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2014年4月9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14年4月9日
- 文號:內政辦發〔2014〕28號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8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4月9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自治區新型工業化進程,引導產業集聚,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創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規〔2009〕3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是指以可持續發展為前提,以產業集聚為主要特徵,以工業園區(開發區)為主要載體,主導產業突出,特色鮮明,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規模居全區乃至全國領先地位,在產業結構升級、“兩化融合”、技術改造、自主創新、軍民結合、節能減排、效率效益、安全生產、品牌建設、人力資源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區乃至全國前列的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 示範基地範圍包括: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設立的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以及國家、自治區重點規劃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等。
第四條 創建示範基地要按照統籌規劃的原則,積極創建,有序推進。
第二章 創建示範基地基本條件
第五條 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及相關產業規劃等。
第六條 創建工作目標明確。有完善可行的創建工作方案,科學合理的產業發展規劃。申報名稱須符合分類規範,反映集聚區主導產業特色。
第七條 產業集約化程度高。主體園區(開發區)內主導產業突出,骨幹企業輻射能力強,專業化配套體系完善,規模和技術水平居全區乃至全國同行業前列。主體園區(開發區)工業建築容積率一般應大於0.6,單位用地規模的平均投資強度按照區域必須達到2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銷售收入)20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開發區)內全部企業銷售收入總額130億元/年以上,年上繳稅收2億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居全區乃至全國同行業前列。
第八條 產業延伸能力較強。主導產業延伸加工鏈條較長,深加工產品產值占比逐年增加,初級加工產品逐年減少。
第九條 積極承接產業轉移。主體園區(開發區)積極開展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工作,近兩年引進對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有重要帶動作用的區外項目4個以上。
第十條 資源得到綜合利用。積極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工作。主體園區(開發區)完成或超額完成自治區或盟市下達的年度節能減排目標任務。主體園區(開發區)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率處於全區乃至全國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自治區或行業標準。主體園區(開發區)內規模以上企業全部達到清潔生產水平,強制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率達到100%。
主體園區(開發區)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並通過審查,園區(開發區)建設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審查要點》要求。主體園區(開發區)水源、熱源、污水處理管網、中水管網、渣廠、氣源等環保基礎設施完善。主體園區(開發區)環境監測體系及環境管理機構健全。
主體園區(開發區)內規模以上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率、合格率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能源計量數據能夠實時採集,實現網路化管理。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能力較強。主體園區(開發區)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於2%(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1家以上主導產業方面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機構,或2家以上主導產業方面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機構。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居區內或國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有保證。主體園區(開發區)內骨幹企業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水平先進,普遍採用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質量處於國內或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國家、自治區知名產品、商標。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有保障。示範基地設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達到國家安全生產標準或行業標準,近三年未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 “兩化”融合水平較高。主體園區(開發區)信息化基礎設施比較完備,規模以上企業寬頻接入率達到100%,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企業管理、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主要環節信息化套用水平達到區內領先或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充分利用。產業集聚區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領導體制,較完善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工作機制,設有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勞動關係和諧。
第十六條 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產業集聚區內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人才培養等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功能完善。
第十七條 政府支持創建工作。產業集聚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展規劃、技術進步、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發展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產業集聚區的支持力度,產業集聚區政府管理機構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一定規模(每年原則上不低於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技術改造及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十八條 創建申請。創建示範基地單位向所在盟市提出申請,相關盟市審查後,報請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核。
申請材料包括申報材料和附屬檔案材料。
申報材料中的有關數據以各級統計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公開數據為準。申報材料和附屬檔案材料均須提供3份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檔案,其中申報材料須提供原件,附屬檔案材料可提供複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九條 申報材料。示範基地申請單位所在盟市的上報檔案;《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產業集聚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各類土地用途比例(並附圖);創建示範基地工作方案;示範基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盟市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示範基地主體園區(開發區)規劃環評執行情況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
第二十條 附屬檔案材料。主導產業在區內、國內同行業中地位的說明材料;國家級、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機構批覆檔案;企業技術中心、研發機構重要、重大科研成果的證明材料;所擁有的國家、自治區知名品牌或著名商標證明材料;有關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達標考核方面的證明材料;有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職業教育或專業培訓機構設立的說明或證明等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審核。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估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並在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入口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布與授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符合條件的產業集聚區提出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示範內容·所在地)”稱號。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集中公布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範基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創建自治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具體包括,監測自治區示範基地運行情況,跟蹤示範基地創建工作方案實施情況,以及執行產業發展規劃情況,提出改進意見等。對創建過程中弄虛作假,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的示範基地,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在已授牌的自治區示範基地中選擇業績優秀基地,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國家示範基地,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和管理國家示範基地。
各盟市負責組織本地區創建自治區示範基地的申報工作,配合自治區做好創建自治區示範基地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示範基地要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發展情況及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通過所在盟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在規劃布局、項目建設及資金安排等方面,對示範基地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並將其納入運行監測體系。對創建工作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示範基地,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示範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進行1次覆核,合格的示範基地予以確認,不合格的示範基地要撤消稱號並摘牌。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授牌的示範基地,如發現弄虛作假,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等,撤消其稱號並摘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10〕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