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精神,切實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確保小城鎮建設順利健康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1]47號
  • 發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2001-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
(魯政發〔2001〕4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精神,切實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確保小城鎮建設順利健康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發展小城鎮,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各地按照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有序發展的原則,積極實施撤併鄉鎮,並從各個方面加大小城鎮發展力度,初步形成了重點發展237箇中心鎮的基本格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小城鎮建設用地供應與管理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努力為小城鎮建設用地開闢路子,提供服務。但隨著全省小城鎮建設形勢的發展,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將會引發土地利用與管理秩序的混亂,影響《土地管理法》的實施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給城市化建設帶來不良後果。對此,各級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建設小城鎮不能一哄而起,要從全省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戰略和全局出發,正確處理好依法辦事與促進小城鎮發展的關係,把嚴格土地執法與積極保障小城鎮建設用地合理需求有機結合起來。要在依法管好用好土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管理方式,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及時保證用地。要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認真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措施,切實保證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要積極引導小城鎮建設走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路子,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的原則,充分挖掘小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潛力,全面提高城鎮土地利用效率,使小城鎮建設走上健康有序發展的軌道。
二、大力加強小城鎮建設用地的規劃、計畫管理
小城鎮建設要嚴格按照規划進行。當前,要結合撤併鄉鎮,做好小城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銜接工作。要從實際出發,科學確定城鎮建設規劃期內的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及小城鎮規劃用地發展方向。根據新的發展要求,建設用地範圍和基本農田位置可以做適當調整。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統籌平衡,縣域範圍內的鄉鎮、村居民點用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得突破各原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降低基本農田保有量,小城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在100-120平方米。要堅持有未利用土地不占耕地、有劣地不占良田的原則。同時,國土資源和建設部門要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小城鎮建設規劃的銜接,凡鄉鎮駐地建設規劃需要調整的,兩個規劃必須同步修改調整,同步審查報批。
小城鎮建設用地要統一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嚴格按計畫供地。各地在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時,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要重點向小城鎮傾斜;對省政府確定的237箇中心鎮,其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由省優先安排。市、縣兩級計畫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中心鎮建設項目要嚴格把關,防止亂圈亂占和荒蕪閒置土地。其他小城鎮的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由市、縣統一掌握,根據小城鎮建設用地需求情況調劑使用,不要搞平均分配。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不足的,可通過土地開發整理方式解決。小城鎮範圍內舊村址或其他建設用地開發整理出來的耕地,可以等面積置換小城鎮建設用地;縣(市、區)完成耕地開墾計畫以外,通過土地整理新增加耕地面積的60%,可優先安排中心鎮使用;對舊城改造、合村並點的,也可給予一定數量建設用地周轉指標,但改造建設完成後,必須開墾與用地周轉指標等量的耕地面積。
三、進一步改進完善小城鎮建設用地的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
在有條件的地方,小城鎮建設用地要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根據城鎮發展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實行按年度分批次征地,按項目供地。土地利用方式除依法可以劃撥供地的以外,均應納入有償使用軌道,因地制宜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多種使用方式供地。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外,小城鎮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應全部留給鎮級財政,用於扶持小城鎮發展。
對省政府公布的中心鎮,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試行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試行集體土地有償使用,由鎮政府按照城鎮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分期分批依法辦理農地轉用及使用手續。鎮政府使用村集體土地必須簽訂協定,合理處置土地權益關係,對村依法進行土地補償。除實行一次性貨幣方式補償安置外,也可從批准的建設用地中劃出10-15%的土地,留給被占地村作為生產生活用地;也可按契約約定逐年向被占地村支付租金;也可由村進行土地入股聯營,實行鎮政府與村在土地開發利用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有條件的地方,鎮駐地外的村可將集體土地置換到鎮規劃區內。鎮政府已辦理使用手續的土地,要實施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統一管理。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時,由鎮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協定,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手續;也可試行招標拍賣,充分發揮集體土地資產的經濟效益,充分實現其價值。小城鎮集體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全部留給鎮政府,但鎮政府應按照與村簽訂的協定,合理處置土地收益分配。
小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耕地開墾費可按《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從低徵收;對先補後占和購買耕地占用指標、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復墾成耕地並等量置換為建設用地以及計畫外通過整理新增耕地的60%納入小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可免繳耕地開墾費。辦理小城鎮集體土地農地轉用及使用手續,暫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時,土地使用者應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轉收益。
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小城鎮內集體存量建設用地允許以作價入股、聯營、租賃等方式流轉;屬於鄉鎮集體所有的,也可由鄉鎮政府統一收回,統一處置。鄉鎮集體存量土地收益全部留給鄉鎮政府。
四、切實安排好被用地村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各級政府在小城鎮建設中,要統籌兼顧,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對待小城鎮建設用地過程中農民的土地補償和生產生活安置問題,妥善安排農民承包土地的調整,充分保障農民利益,不得強征強派,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發展小城鎮。按照使用集體土地方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其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徵用土地的標準執行,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補償費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興建工商業項目或辦理民眾醫療、人身、就業保險等,防止分光吃光。鄉鎮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要優先吸收無地農民就業。要注重引導農民更新觀念,轉變生活方式,鼓勵農民到鎮上置業、居住。對無地農民進小城鎮發展二、三產業的,要優先保證用地,並提供政策上的優惠,多渠道開拓農民就業路子,不斷提高農民的創業能力和生活水平。
五、重視和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工作,事關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涉及面廣,影響大,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強化法制意識,堅持依法行政,防止越權批地和違法亂占、濫用土地,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小城鎮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管理。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試點,當前要嚴格限制在省政府公布的237箇中心鎮範圍。在開展中心鎮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試點中,試點的鎮政府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各項建設項目用地必須控制在城鎮建設規劃區範圍內,對城鎮發展用地要及時依法辦理農轉用及使用審批手續,要嚴格按照土地使用契約辦事,講求信用,切實做好被用地村民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市、縣政府要搞好修改調整後上述兩個規劃的審批工作並認真監督實施,依法搞好農轉用及使用集體土地審批工作,不得擅自下放土地利用規劃與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抓好試點,把握試點方向,及時總結各地經驗並加以推廣。各級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了解小城鎮建設用地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預見性,搞好試點,以點帶面,引導小城鎮建設依法、規範、健康發展。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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