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級地質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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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25
【生效日期】1992-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省級地質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6月25日四川省計畫委員會、
財政廳、地質礦產局)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的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的使用效果和社會經濟效益,促進四川經濟發展,根據《四川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以下簡稱勘查資金)系預算外專項資金,納入省財政專戶存儲管理。
第三條勘查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市(地、州)、縣(市、區)礦管部門按規定比例上交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的70%;
(二)省礦管部門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中的70%。
第四條勘查資金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礦產勘查工作應與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協調一致,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統一規劃、綜合平衡、突出重點、提高效益;
(三)實行勘查項目管理,按勘查項目立項、設計、預算、審批、撥款、檢查驗收和辦理財務決算,建立項目契約制;
(四)勘查資金納入省地礦主管部門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勘查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省內重要經濟建設區和重要的地質成礦帶的礦產資源勘查;
(二)省經濟建設急需礦種的勘查;
(三)地方重點開發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補貼;
(四)老、少、邊、窮地區開展的重點扶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補貼。
第六條市、地、州、縣申請使用勘查資金,使用單位應於年前會同具有勘查資格的地質勘查單位,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內容填寫《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立項申請書》(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縣礦管部門匯總後,逐級上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並同時報送省計畫部門。
省礦業主管部門和省地勘部門申請使用勘查資金,應於年前會同具有勘查資格的地質勘查單位,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立項申請書》(一式五份),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並同時報送省計畫部門。
第七條省地質礦產管部門會同省計畫、財政部門對報送的《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立項申請書》進行會審,確定勘查資金安排的勘查項目或補貼項目。
會審的主要內容:
(一)地質依據及實現目標的可能性;
(二)勘查項目是否符合當前或中長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三)勘查項目的技術方案、技術經濟指標的組織措施是否經濟合理;
(四)現有財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立項批准後,向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下達勘查項目設計任務書。 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根據勘查項目設計、施工設計和項目預算(一式八份),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九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報送的項目設計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查評議。
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應按審批意見修改完善項目設計、施工設計和項目預算。
第十條設計預算批准後,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代表發包方與申請單位和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簽訂《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項目承包契約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勘查項目應列入部門和地方地質勘查工作計畫。承擔項目的地質勘查單位要在人力、物力、時間等方面給予保證,接受計畫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勘查項目的工作進展和工作質量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勘查資金項目經費審查核定後,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進度分月撥款給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並按收支兩個帳戶進行管理。項目無重大變化,項目經費原則上不再調整。主要實物工作量(鑽探、坑道)節餘經費,全數上交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項目經費節約,由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按規定進入專項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承擔項目的地質勘查單位應按批准的項目設計和項目承包契約書的要求組織施工,定期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勘查項目的工作半年報、年報以及財務、統計報表。對無特殊原因不報,或未完成計畫進度,或不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工作方案,單方變更、中止項目承包契約,以及濫用勘查資金的承擔項目的勘查單位,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省計畫、財政部門和省建行核減或停止撥款,直至從承擔項目的勘查單位的銀行帳戶中扣回已撥付的勘查項目經費。
第十四條項目工作完成後,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契約書》和地質工作規程、規範要求,進行評審驗收。對提供礦山建設的最終勘探報告,由省礦產儲量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勘查項目的地質資料按《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和省有關規定向四川省地質資料處匯交。其原本檔案由承擔項目的工作單位,按各專業立卷歸檔辦法歸檔保存。
各個勘查項目工作完成後,必須取得四川省地質資料處簽發的《地質資料複製本合格證》和《科技檔案驗收合格證》。
第十六條承擔項目的地勘單位應按規定表式和要求填報《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項目財務決算報表》、《四川省礦產資源勘查資金項目統計表》,方可進行項目財務決算。
第十七條勘查資金完成的勘查項目報告,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供給項目申請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各市(地、州)、縣(市、區)計畫部門或礦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礦產資源勘查資金管理的實施辦法,並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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