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於2001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1]27號
  • 發布日期:2001-04-02
  • 生效日期:2001-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魯政發〔2001〕2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幾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土地管理法》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深入進行國土資源法制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執法監督工作,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顯好轉。但是,不少地區粗放用地觀念根深蒂固,違法占地用地現象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耕地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
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據預測,到2040年,我國耕地將突破承載極限,而我省有可能比全國提前5-10年。土地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級政府必須從事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進一步增強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緊迫感、責任感,加大措施,落實責任,為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始終堅持嚴而又嚴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一)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當前,要結合鄉鎮的調整合併,依法適時修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快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調整劃定工作,切實做到基本農田面積、位置、標誌、檔案、責任五落實,把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被占耕地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規定交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三)積極推進城鎮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堅持大型建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鄉村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農民住宅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的“三集中”做法,大力調整土地利用結構,防止和避免零散布局、亂鋪攤子、盲目擴張用地的現象。抓住當前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經濟成長方式轉變的有利時機,把開發利用閒置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畫,制定鼓勵政策,引導建設單位進城發展,積極實施舊城改造、土地置換,爭取用3-5年時間把城鎮閒置土地充分利用起來,以此緩解土地供給壓力,減少耕地占用。
(四)研究制定保證土地合理需求的用地政策。在堅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原則下,積極探索搞活土地供給的各種有效途徑,採取農用地整理指標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置換、建設用地指標周轉等政策,努力滿足建設用地合理需求,同時緩解耕地資源短缺的矛盾,提高資源利用率。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場手段合理配置土地資源
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體育,挖潛盤活存量土地資產,積極探索集體建設用地供應及其流轉管理的新路子。
(一)加快國有土地儲備制度建設。把國有土地儲備制度作為政府對縣級以上城市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有效調控和規範土地二級市場的重要手段,推行政府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的土地配置管理模式,通過依法徵用、收回、收購等途徑,確保政府掌握土地供應的主動權,確保國有土地所有權在經濟權益上的實現。
(二)加快土地租賃制度建設。在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同時,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城鎮存量劃撥土地的有償使用上,無論增量還是存量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繼續劃撥使用的以外,都要全部實行有償使用。
(三)加快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制度建設。在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理順土地供求關係的基礎上,減少協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比例,對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類用地實行招標、拍賣,形成土地市場競爭機制和價格形成機制。
(四)加快地價管理制度建設。把地價管理作為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工作來抓,全面開展城市基準地價的更新調整工作,儘快制定出讓土地最低限價標準,建立地價監測系統和地價公布、查詢制度。
(五)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制定和完善土地市場運營制度和市場準入規則,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引導各類土地交易入市,規範交易行為,取締土地隱形市場和非法交易。積極培育土地市場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從政策上引導和支持其發展。
(六)加強對企業改革、改制中的土地資產管理。按照“明晰產權、顯化資產、區分類型、靈活處置”的原則,通過土地資產的合理處置,盤活土地資產,理順土地資產分配關係,促進企業發展;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處置土地資產,提高政府土地收益;通過土地作價入股、作價出資、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壯大國有資本、股權,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競爭力。
(七)積極探索小城鎮用地供應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新路子,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和小城鎮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縣城以下的小城鎮試行國有與集體兩種土地產權並存、一個市場統一管理的辦法。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可實行轉讓、租賃等方式流轉,但必須報經縣(市、區)政府審批,土地收益大頭留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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