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所屬類別為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1992-01-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 發布日期:1991-12-02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
【發布日期】1991-12-02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八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促進建築材料工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是指對本省行政轄區內建築材料工業的總量、結構、布局和資源配置等進行的巨觀管理和按建材產品實行的專業化管理。
第三條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業產品生產的同一性和相近歸類的原則,確定《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產品目錄》(見本辦法附屬檔案)。產品目錄需要調整時,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從事建材產品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企業,以下簡稱建材企業)和建材產品的規劃、設計、科研、檢測以及人員培訓等單位,應當接受建築材料(以下簡稱建材)工業行業管理。
第四條建材工業行業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打破地區、部門和所有制界限,對全行業實行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布局。
(二)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合理調整結構,控制盲目發展,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與最佳化組合。
(三)不改變建材企業的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和財政管理渠道;不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企業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
第五條省建材工業主管部門是省政府統一管理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為統一管理本地區建材工業行業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建材行業管理部門)。
省國營農場總局的建材工業管理機構,在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建材工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建材工業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省建材行業的發展戰略、技術政策措施和規定,組織編制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生產、建設、科技、人才開發等規劃和年度建議計畫,報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橫向聯合,組織多種形式的企業集團、職合體,促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
(三)組織協調重點科研攻關與技術開發項目的實施,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組織省級建材科研成果評審和建材新產品鑑定。
(四)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負責制定、調整省管建材產品的出廠價格,經物價部門審定後執行。
(五)分管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的標準化、計量、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建材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認證、出口許可證的申報、預審和發證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促進企業文明生產。
(七)組織國外先進技術與設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國產化工作,發展進口替代產品。組織與擴大建材產品出口,組織建材工業行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協作和勞務合作。
(八)指導全省建材企業管理和企業進檔達標等工作。
(九)收集、分析、發布建材工業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和統計資料,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十)負責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推廣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對建材工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進行指導。
建材工業協會等有關社會團體可以根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委託,承擔部分行業管理任務。
第三章 管理許可權
第九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建材工業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建材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以建材工業的產業政策為依據,編制本部門的建材產品發展規劃,經同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報有關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條建材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利用國外資金等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經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再報有關部門審批,其擴大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的審查,應有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參與。
建材工業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須經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新建、轉產或增加生產主要建材產品的企業,在報有關審批機關批准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請辦理登記手續前,須先經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建材企業的合併、兼併、分立、關閉、停產,須經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提出建議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制定和調整涉及建材工業的重大經濟政策方案,須由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參與意見。
第十三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對建材產品的質量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對生產優質產品的企業給予表彰,對生產劣質產品的企業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或提出處罰建議。
建材行業管理部門配契約級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建材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假冒偽劣建材產品,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各地、各部門申報的建材工業重點技術開發計畫(新產品、新技術推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及重點科技攻關計畫項目,須經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有關部門審批。
對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省級建材新產品,須先經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再報有關部門審批,並按規定減免稅。
第十五條對於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建材產品,應由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按照國家要求進行初審,合格後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發證。
對於國家尚未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但需要實行控制的建材產品,由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按產品名錄核准生產。產品名錄由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六條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或省政府的授權,負責對部分建材產品鐵路運輸計畫的審核管理和重點建材企業的物資直供工作。
第十七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非金屬礦開採的管理工作,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非金屬礦產開採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全省建材工業行業管理,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
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面向全行業,加強巨觀調控,做好政策研究、規劃編制、組織協調、技術進步、對外開放、人才開發、信息服務、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條省、市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務院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和省政府有關調整產業結構、產品結構、技術結構、企業組織結構和地區布局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定期公布,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按有關規定組織或建立全行業科技和人才開發、質量檢驗及能源和計量監測、技術進步和新產品開發、情報信息和諮詢服務等系統,承擔專項任務,為全行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促進建材工業行業管理;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建材企業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和維護建材工業行業管理;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向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管理的有關情況,並依靠各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執行國家對鄉鎮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幫助和監督鄉鎮建材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在建材工業行業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材行業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糾正;對於嚴重影響建材工業行業管理,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政府主管部門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對行政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以及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省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涉及有關部門許可權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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