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實施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1987年8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實施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8-28
- 生效日期:1987-08-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使用(開採)權的轉移要經過法律手續來實現。開採礦產資源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簡稱礦山企業,下同),必須按照《礦產資源法》和《採礦登記辦法》的法定程式,履行採礦登記手續,獲得採礦權,才能從事採礦活動。
國家保護取得採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的合法採礦權不受侵犯。礦山企業依法履行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義務。
進行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是直接從事採礦生產經營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礦山企業。礦務局、礦業公司等聯合企業中,如包括幾個獨立核算的礦山企業(礦井),則需分別進行採礦登記,分別領取採礦許可證。附屬於加工企業、非獨立核算的礦山(如水泥廠附屬的石灰石礦),應以該加工企業名義進行採礦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不從事採礦活動的礦石加工企業,不進行採礦登記。
根據《礦產資源法》、《採礦登記辦法》的規定,國營礦山企業按辦礦的審批許可權,實行兩級登記的管理辦法。
凡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以及跨省開辦的礦山企業,由地質礦產部辦理採礦登記手續,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凡省人民政府和省有關礦業主管部門批准開辦的礦山企業,由省地質礦產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並頒發採礦許可證。各市(地、州)、縣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軍隊開辦的礦山企業,亦由省地質礦產局辦理採礦登記手續,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在地質礦產部辦理登記手續的礦山企業,其申請登記資料應同時抄送省地質礦產局。
(一)新建礦山企業辦理採礦登記的程式
1、籌建礦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應通知省地質礦產局參加。屬於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還應同時通知地質礦產部參加。
2、籌建單位在向審批機關報送計畫書前,應向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採礦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3、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覆核後,簽署覆核意見,轉送審批機關和主管部門,並抄原報送單位。
4、審批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和覆核意見,下達批准檔案。
5、籌建單位持批准檔案、採礦申請登記表(一式五份)及重新繪製的礦區範圍圖(一式六份),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採礦登記手續。
6、頒發採礦許可證後,登記管理機關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生產和在建礦山企業補辦採礦登記的程式
鑒於生產和在建礦山企業數量較多,情況複雜,應由礦業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分批集中到省地質礦產局補辦採礦登記手續。
1、按照《採礦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礦業主管部門應首先會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劃定礦區範圍。對無採礦權屬糾紛的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即可與地方人民政府簽署礦界意見書,繪製礦區範圍圖;有採礦權屬糾紛的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要提出處理糾紛的意見方案,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後,再簽署礦界意見書,繪製礦區範圍圖。
2、主管部門組織指導所轄礦山企業按照《採礦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準備所需圖紙、資料和歷次審批檔案,並編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說明材料。
3、以上兩項工作完成後,生產和在建礦山企業即可按主管部門部署,攜申請登記資料到登記管理機關補辦採礦登記手續。
4、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覆核後,即可頒發採礦許可證,並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礦區範圍的公告及立樁、設標
礦山企業一俟辦完採礦登記手續,獲得採礦權,便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其礦區範圍、正常生產活動不容侵犯。為使礦區範圍確認無誤,礦業主管部門會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頒發採礦許可證通知”,在礦區範圍圖上具體標定樁點位置。
具體標定樁點的礦區範圍圖(一份)、礦區範圍示意圖(一份,供公告用)和頒發採礦許可證通知,由礦業主管部門一併送交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礦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級人民政府埋設界樁或設定標誌。完成此項工作後,書面報告登記機關。
縣級人民政府應將礦區範圍示意圖及有關文字說明予以公告。
(四)有關具體規定
1、開採範圍圖:以坐標點繪出含崩落區的開採範圍的地質地形圖;註明開採深度。
2、礦區範圍圖:以坐標點繪出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地質地形圖(按批准的總體設計:包括地面運輸、供電、供水、排尾、排水、排澇、綜合利用、通訊、庫房、居民生活區域等),包括樁(標)點的位置。
3、礦區範圍示意圖(供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公告用):礦山企業所處縣、區、鄉(鎮)、村的地理位置;與自然標誌或參照物的相對位置、距離;礦區範圍輪廓和界柱的位置(均不要標出地理坐標)。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說明材料:礦山企業簡單發展沿革、儲量利用、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含矸率)、選礦回收率、主要有用成份和共生、伴生成份的綜合利用情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顯著不合理的,應有改進的計畫和措施。
5、礦業主管部門發給縣級人民政府的“通知”內容包括:(1)礦山企業名稱;(2)礦山企業負責人;(3)礦山企業開採礦種;(4)礦山企業的地理位置;(5)礦山企業的審批機關、批准時間、批准文號;(6)頒發採礦許可證機關、發證時間、採礦許可證證號、有效期;(7)礦區範圍的坐標點及界樁(標)點的編號和坐標;(8)附以坐標標定後的礦區範圍圖和礦區範圍示意圖各一份。
6、縣級人民政府公告礦區範圍的內容包括:(1)礦山企業名稱;(2)礦山企業負責人;(3)礦山企業地理位置;(4)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種;(5)審批機關、批准時間;(6)頒發採礦許可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7)附礦區範圍示意圖。
核定或劃定礦區範圍,即定點劃界,關係到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關係到國營礦山企業的正常生產和國家、集體、個體三者的經濟利益,政策性強,應認真處理。
(一)定點劃(核)界,解決採礦權屬糾紛的根本原則是《礦產資源法》、《採礦登記辦法》和省《採礦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二)劃界必須利於“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應為國家綜合計畫部門和主管部門擴建國營礦山企業留夠備用資源;保護主礦體完整性及分段開採時具獨立開拓系統;保障礦山生產特點所要求的技術安全條件。
劃界還要考慮到地方經濟和鄉鎮集體在礦業生產中的作用和實際利益。在“放開、搞活、管好”方針指導下,正確引導、扶持地方辦礦,促進大小礦協調發展。
(三)定點劃界,核定或劃定礦區範圍,由礦業主管部門會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矛盾突出,情況複雜的重要礦區,主管部門需提出處理糾紛的意見方案,在上一級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處,依法核定或劃定礦區範圍。省地質礦產局在定點劃界工作中,發揮協調、服務和促進作用。
(四)同一礦區中,不同經濟成分礦山企業的定點劃界工作必須同步進行,採礦權屬糾紛未得到妥善解決之前,均不得登記、發證。
對拒不執行省人民政府(或其委託部門)裁決,不執行依法批准的處理方案的單位和個人,按《礦產資源法》、《採礦登記辦法》及省《採礦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採礦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應當按規定繳納費用。根據地質礦產部、財政部地發〔1987〕289號文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收費標準為:
(一)新建、在建、生產礦山:大型礦山五百元;中型礦山三百元;小型礦山二百元。
(二)礦山企業變更開採範圍、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換領取採礦許可證,均收費一百元。
(三)區分大、中、小型礦山企業的標準,以國家計委、財政部計計〔1978〕234號文附屬檔案三的有關規定為準。
(一)請各市(地、州)、縣人民政府和礦業主管部門加強領導,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礦產資源法》《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規,履行法定職責,嚴格按規定辦事。
(二)為使採礦登記工作順利進行,各礦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採礦登記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制定行業具體實施辦法。
行業實施辦法可考慮以下內容:
(1)核定或劃定礦區範圍的依據與原則;
(2)調處、解決採礦權屬糾紛的原則;
(3)鼓勵、扶持鄉鎮集體礦業的措施;
(4)提出我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需要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原則以及開發利用的意見;
(5)組織下屬礦山企業辦理採礦登記的安排意見。
行業實施辦法,請抄送省計經委和省地質礦產局。
(三)根據《採礦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礦山企業無特殊情況均應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前申請辦理採礦登記手續。有採礦權屬糾紛的礦山企業補辦登記手續亦應在一九八八年底基本完成。請各礦業主管部門,對歸口管理的礦山企業區別不同情況,提出分期分批補辦採礦登記的計畫,於十月三十日前提出分批登記名單,送省地質礦產局。
(四)建立省地質礦產局與礦業主管部門聯繫制度。礦業主管部門都要明確組織、領導採礦登記工作的管理單位和聯絡人員,與地質礦產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
聯絡員履行:
(1)代表礦業主管部門或行政領導,聯繫或參與處理本部門有關的事宜;
(2)參與調處省內有關採礦權屬糾紛的工作;
(3)參與調查了解礦業活動中涉及到《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規的違法行為,並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質礦產局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4)以礦業主管部門代表身份向省地質礦產局提供工作信息和批評建議;
(5)參與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其它工作。
實施《採礦登記辦法》,執行採礦登記制度,關係到促進礦業開發,關係到各方的經濟利益,政策性強、難度大,但又必須做好。我們誠望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採礦登記辦法》及有關法規,統一認識,協調配合,同心協力做好各自工作,共同開創我省開發礦業的新局面。
四川省地質礦產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