程款以竣工決算審計金額為準。
(三)在施工過程中,工程施工費依據契約約定按進度撥
款,施工單位申請,監理單位確認,承擔單位審批,報同級財政
部門撥付資金。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財政部門應按照財務竣工決
算審查批准金額撥付剩餘資金,但應預留不低於竣工決算工程款
5%的質量保證金。
(五)質量保證金的撥付,應於項目竣工驗收一年後(合
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於一年),由施工單位提出
申請,項目所在地主管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
撥付。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在質量保證金內扣除。
第二十四條其他費用應控制在分項預算核定的額度內,按
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列支,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不得擠占
工程施工費。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可預見費時需編制使用
方案,內容應包括:使用不可預見費的原因、支付內容、使用金
額及設計、監理等單位認證資料,同時附其他文字及圖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
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出借,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
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條項目因調整以及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終止,應報
請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批准後,由盟市財政、國土資源部
門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負責審計。清
算後剩餘的資金繳回盟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驗收後的資金結餘,由國土資源部門
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繼續用於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規模
再擴大或其他土地整治項目支出。
第六章財務報告
第二十九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
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包括竣工財務
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第三十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應經具有
資質的第三方審計,審計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及項
目預算執行、費用支出、資金管理及使用、資金結餘、竣工財務
決算編制等。
第三十一條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國土資源
部門匯總編制,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竣工決算由盟市財政部門審核批覆,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
源廳備案。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抽查。
第三十二條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制農
村土地項目資金會計報表。盟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匯總編制半年
度、年度會計報表,會同盟市財政部門,分別於半年終了後7日
內、年度終了後15日內,上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實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
標制、監理制和契約制,同時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
監督檢查,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盟市、旗縣區財政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
健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員制度,對
農村土地整治項目重要指標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組織監
督員監督項目驗收工作。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對農村土地整治項
目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同時按規定開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
有償使用費稽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自治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對竣工後的農村土
地整治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
償使用費的分配掛鈎。
第三十九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工程轉包和
掛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
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
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使用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資
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 2 7號)
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負責解
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