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資金管理: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5 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設工業循環經濟示範區的指導意見》(內政字〔2006〕142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我區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循環經濟重點工程和項目的實施、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等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經信委”)共同負責管理。自治區經信委負責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組織建立項目庫,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會同財政廳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組織項目評審,並對列入專項資金項目計畫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總結評價。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確定項目資金支持額度,下達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撥付項目資金。會同自治區經信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充分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原則。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引導、示範、培育市場等方式,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
(二)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原則,並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三)注重績效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方式及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範圍包括:
(一)自治區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的資源節約、節水節材、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補鏈、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等方面具有示範推廣意義的項目及國家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和近期行動計畫中構建循環型工業體系推進各工業行業循環發展的項目。
(二)工業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
1. 工業循環經濟法規、規劃及政策研究。
2. 工業循環經濟相關標準制定、目錄編制。
3. 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宣傳教育、組織動員、業務培訓等。
4. 工業循環經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5. 組織和支持企業參加工業循環經濟展覽會。
6. 工業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評價與統計體系和規劃、方案、項目評審及考核、驗收等。
7. 開展工業循環經濟工作的相關經費。
(三)自治區確定的其他重點示範項目。
第六條 同一項目已享受國家或自治區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企業在一個年度內只支持一個項目。
第七條 對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實施的循環經濟示範項目,採取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不超過20%專項補助,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工業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信委協商確定,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其他重點示範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及補助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信委另行確定。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和下達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經國家或自治區批准認定的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試點示範園區應依託本園區循環經濟產業鏈中起重要作用的企業(項目)。項目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項目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及各項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項目承擔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申報項目應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在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產生顯著的社會示範效益和經濟效益,能夠實現各種廢棄物的綜合循環利用;
(四)申報項目能夠在2年內竣工驗收,並投入生產運行;
(五)申報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完整;
(六)通過自治區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
(七)申報項目內容符合產業規劃、技術先進、綜合實力強,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紮實;
(八)優先支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申報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專項資金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所在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單位基本情況說明材料;
(五)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材料(包括項目進度說明材料);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核准)或備案檔案;
(七)項目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的資金有效憑證(包括貸款契約及銀行資金到賬憑證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式
(一)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投向和重點,聯合下發申報通知。
(二)各盟市經信委、財政局按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年度自治區工業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三)全區工業循環經濟試點示範園區(企業)按照申報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提供申報項目真實性承諾書,經法人代表簽字後,按照屬地原則,報項目所在地盟市經信委、財政局。
(四)各盟市經信委、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認真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聯合上報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同時提供申報項目真實性承諾書和項目匯總表。
第十三條 自治區經信委和財政廳共同組織相關行業專家,依據本辦法第十、第十一條的規定及當年支持方向和重點,對各盟市報送的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根據專家評審結論和當年支持方向和重點,確定支持項目及補助金額,自治區經信委根據評審結論下達項目實施計畫。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項目實施計畫按照確定的獎勵標準下達獎勵資金支出預算指標。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財務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各盟市經信委、財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情況,並與每年年底前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治區經信委、財政廳。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信委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專項核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扣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信委將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資金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補助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內蒙古自治區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內財工〔2009〕3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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