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非金屬礦產開採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非金屬礦產開採管理辦法》在1989.09.22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非金屬礦產開採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9.22
  • 實施時間:1989.1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金屬礦產開採的行業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本省非金屬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金屬礦產,指附錄《非金屬礦產名錄》所列礦產。非金屬礦產名錄需要調整時,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非金屬礦產開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是所轄區域內非金屬礦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對非金屬礦產的開採實行行業管理,並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非金屬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對各有關部門開辦的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按照“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進行監督”的原則,予以支持、鼓勵和指導。
第六條 開辦全民所有制非金屬礦山企業,須經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參與審查論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採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等有關手續。
集體、個體開採非金屬礦產,須經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按照《黑龍江省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非金屬礦山企業,應以礦山設計為依據,提出適合本礦山實際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以下簡稱“三率”)指標,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省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核准,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覆核後,報送有關部門備案,做為對企業及其負責人考核的依據。
集體、個體開採非金屬礦產,也應提出相應的“三率”考核指標,報批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開採非金屬礦產,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開採過程中,必須采剝(掘)並舉,剝離(掘進)先行。剝離(掘進)的廢棄物應妥善堆放,嚴禁就近壓礦;對於礦體中質量高低有別的,應在保證不降低礦石工業利用標準的前提下搭配使用。
第九條 開採非金屬礦產,應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對破壞土地、植被及造成環境污染的,應按規定予以復墾、賠償或治理。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按各條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頒發的《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及非金屬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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